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6号公告,纳税人提供的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提供的
【解答】您好!
按照原先政策:“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即为(营业税)“建筑业”服务;而“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既然属于“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即为“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原先增值税应税劳务只此一项。
既然如此,则“营改增”乃是“营业税项目改征增值税”,即上述原本缴纳营业税的“建筑业服务——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改为缴纳增值税,税目显然“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之定义,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而原本作为“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则并非“营改增”项目,自然仍旧执行原先政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之相关规定,“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税率16%,“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10%;纳税人应当据实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
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主体,这不属于内部转让。
打个比方:甲公司三个股东,张三、李四、王五,公司章程约定,张三转让股权,只能卖给李四、王五,这才是“内部转让”。
并且,我要提示一点的是,“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千万不要选择性只看“内部”二字,前面还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这句话。
先和您说一下概念,“合伙企业”不是公司。
新公司法只是要求五年内缴足出资,但并没有对于首次出资金额、比例作出要求。
可以。
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