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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麻烦咨询一下: 公司下属有许多分公司,分公司有些直接客户要与总公司签定合同,总公司开具发票,开票价格与分公司享受的出厂价之间的差额部分归分公司所有,站在税务的角度财务怎么处理?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一、(三):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这就是“三流一致”原则,即:收款单位、开票单位、销货单位应当是一致的。
一、若由总公司开具发票,则同时须由总公司发货销售并收款,此属于总公司业务。
二、如上所述,既然属于总公司业务,则总公司向分公司支付所谓“差额”,其实并非对应“应税销售行为”;总公司此项内部支付不得税前扣除。分公司作为营业外收入入账,缴纳企业所得税。(若非上述所说,而本身违反“三流一致”原则,则另当别论。)
三、若“对分公司在年终根据销售任务完成情况对分公司进行返点奖励”,则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相关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也就是说,上述返利实质上属于“销售折让”,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相关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总公司、分公司分别冲减销售收入、销项税额和购买成本、进项税额。
因为属于关联企业,因而上述“无偿”,在税务处理方面,应当视同“有偿”出租处理。因此,子公司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
请您具体描述一下,税务部门对您公司具体做什么事情了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十、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由于目前已经过了“2022年10月31日”,因此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如何解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