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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新的开票系统主要整合了原先“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并入到了“生产生活服务”;其他的没有太大变化。也就是说,大类归到“生产生活服务”(也是暂时的,以后还会调),但具体项目、编码没变;您可根据具体服务情况,比如技术开发服务、信息技术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选择相应编码。
显然开生产生活服务的那个一定是用错税目了。
如果签订一份合同,则为一项应税交易,应当从主(13%)计税。
如果签订两份合同,则需要进行区分:如果开发的“软件”与销售的“软件”,并非同一软件,举个容易理解的例子,您买给张三一辆奥迪,然后给张三另一辆大奔保养,这是两项交易,则可分别计税。反之,二者乃是统一,即给卖的“软件”提供开发服务,那还是属于一项交易,应当从主(13%)计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这可能需要看具体相关程度。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一次扣除没有问题。因为这个政策适用于房屋建筑物之外固定资产且单价不超过500万元,您的情形是符合的。
但是,因为6月购买,则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因此应当扣除于第三季度,而非第二季度。
财务和税务的角度基本原则都是真实性,只要您业务真实,收入和成本真实,利润率是多少都是没有问题的,并没有用利润率来衡量企业安全与否的标准。
关键在于房产、土地本身是否属于学校。比如说,该企业与另一家单位共同出资成立甲学校,该企业把房屋、土地过户给学校,那这个是免税的。但从上面描述来看,所谓“合作办学”,其实就是把房屋、土地租给了人家(关键不在于收的钱叫什么名字,关键在于为什么收钱,如果因为把房屋、土地给人家用,而收钱,那叫“管理费用”也是租金),那这个对于该企业来讲,乃是“出租房屋土地”,就不能免税了。
真实的业务是什么呢?购买牛肉是职工食堂使用,发给职工还是作为招待使用?如果是真实业务,根据具体用途计入相关科目(职工福利支出、招待费等)入账就可以。
如果是属于注销前产生的相关费用,当时没有开具,我理解是可以开具的,但如果已经做完注销手续,开具发票也没有意义了,开具目的是什么呢?
根据您的描述,应该属于商务辅助服务项下的企业管理服务,开具这个税目发票即可。发票显示为生产生活服务-企业管理服务。
账务处理:在您2026年6月全部售出股票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金额)
投资收益(亏损额,在借方)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股票的账面价值)
增值税计税规则: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计税依据是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差额。
您是2026年出售,您只需将2026年全年的股票交易盈亏汇总。如果最终仍是亏损,则2026年当年无需缴纳增值税,且这部分亏损不能结转到2027年去抵扣。
企业所得税处理:
亏损弥补规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具体操作:对于您的情况,这17年的股票盈亏应这样处理:
您只需将2026年全年所有股票交易的盈亏汇总,计算出净收益或净亏损。
如果是净亏损,则可以按税法规定,用于抵减2026年度的其他应税所得,或在未来五年内结转弥补。
如果是净收益,则需要并入2026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委托加工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按总额法还是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应当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进行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内容如下: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实务上的注意事项及税务风险点:
1、应当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准确把握按总额发核算还是净额法核算,否则会虚增收入和成本。同时使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上升,导致少交企业所得税(或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2、注意承揽合同印花税的缴纳。
3、如果当地地方政府有政策(按照产值给予企业补贴),企业很可能会把应当按照净额法核算的委托加工业务改为按照总额法核算。
4、外贸企业提供原材料委托制造业企业加工产品,然后用于出口的,制造业企业应当按照净额法进行核算。
5、委托方要求受托方购买指定商家的产品作为原材料的,受托方应当按照净额法进行会计核算。
在集团化经营中,关联企业间委托加工是常见的业务模式。然而,这种模式下的转移定价问题一直是税务机关反避税监管的重点领域。本文结合现行税法规定和实务案例,系统梳理关联方委托加工商品在转移定价方面的主要风险点,为企业合规经营提供参考。
一、定价方法选择与适用风险
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是关联交易合规的基础。根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6 号)第十六条规定,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及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委托加工业务通常适用成本加成法,但实务中企业常出现适用不当的问题。一是成本基数确定错误,将不应纳入的期间费用、资本性支出等计入加成基数,人为抬高加工费;二是未合理区分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导致成本归集口径不一致。
此外,交易净利润法在实务中应用广泛,据统计约 80% 的关联交易使用该方法。但加工企业应选用完全成本加成率作为利润指标,若误用其他利润指标,将导致利润水平判定失真。更有企业随意变更转让定价方法且无合理理由,极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人为调节利润。
二、功能风险与利润不匹配风险
功能风险分析是转让定价合规的逻辑起点。《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 (试行)》(国税发〔2009〕2 号)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按照关联方订单从事加工制造,不承担经营决策、产品研发、销售等功能的企业,不应承担由于决策失误、开工不足、产品滞销等原因带来的风险和损失,通常应保持一定的利润率水平。
单一功能加工商(即合约制造商)利润异常是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的风险特征。典型表现为:营业收入逐年增长却常年微利甚至亏损,而集团整体利润率保持稳定。这种明显的反差往往被税务机关判断为通过内部定价人为压低境内利润。
另一类风险是风险承担与利润不匹配。加工方名义上只承担生产风险,实际却承担了市场风险、研发风险、存货风险等,但未获得对应利润补偿。还有企业自称 "简单加工",实际从事研发、设计、品牌维护等高附加值功能,利润水平却按简单加工确定,这同样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三、加工费定价异常风险
加工费是委托加工交易的核心定价要素,也是利润转移的主要载体。定价异常主要表现为两种方向:一是加工费明显偏低,受托方收取的加工费远低于行业正常水平,将利润转移至委托方;二是加工费明显偏高,受托方收取远超市场水平的加工费,将利润从委托方转移至受托方。具体方向取决于哪一方处于低税负地区。
实务中,除了直接的加工费定价,企业还可能通过隐性条款变相调节利润。例如在冶炼加工中,通过 "回收率倾斜"" 扣杂扣损标准 ""超定额损耗承担" 等安排,间接转移利润。典型的操作模式是:加工费越高,委托方实际到手收入越少,少赚的部分利润直接变成受托方的收益。
成本加成基数的合理性也是常见风险点。企业可能将不应纳入加成计算的费用计入成本基数,人为抬高加工费水平,从而达到转移利润的目的。
四、交易定性风险
交易性质的准确认定是正确适用转让定价规则的前提。委托加工与购销交易在税务处理上存在本质区别,但实务中两者的边界常被模糊。名为委托加工、实为购销交易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均由受托方自主决定,这本质上已构成购销关系而非加工关系。
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的区分同样重要。两种模式下原材料所有权归属、风险承担方式、外汇结算模式均不同,企业可能故意混淆以适用更有利的税务处理。
此外,是否存在实质性增值加工也是关键判断点。若受托方仅进行简单分装、贴标等低增值加工,却按深度加工收取高额加工费,显然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根据税法规定,再销售价格法通常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形、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
五、可比性分析风险
可比性分析是转让定价的核心技术环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6 号第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应当在可比性分析的基础上选择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可比企业选择不当是最常见的问题。选取的可比企业在功能、风险、资产、行业、规模等方面与被测试方存在重大差异且未进行合理调整,将直接导致定价结论不可靠。
差异调整缺失或不足也是常见缺陷。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等方面存在差异时,企业未就这些差异对价格或利润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
此外,可比数据质量问题也不容忽视。使用过时数据、数据来源不可靠、样本量不足等,都会影响可比性分析的有效性。利润水平落在四分位区间之外且无合理解释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
六、成本核算与分摊风险
成本核算的准确性直接影响成本加成法下加工费的公允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的归集口径不一致,会导致成本加成基数失真,进而影响转让定价的合理性。
共同成本分摊不公也是典型风险。关联方共用的厂房、设备、管理人员等共同成本,若未按合理标准在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分摊,会导致某一方成本虚高或虚低,间接影响利润分配。
成本波动异常同样需要关注。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时,加工费若未相应调整,导致利润异常波动,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人为控制利润。此外,定额损耗标准明显偏离行业惯例,通过超定额损耗的承担方安排转移利润,也是实务中常见的操作手法。
七、利润转移与避税风险
转移定价的核心风险在于通过不当定价转移利润,从而规避税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向低税地区转移利润是最常见的避税模式。企业通过 "高进低出" 或 "低进高出" 的定价安排,将利润转移至享受税收优惠的关联方,如西部大开发地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海南自贸港企业等。
跨境利润转移则是监管的重中之重。境外关联方委托境内加工时,刻意压低加工费,将利润留在境外低税地,造成我国税基侵蚀。还有企业通过 "委托方→受托方→再加工方" 的多层关联交易链条,分步转移利润,增加税务机关的监管难度。
八、同期资料与合规风险
同期资料是企业证明其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重要证据。根据《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2 号),年度关联交易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应当准备同期资料。
未按规定准备同期资料是首要合规风险。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 2 亿元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未准备的企业在税务机关调查时将处于被动地位。
同期资料内容缺陷也很常见。功能风险分析流于形式、可比性分析不充分、定价方法说明不完整等问题,都会削弱同期资料的证明效力。此外,关联申报不完整,未如实申报全部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或申报数据与同期资料不一致,也会引发税务风险。
九、特别纳税调查与调整风险
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会重点关注具有特定风险特征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6 号第四条规定,这些风险特征包括:关联交易金额较大或者类型较多;存在长期亏损、微利或者跳跃性盈利;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不相匹配;与低税国家(地区)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等。
一旦被启动特别纳税调查,企业将面临严重的税务后果。一是补征企业所得税,二是按日加收利息(基准利率加 5 个百分点),三是调整后进入 5 年跟踪管理期,四是影响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这些后果不仅增加企业税负成本,还会对企业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十、其他税种联动风险
转移定价风险不仅限于企业所得税,还会联动影响其他税种。
在消费税方面,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若受托方为关联方且组成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在增值税方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加工费定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同样面临增值税核定风险。
此外,印花税等其他税种也可能因交易定性或计税依据确定不当而产生涉税风险。
结语与防控建议
关联方委托加工的转移定价风险涉及面广、技术性强,企业应高度重视并主动防控。具体建议包括:
第一,做好功能风险分析,明确委托方与受托方各自的功能定位和风险承担,确保利润分配与功能风险相匹配。
第二,选择合适的定价方法,委托加工业务通常优先考虑成本加成法或交易净利润法下的完全成本加成率指标。
第三,按规定准备同期资料,达到标准的企业务必准备本地文档,留存可比性分析等证据材料。
第四,定期进行转让定价自测,每年检查利润水平是否在可比区间内,发现异常及时调整。
第五,对于关联交易金额大、长期稳定的企业,可考虑申请预约定价安排,与税务机关就未来年度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一致,锁定未来税收确定性。
企业应秉持独立交易原则,规范关联交易定价管理,有效防范转移定价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