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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们是一个小规模纳税人,本月收到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固定资产的,金额不大,我可以直接使用这张发票按照价税合计入账吗?如果可以,需不需要做特别说明?
【解答】您好!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因此,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小规模纳税人。只是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直接计入资产、成本或费用即可。无需特别说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财务核算基本原则是真实性原则,不管是否取得发票,如果确实进行了采购,都应该计入原材料科目核算
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
如果债权原额转让,并不涉及税收问题。
子公司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母公司
借:应收账款
贷:银行存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