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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业务真实、收汇合规、凭证完整并按规定备案,客户付30%、融资租赁公司付70%的模式可正常退税。建议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确保材料符合审核要求。
如上所述,各业务应当分别开票、计税:
一、A公司销售酒店住房给业主,须给业主按照“销售不动产”开票、计税。
二、酒店业主向A公司提供住宿服务:
(一)A公司自用50万元,应由业主给A公司开具“住宿服务”发票;
(二)广告公司部分50万元,可由业主直接给广告公司开具“住宿服务”发票;A公司可作往来收付处理。
三、广告公司须向A公司提供“广告宣传服务”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既然“由于没有货物交付形成违约”而支付款项,则非“应税销售行为”,不应开具发票,开具收据是正确的。至于名目,自行协商即可,其实不甚重要。
不管目前还是增值税法执行之后,您说的情形都需要做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处理。
赠送商品需要区分目的和具体情况,计入招待费或者宣传费,一般情况下如果购买后直接赠送,没有在商品上加LOGO等具有宣传性质的情形,应该计入招待费支出,如果是赠送给个人,需要按偶然所得代扣个税。
我理解,首先要界定一下,你们这个行为是借款还是投资?如果是投资的情况下,回购股权支付的价格,就是购买股权支付款,不需要取得任何的发票。如果认为是债权的情况下,那么支付的款项相当于是大偿还对方借款,并支付利息,大于原来的款项的金额,就视同为利息,这样的话呢,对方应该按差额开具利息的发票。可以税前扣除
发票开具基本原则,乃是“据实”。如上所述,开具小数并不合适,也不属实。个人以为,前期几次开票之时,数量之处可以空着或者以“***”、“——”之类代替(事实上,这才与事实相符);而到最后一次开票时,则将数量开具为整数。同时,发票备注可以注明相关情况,或者另附说明或者协议、订单等。总之,能够真实反映情况即可。
首先,有个关键概念需要和您讲清:所谓“100万充值券”、“100万会员卡”,不是货币概念,而是(非货币)计量单位,就和100万辆汽车、100万件大衣一样,显然,您知道的,100万辆汽车可不是100万元汽车。
您公司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95万
贷:预收账款(合同负债)95万
借:预收账款(合同负债)95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5万
甲账务处理
借:预付账款 95万
贷:银行存款 95万
借:银行存款 100万
贷:预付账款 95万
投资收益 5万
其实,关于职工教育经费计提,现在会计、税法都无要求——而那个比例,只是限额,即税前扣除不能超过这个比例,但账务、税务处理都是基于实际发生原则。所以,如果属于一般企业的话,没有必要“先计提、后结转”,直接“实际发生”账务处理即可。
按照上面信息来看,商家实际就支付了8.8元的运费呀,为什么开票金额是12.8呢?
根据描述,如果退回投资款,并明确支付利息,属于贷款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需要开具发票。
可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既然“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上述支出,则可据实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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