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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减审,最终合同金额小于已开发票金额,发票是去年开具的3%的小规模发票,现在是一般纳税人,此项目尚未俊工,开红字发票后,是否可以直接计入今年收入?如调整去年损益的话具体如何操作?谢谢!
【解答】您好!
我不知道您的项目是否属于超过一年(跨年)项目。
一、如果当年项目
发票开具时点有二:纳税营业收入确认或者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于建筑工程(以您说“尚未竣工”措辞猜测)来讲,二者条件大致相当。则“收入确认”之条件其一“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若收入未定,则不符合开具发票时点。
二、如果跨年项目
则依工程进度确认收入,自可分期开具发票。
但无论上述任何一项,皆不存在“去年开了多少,今年再进行调整”一说,也不存在“最终合同金额小于已开发票金额”;总之,您当时开票即不合规,现在应当将原开发票按照规定程序红冲,然后依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入确认时间)重新开具发票。相关损益自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可以并且理应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都需要代扣个税,对于职工来讲抽奖所得要并入工资薪酬计算个税,没有金额标准,全部合并到工资总额计税,购物卡就按面值确定计税金额,实物奖品按货物的公允价确认,也就是市场价。
发票最好和实际购买的商品一致,能更换最好更换,如果确实无法更换,个人理解金额总数一致,而且不是实物资产,问题不大
预付卡的相关政策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