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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在个税就在财务申报,12万以上收入也是财务帮忙申报的,如果以后员工有多处收入,又不愿意提供给财务,财务帮忙汇算的个人所得税就不全,这个会不会对财务有什么责任追究。
您好,小编传话:
虽然在实务中好多公司的12万以上收入申报是由财务代为申报的,但根据税法相关规定,12万以上收入申报是员工个人的法律义务,如有申报不实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行为,责任应由员工个人承担。因此,建议财务人员在帮助员工办理应属于员工个人纳税义务的申报时,将相关法律义务和违法责任以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条件允许的,还应由员工个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财务人员办理相关申报,如发生因员工未提供真实信息等导致申报不实等情况,法律责任应由员工个人承担,一方面督促员工如实履行法律义务,另一方面,也是对财务人员的保护。
您好,
两地要根据取得收入的性质判断申报的项目,如果都符合工资薪金所得性质,就应该都按照工资薪金项目申报个税。如果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有关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因此个人可以将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
您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属于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个人在两处取得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同样应该办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您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号
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公司将一套商品房赠送给个人,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房地产公司将一套商品房赠送给个人,该个人是单位职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