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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相关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参照本办法制定。
如上所述,既然“税务局答复我跨市也需要”,则应当依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这属于供应商给您公司销售折让,若此前已经开具发票,则应当据实开具红字发票,您公司据此冲减相关成本及进项税额。当然,若尚未开票,也可直接按照折让后金额开票。
这属于直接赠送现金,而并未发生销售活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另外,将该项活动其他相关资料一并作为附件即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而若仅仅因为搬迁而报废,则无需进项税额转出。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因为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作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按照无形资产摊销处理,所以这儿不适用“固定资产折旧”规则。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您好,
不同之处,会计处理简化了。无需外币折算:交易发生时直接以人民币入账,资产负债表日无需调整汇兑差额。
潜在风险,原外币结算由中方承担汇率波动风险,转为人民币结算后风险转移至外方。外方可能不接受或要求调整价格补偿。
您所说“税务报告”,是个非常笼统的术语;或者说,其实没有“税务报告”这个正规的法律词汇。所以,需要您具体描述一下您的需求。
可以。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能重复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之前取得“预付卡不征税发票10000元”的时候,应当作为“预付账款”处理,这时候不能税前扣除;待实际购买办公用品时,再从“预付账款”结转到管理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股东C是企业还是自然人?
买卖合同印花税是根据合同金额计算缴纳,如果未签订买卖合同,但具有合同性质的订货单,要货单等,也应该缴纳印花税。
如果之前签订过框架合同,目前也应该按实际结算数量,金额计算印花税。
不能适用分割单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分割单的适用只有俩种情形: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你的描述,是你公司购进细胞系并培养出细胞,所以您不是提供培养服务而是销售细胞。
如果是客户购买细胞系,您负责培养,才是销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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