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6号公告,纳税人提供的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您好,请参考徐老师相关问题的答复: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9211
按照原先政策:“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即为(营业税)“建筑业”服务;而“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既然属于“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即为“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原先增值税应税劳务只此一项。
既然如此,则“营改增”乃是“营业税项目改征增值税”,即上述原本缴纳营业税的“建筑业服务——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改为缴纳增值税,税目显然“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之定义,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而原本作为“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则并非“营改增”项目,自然仍旧执行原先政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之相关规定,“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税率16%,“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10%;纳税人应当据实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
如果您是自然人,则需要按照1%缴纳增值税,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
既然“本金返还”、“股本10%”,则视为“贷款服务”(不必纠结字眼,税法确实如此规定)。自然人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执行1%征收率;另外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二、 (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即: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32
贷:营业收入 32/1.0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2/1.01*1%)
交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2/1.01*1%)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