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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工资10月发放,请问9月工资的个税起征点按3500还是5000?
【解答】您好!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本决定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也就是说,这里的标准是“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显然,是指2018年10月1日起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但不是会计核算或者公司发放工资月份);就是说,只要2018年10月1日起发放,不论公司、会计记账、核算为哪个月,皆适用上述决定。
您好,
两地要根据取得收入的性质判断申报的项目,如果都符合工资薪金所得性质,就应该都按照工资薪金项目申报个税。如果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有关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因此个人可以将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
您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属于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个人在两处取得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同样应该办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您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号
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公司将一套商品房赠送给个人,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房地产公司将一套商品房赠送给个人,该个人是单位职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