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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AI的尽头就是电力,所以电力板块是可以作为长期投资的标的品种。而环保行业收到化债政策的驱动,相信随着政策的落实,环保企业也能够出现业绩转机,可以作为投资标的的考虑。
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参考。
您好,
这个问题请咨询科委或者软件产业协会
无法拆分单独的功能模块购买,将此作为两个软件产品,一般而言,是可以的。文件里没有必须拆分独立购买的要求。
参考: 《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是购买方支付了7.2亿吗?然后现在卖出价格是4亿?
如果是这样,购买股权出售是亏损的,不涉及企业所得税(个税)问题,但会涉及购买环节和转让环节的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如上所述,既然“服务完全在境外”,并且因“境外的旅程”而收取费用,则属于收入来自于境外,可以适用“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也就是说,合同开具给谁,取决于实际接受服务的是谁?发票开具必须与实际服务对象完全相符。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4.鉴证咨询服务。
如果向上述“国外客户”提供的“认证服务”(这属于“鉴证咨询服务”),符合文件“完全在境外消费”情形,则可免征增值税。
1.出口到保税区的货物,不能视同出口,不享受“入区退税”政策,一般不能直接退税,需待货物实际离境后,凭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申请退税。
2.特殊情况:若保税区内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且采购货物用于出口,可由区内企业申请退税,区外出口企业无法直接退税。
3.出口到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可享受“入区退税”政策,即货物进入综合保税区即可申请退税,无需等待实际离境。
①如果货物进入保税区不实际离境,或离境但离境货物与出口企业没有关系,则出口企业不能申报退税;
②如果货物经保税区仓储出口,待货物实际离境且取得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后方可退税,企业申报退税时需注意,业务类型要选择“BSQ保税区”。
A公司销售其自主设计、委托生产的IC芯片所得收入,应归类为“产品销售收入”或“集成电路产品销售收入”,而非“集成电路设计收入”。
这部分收入在计算“集成电路设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时,不能计入分子(设计收入),而会计入分母(总收入)。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不可以,具体您可以咨询律师,我帮你搜索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或者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主体注销,需要先进行债权债务清理及资产处置变现,固定资产已经提足折旧,应进行处置(包含对外赠送),然后进项处置损益结转,这样资产负债表只剩下货币资金及实收资本、未分配利润科目,就可以申请注销清税了。
其实,是否成立项目部,属于自主经营范畴。但是,比如上海一家建筑企业,在广州有个工程,如果不在广州成立分支机构(分公司、项目部),总不能在上海指挥吧?这个其实不太现实。另外,确实也有个实际情况,可能工程所在地也会要求成立分支机构。
个人直接投资取得分红需要缴纳20%个税,如果未来转让股权产生溢价需要缴纳20%个税
合伙企业投资,收到股息红利,由自然人合伙人按20%缴纳个税,如果未来转让股权产生溢价需要按经营所得缴纳5-35%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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