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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说的情况,收据即可,无需也无法开具发票,因为质量扣款,对方收到钱并没有产生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对方只是质量扣款,没有销售上述任何一项给你)
质量扣款,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或条款,给你方开具收据,你公司可以凭收据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不需要,既然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计算销项了,进项就不需要转出了。
私车公用,这边没有具体的方案,我理解需要签订私车公用协议,约定相关成本费用事项,成本费用与车辆使用相关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与车辆所有权相关费用不能税前扣除,另外各项费用需要取得公司抬头的票据。
这个合同不是印花税合同税目列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计入到营业外收入就可以,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没有产生增值税的应税交易。
如果您的收入全部是简易计税,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了。
需要缴纳。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关定义: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6年第7号”规定,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为社区(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短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避免歧义,建议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你说的班车租赁是什么意思?就是单独的租一辆班车吗?如果是单独租一辆班车,就是按照有形动产租赁。就是13%的税率。如果你是带着司机对外进行出租,那其实理解为就是给对方提供了一个运输服务,那么就是按照9%,也就是你的业务跟你的合同要整体的匹配起来,要明确一下到底是租赁,还是提供运输服务。新的增值税法对这块没有其他的新的规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这个条款说的是单项业务如果满足涉及两个税率或征收率才应该按该简易的主要业务确定税率或者征收率。
不是说企业安装业务选择何种税率。
对于一项混合销售业务,通过合同判断,该合同如果安装可选择3%就是按3%,另一个合同如果判断应该是9%就可以选择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