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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年28号公告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因此,若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收到发票:在做汇算清缴时需要先做纳税调增,待收到发票需要追溯调整到发生年重新进行专项申报,取得发票的期限不能超过5年。
您如果没有取得发票,应该在当年做纳税调增处理的,如果没做纳税调增处理,就是少缴纳了税款,需要补交税款和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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