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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财融合 2479个问题 12525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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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1.既是“认定/复审”的门槛,也是“每年享受优惠”的底线。

    认定/复审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明确规定,认定条件之一是“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因此,复审(重新认定)时,评审的是“复审前一年”的数据。

    资格有效期内(每年):企业获得高企资格后,每年汇算清缴填报《A107041表》时,都需满足收入、研发费、科技人员(近一年收入≥60%、研发费达比例、科技人员≥10%)等比例要求。任一项不达标,当年度不能享受15%优惠税率。

    日常监管:高企资格有效期3年,但若业务转型导致某年“近一年”占比跌破60%,税务部门可能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会取消高企资格并追缴已享受的优惠(从不符合年度起)

    2.大概率会触发系统预警/风险标记,进而可能引发税务核查。

    系统自动比对:税务底账系统会交叉比对A107041表、年报主表(A101010)、研发费加计扣除等数据。A107041表第10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若<60%,系统易标记为“高企指标异常”。

    预警后果:

    轻则:税务局推送风险提示,要求企业自查说明(为何占比下降、是否仍符合高企条件、是否转型期短暂波动)。

    重则:进入税务核查/实地核查,若确认已不符合高企认定条件(如核心业务已非高新领域、收入结构根本性转变),会取消资格、追税+滞纳金。


    业财融合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6-09-14 14:30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划出方

    借:内部往来——XX分公司(或划拨资产) [账面净值]

    借:累计折旧 [已提折旧]

    贷:固定资产——办公设备(原值) [账面原值]

    划入方

    借:固定资产——办公设备(原值) [账面原值] 

    贷:内部往来——总公司(或划拨资产) [账面净值]

    贷:累计折旧 [已提折旧]

    上述划转在总分公司之间,一般不做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确认收入缴纳所得税。

    业财融合
    1个回答2026-09-14 10:34
  • 朱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增值税收入确认这个说法不规范,规范的叫法是“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出口企业产品退税率为0,不影响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在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之前,你先把它退税率的事情忘掉,按照普通商品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确定好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后,再把退税率的事情想起来,然后再账簿上进行增值税的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时间 和出口退税率一点关系都没有。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时,你就把出口的商品当成内销的商品处理就可以。


    出口退税率为0,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视同内销征税(情况占多数),该产品内销的情况下怎么计算销项税,出口退税率为0时,就怎么计算销项税。另一种情况是免税(情况占极少数)。免税的,申报增值税时按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金额时,如果属于视同内销征税的,金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属于免税的,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应当确认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另一部分应当确认为其他收益,其他收益=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财务报表 财务数字化转型 业财融合
    1个回答2026-09-11 09:52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没有必要重开的。
    购买时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提货时
    借:库存商品
      贷:预付账款

    超市开具、企业收取预付卡发票,这是有文件规定、不违反税法的。

    业财融合 税务合规与筹划 发票
    1个回答2026-09-10 17:02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首先,这儿需要防范虚开发票风险。也就是说,如果客户是和你们联系、讨论商品以及价格,并且由你们决定销售、发货、收款,这样才是你们实际销售这个货物。而如果你们什么也不管,平台叫你们给谁开票,你们就给谁开票,那就是虚开发票了。

    针对前者,即实际存在销售货物,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付给平台的钱)

    至于辅助资料,平台交换清单算是其一,若另有其他佐证更好。

    业财融合 内控与合规 发票
    1个回答2026-09-10 16:44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1 号”第九条(一)2.纳税人在退(免)税备案之前发生的出口业务,办理退(免)税备案后,可按照规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对于上述情形,也就是说,只要申报之前办理备案即可。

    财务报表 财务数字化转型 业财融合
    1个回答2026-09-10 11:29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只是相关,需要单独核算,不管是研发加计扣除还是高新认定与维护都要求按项目分别核算的。

    业财融合
    1个回答2026-09-09 14:41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不需要转出,不属于进项转出的情形。

    业财融合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6-08-31 16:05
  • 朱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第一个问题

    正常状况下,只有自己实际拥有的货物(即对货物拥有所有权),才能将该货物进行出口。不具有货物所有权的货物,想要办理出口,应当获得所有者的委托(即代理出口)。所以,对于贵公司境外母公司的境内客户拥有的产品,你公司想办理出口,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达到目的:

    1、从境外母公司的境内客户购入该产品,然后办理出口

    2、接受境外母公司的境内客户的委托,将其拥有的该产品出口到境外。

    第二个问题:

    《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申报免退税时,应当报送《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及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3目、第5目所列资料。

    从这个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旧货品不可以出口”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第三个问题:

    旧货品按照“免费样品”申报出口,被税务局要求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合理。

    会计处理为:

    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会计准则 业财融合 出口退税
    1个回答2026-08-17 16:47
  • 朱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境外公司境内采购经综保区出口的风险分析与仓储模式选择

    一、业务模式定性

    你描述的是典型的三方贸易(中间商模式):境内供应商销售给境外公司(中间商,即报关单上的收货人),货物实际流向境外 B 端(终端客户),货代提供综保区仓储加代理报关服务。

    二、主要风险分析

    风险 1:常设机构(PE)认定风险 —— 需重点关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中国与各缔约国或地区的税收协定(安排)第五条规定了非独立代理人条款。

    风险判断: 如果货代仅提供仓储、报关、运输等辅助服务,不代表境外公司签约、不拥有货权,一般不构成常设机构,属于独立代理人,活动限于准备性或辅助性范畴。但如果货代经常以境外公司名义签订采购合同、处理货权转移、决定销售价格,则可能被认定为 "非独立代理人",从而构成常设机构。此外,如果境外公司在综保区有长期固定仓储,且货物所有权在区内转移,也需要评估是否构成固定营业场所 PE。

    关键控制点: 货代必须是独立代理人,仅按指令操作,不参与交易决策、不代签合同。建议在货代合同中明确约定 "仅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不代表委托方进行任何商业谈判或签约"。

    风险 2:增值税出口退税的 "四流一致" 风险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1 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向海关报关进入综合保税区等特殊区域并销售给境外单位的货物,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出口退税需满足四要素:报关出口、按会计制度做销售、按规定收汇、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

    三方贸易下的合规要点:

    第一,合同流方面,境内供应商与境外公司签订出口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 "买方指定第三方(境外 B 端)为实际收货人" 条款。

    第二,资金流方面,境内供应商的收汇方应与报关单境外收货人一致,即由境外公司付款;若由 B 端直接付款,需准备代付协议或三方付款说明。

    第三,货物流方面,报关单发货人为境内供应商,收货人为境外公司;提单收货人可为 B 端或凭指示(TO ORDER),需与合同约定匹配。

    第四,发票流方面,境内供应商开具的出口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数量、金额需与报关单一致。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金税四期下海关、税务、外汇数据已互通,四流逻辑断裂是退税预警和稽查的最高发诱因。一旦被认定业务不真实,将面临暂停退税、追缴已退税款、视同内销征税,严重的可能认定骗税。

    风险 3:综保区 "入区退税" 的实际离境要求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1 号规定,入区视同出口退税,但实务中税务机关审核时通常要求提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证明货物实际离境)、与区内仓储企业的仓储合同、与境外企业的销售合同。

    风险点在于:货物入区后若长期未实际离境、或转为内销,已退税款需追缴。必须确保每批入区货物都有对应的出境备案清单,且发货人信息与报关单一致。

    风险 4:境外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判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规定: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结论: 若境外公司不构成 PE,且采购合同签订地、货权转移地均在境外(通过单证交付转移货权),则其转售利润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无需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需保留合同签订地点、货权转移条款等证据。

    风险 5:外汇合规风险

    境内供应商收汇必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收汇金额、时间与报关出口匹配。若境外公司作为中间商,资金路径为 B 端到境外公司再到境内供应商,需确保每一层都有真实合同和发票支撑。应避免出现 "报关单收货人与实际付款方完全不一致且无合理解释" 的情况,实务中有被按逃汇定性处罚的案例。

    三、综合保税仓与货代境外仓的对比

    退税时点方面

    综合保税区仓入区即可申报视同出口退税,但需后续实际离境佐证;货代境外仓则需货物实际报关离境后方可退税,逻辑更直接。

    资金占用方面

    综合保税区仓享受关税和进口增值税递延,前期资金压力小;货代境外仓的头程运费、目的国关税、仓储费需提前支付,资金占用较大。

    物流时效方面

    综合保税区仓的货物仍在国内,离境后运输时效与普通出口一致;货代境外仓备货至目的国,终端配送通常 1 至 3 天可达,配送体验更好。

    操作灵活性方面

    综合保税区仓受海关监管,可做贴标、分拣、换包装等简单加工,但出区方式受限;货代境外仓在境外操作灵活,可本地退货、换货、维修。

    库存风险方面

    综合保税区仓库存国内可控,滞销可转内销或调拨;货代境外仓滞销处理成本高,退运回国费用大。

    适用场景方面

    综合保税区仓适合集货中转、拼箱出口、转口贸易、需简单加工的场景;货代境外仓适合面向终端消费者或小 B 的本地化分销、退换货需求高的场景。

    合规复杂度方面

    综合保税区仓需区内企业资质配合,入区出区均需报关;货代境外仓需关注目的国清关、VAT 或 GST、库存申报等合规要求。

    四、针对你的模式的建议

    你的场景特征

    境外公司是中间商而非终端销售平台,货物直接发往境外 B 端(B2B)而非零散 C 端订单,货代负责报关出口。

    推荐选择:综合保税区仓更适合

    理由如下:

    第一,退税效率高。入区即可办理视同出口退税,加快资金回笼,这对中间商模式的现金流非常重要。

    第二,集货拼箱便利。多个供应商的货物可在综保区集货、分拣、拼箱后统一出口,降低物流成本。

    第三,转口贸易友好。综保区 "境内关外" 的定位天然适合中间商集货后转卖第三国。

    第四,B2B 场景下境外仓优势不明显。你的收货人是 B 端企业而非 C 端消费者,不需要 "1 至 3 天本地配送" 的体验,境外仓的核心优势(时效、退换货)发挥不出来。

    什么情况下考虑境外仓

    如果境外 B 端要求 JIT(准时制)供货,需要在目的国备库存;或者货物需要在目的国进行组装、贴标、本地化改造;或者存在大量退换货需求;又或者目的国关税政策鼓励海外仓模式(如部分国家对海外仓货物有通关便利),则可以考虑使用境外仓。

    五、合规操作清单(落地建议)

    第一,货代合同方面,明确货代仅为独立代理人,提供仓储、报关、运输服务,不代签采购或销售合同,不拥有货权。

    第二,出口合同方面,境内供应商与境外公司签订,写明 "买方指定境外 B 端为实际收货人,货物直接发运至 B 端"。

    第三,收汇安排方面,优先由境外公司(报关单收货人)向境内供应商付款;若 B 端代付,签署三方代付协议。

    第四,单证留存方面,完整保留采购合同、销售合同、报关单、出境备案清单、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收汇水单、货代仓储合同。

    第五,退税申报方面,入区后及时申报退税,同时跟踪每批货物的实际离境备案清单,确保单证闭环。

    第六,PE 监控方面,定期评估货代活动边界,确保不出现代签合同、自主定价等非独立代理人特征。

    总结: 该模式本身合规可行,核心风险在于货代是否被认定为非独立代理人(PE)和四流是否逻辑一致。对于 B2B 中间商模式,综合保税区仓优于境外仓,主要体现在退税效率和集货便利性上。关键是把合同条款和单证链条做扎实。

    业财融合
    1个回答2026-08-14 10:56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确实,正是因为“有几单通过了阿里巴巴平台”,而被“判定为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如果确实只有这几单,再没有其他业务通过平台,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看能否取消认定。

    会计准则 财务数字化转型 业财融合
    1个回答2026-08-13 09:29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既然“所谓技术服务费主要是安装费和人工费”,那应当一并按照销售货物(13%)税率开具发票。同样,资本化处理是对的,应当一并构成货物成本。

    会计准则 业财融合
    1个回答2026-08-12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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