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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请问我公司10月份发8、9月份工资,那么计算个税是减除两个5000,还是减一个5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 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因此,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贵公司在10月份将一位职工8月、9月份的工资同时发放,8月份工资属于补发以前月份的工资,须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分别按8月、9月份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 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
确实如您所述,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原先十一个税目修改为九个税目。但从字面来看,新税法删除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三个项目,增加了“经营所得”项目。普遍认为,经营所得对应原先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但“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尚不明确。基于原税法实施条例给出了各个税目的具体定义和征税范围,新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新税法各税目定义,其中并无“其他所得”。这个问题会在新税法正式实施后明确,可以关注。
至于所谓承担税金,无非增加所送金额而已。比如礼品价值100元,当然无法拆出20元纳税;也就相当于100元是税后所得,倒算为税前所得125元(100/0.8),个人所得税25元。相当于赠送了125元。(注意,可不是简单的100+20=120元;因为个人所得税=税前金额*税率,并非税后金额*税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定义,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显然,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奖金”,适用新费用减除标准和新税率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但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因此,单位统筹部分社保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通常为上年度),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社保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缴纳不符合规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简政减税降负措施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8〕150号规定:特别是要按照国务院明确的“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已定部署,已负责征收社保费的税务机关,务必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务必做到不自行组织开展以前年度的欠费清查,务必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坚决纠正、严肃处理。因此,目前国家政策暂不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