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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无法划分,则需要计算、分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是一致的:购买厂房发生的过户费(通常包括契税、权属登记费、测绘费、交易手续费等)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不能费用化。
理论上,当此前股权转让之时,新股东已就“未分配利润10万”向原股东支付对价,原股东因此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而当清算之时,新股东当时向原股东所支付对价,构成其取得股权的成本,而可以予以扣除——也就是说,这个10万无需重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之中,或有不同处理方式,谨慎起见,最好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按100做成本,20做营业外收入,不是按差额做成本。
几个股东?公司章程是按实缴比例还是认缴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不可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三、(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根据“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款项合计10万,期限12个月,每月10/12=8333.33元。那么:
一、如果先开具发票,则立即发生纳税义务;
二、如果收款进度快于上述每期8333.33元的进度,则依收款确认;
三、如果合同约定收款进度快于上述进度,则依合同收款时间确认;
四、若以上三项皆晚于进度,则依上述每期8333.33元的进度确认。
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上述“评估增值”不在出资范围之内。
不需要。
印花税乃是正列举征税,只就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所列项目征税。上述情形,并非此表列举项目;况且,属于“对方公司软件已存在的模块,不存在专门为我司定制模块”,亦非技术合同范畴,而买卖合同则是指动产买卖,显然“软件平台到期续约”亦非此项。
由此可知,此项业务并非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缴纳印花税。
理论上,当此前股权转让之时,新股东已就“未分配利润10万”向原股东支付对价,原股东因此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而当清算之时,新股东当时向原股东所支付对价,构成其取得股权的成本,而可以予以扣除——也就是说,这个10万无需重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之中,或有不同处理方式,谨慎起见,最好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一、《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法定六类不得抵扣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个人消费含交际应酬消费
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实施条例补的“隐性不得抵扣”两条
购进贷款服务:利息 + 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 → 暂不得抵扣
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增值税法第3–5条以外的经营活动且不属于第6条情形(即发生非应税交易取得经济利益)→ 对应进项不抵
三、非正常损失(已抵要按净值转出)
定义:因管理不善致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违反法律法规致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自然灾害不算),包含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 相关加工修理修配/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 相关劳务/运输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 + 该不动产耗用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