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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交付完了土地出让金,土地证已办理完毕,请问我转土地使用权应该什么时候转合适,以什么做为原始凭证,还有以后会有返还出让金,返还之后我的土地使用权怎么处理
一、缴付土地出让金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此时可附相关财政票据。
二、土地交付
借:无形资产
贷:预付账款
财政票据此前已附,此时可以使用结转凭证。
三、土地出让金返还,则作为政府补助,视具体情形进行账务处理。而原先确认之土地使用权,不必因此进行调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注,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请您补充一下,您公司事实上是给哪个公司提供了服务呢?
会计上,待年终根据长期投资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差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税务上,在股权转让时才产生纳税义务,发生折价时,不需要做所得税的处理
可以。
超范围经营可以参考下面的方式开具发票:
(1)临时性业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相应征收品目,自行开具发票。
(2)经常性业务:建议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自行开具发票。
实务中有些税局不区分是否临时性业务都会要求先增加经营范围再开具发票,具体操作方式建议和主管税局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