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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问题
一、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主要产品服务选择商品编码,选择与实际销售货物、服务相匹配的类别项目,或在相应类别下自编编码,票面项目与所选商品码大类方向选择相匹配。
二、通用机打发票各地取消时间不一致,如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普通发票的通告从2018年7月1日起,取消《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三、单位名头或税号开具错误,公司不进行抵扣,如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滞留票行为。
四、公司给对方单位开具专用发票,如果对方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对方先认证再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备注栏不可以手写
我的理解,虽然您是批发零售行业,但如果您进口得商品不是直接销售,而是进行了组装形成了新的产品可以按新产品税收编码开具发票,即使比对不一致,也是可以说清的。确实因为批发零售一般情况下没有加工的过程,一般是买啥卖啥,所以税局会比对购入和销售的发票商品的一致性。
不管进口还是国内采购,如果没有加工生产,只是批发零售,销售和采购商品应该保持相同的税收编码,编码后边的具体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填写,但建议还是保持一致比较好,这样不至于引起务部门的疑问,但如果确实是一个商品,就是具体项目不一致,能够提供有效证明,个人理解问题也不大。建议规范。
如果您只是把场地出租用于放置信号塔,不是出租房产内部部分,不需要缴纳房产税,按经营租赁*场地租赁开具发票。
发票开具,关键在于业务真实。如您所述,既然“a是1700万,b是300万”,那么据此调整之前所开发票金额,则为理所当然。至于要求开具专用发票,税法也无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