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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总分公司工商、税务、账务处理事情
【解答】您好!
一、分公司一般作为独立增值税纳税人。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若分公司为总公司提供安装劳务,理应据实开具发票、确认收入并计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因此,若总部资产如果调拨到深圳分公司用于销售,则应据实开具发票、确认收入并计税。
三、核算方式可以自定,但既然异地设立分公司,独立核算可能较好。
四、既然分公司作为独立纳税人,自应自行签订合同、接收业务。有个文件也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