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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操作,但必须严格遵循旧机电产品进口全链条合规程序;并非必须入保税仓库(保税仅为可选方案)。作为上海外高桥自贸区注册企业,可灵活选择通关模式。
首先讲一条法律原则:上位法高于下位法。也就是说,上位法作出规定,下位法无权抵触;上位法未规定,或者授权下位法作出规定,相应下位法才是有效的。
因此,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先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恰好是有明确规定,因此我们不必再看下位法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上述情形,即属于“销售服务,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因此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
另外,根据增值税法第十条(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但是,“实施条例”第九条据此授权列举了适用零税率范围,其中并无此项审核服务(税法术语:鉴证咨询服务)。
综上,个人以为,此项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需要,只要满足房屋定义,不管是否办理产权证,都需要缴纳房产税。
一、发票据实开具,无论是否属于注册登记范围、办理相关资质。
二、上述“据实开票”,只是税务处理层面;依照其他规定,该办的资料、登记,还是要办——只是说,此项并非开票前置。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答复: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可以体现于一份合同,合同名称可以自行选取(可以综合取名,也可选择其中最大一项)。至于发票开具,则应分项分别据实开具。
确实,2026年开始实施的增值税法对于视同销售的范围,取消了无偿提供服务(贷款属于“金融服务”)。但是,企业所得税范畴,仍有关联企业需依市场公允原则进行纳税调整的规定。因此,上述母子公司无偿借款,可能仍然涉及税收问题。
其实,上述“水电费有代收代付业务”、“水电费发票购买单位是我公司”这两句话是矛盾的。
既然“代收代付”,则水电费发票就应当直接开给承租方;
而其水电费发票开给您公司,则为“一买一卖”。因此,如上所述,您公司应当对于收取水电费,确认收入并开具发票;当然,收到的水电费发票则为对应成本。
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上述债权转让合同未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举范围之内,因此无需缴纳印花税。
一、 债权入账
借:其他债权投资 1050000
贷:银行存款 1050000
催债代理费10万元
借:管理费用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二、“拍卖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
三、 债权持有期间利息计入“投资收益”。
四、 持有期间应当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入“信用减值损失”。至少每年年末计提一次;若债权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如债务人破产、失联、还款能力大幅下降),需及时计提减值,不受时间限制。
五、 剩余债权出售时,应当冲减账面成本,差额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六、 需要注意税务与会计差异:减值准备的计提在企业所得税前通常不允许扣除,需在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凭相关证据(如债务人破产清算文件)申报税前扣除。另外,应当妥善保管拍卖公告、成交确认书、债权转让协议、催收记录、减值评估依据等,作为账务处理和税务核查的支撑材料。
只要业务真实、收汇合规、凭证完整并按规定备案,客户付30%、融资租赁公司付70%的模式可正常退税。建议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确保材料符合审核要求。
如上所述,各业务应当分别开票、计税:
一、A公司销售酒店住房给业主,须给业主按照“销售不动产”开票、计税。
二、酒店业主向A公司提供住宿服务:
(一)A公司自用50万元,应由业主给A公司开具“住宿服务”发票;
(二)广告公司部分50万元,可由业主直接给广告公司开具“住宿服务”发票;A公司可作往来收付处理。
三、广告公司须向A公司提供“广告宣传服务”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既然“由于没有货物交付形成违约”而支付款项,则非“应税销售行为”,不应开具发票,开具收据是正确的。至于名目,自行协商即可,其实不甚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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