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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财融合 2472个问题 12508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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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不需要转出,不属于进项转出的情形。

    业财融合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6-08-31 16:05
  • 朱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第一个问题

    正常状况下,只有自己实际拥有的货物(即对货物拥有所有权),才能将该货物进行出口。不具有货物所有权的货物,想要办理出口,应当获得所有者的委托(即代理出口)。所以,对于贵公司境外母公司的境内客户拥有的产品,你公司想办理出口,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达到目的:

    1、从境外母公司的境内客户购入该产品,然后办理出口

    2、接受境外母公司的境内客户的委托,将其拥有的该产品出口到境外。

    第二个问题:

    《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申报免退税时,应当报送《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及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3目、第5目所列资料。

    从这个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旧货品不可以出口”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第三个问题:

    旧货品按照“免费样品”申报出口,被税务局要求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合理。

    会计处理为:

    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会计准则 业财融合 出口退税
    1个回答2026-08-17 16:47
  • 朱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境外公司境内采购经综保区出口的风险分析与仓储模式选择

    一、业务模式定性

    你描述的是典型的三方贸易(中间商模式):境内供应商销售给境外公司(中间商,即报关单上的收货人),货物实际流向境外 B 端(终端客户),货代提供综保区仓储加代理报关服务。

    二、主要风险分析

    风险 1:常设机构(PE)认定风险 —— 需重点关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中国与各缔约国或地区的税收协定(安排)第五条规定了非独立代理人条款。

    风险判断: 如果货代仅提供仓储、报关、运输等辅助服务,不代表境外公司签约、不拥有货权,一般不构成常设机构,属于独立代理人,活动限于准备性或辅助性范畴。但如果货代经常以境外公司名义签订采购合同、处理货权转移、决定销售价格,则可能被认定为 "非独立代理人",从而构成常设机构。此外,如果境外公司在综保区有长期固定仓储,且货物所有权在区内转移,也需要评估是否构成固定营业场所 PE。

    关键控制点: 货代必须是独立代理人,仅按指令操作,不参与交易决策、不代签合同。建议在货代合同中明确约定 "仅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不代表委托方进行任何商业谈判或签约"。

    风险 2:增值税出口退税的 "四流一致" 风险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1 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向海关报关进入综合保税区等特殊区域并销售给境外单位的货物,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出口退税需满足四要素:报关出口、按会计制度做销售、按规定收汇、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

    三方贸易下的合规要点:

    第一,合同流方面,境内供应商与境外公司签订出口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 "买方指定第三方(境外 B 端)为实际收货人" 条款。

    第二,资金流方面,境内供应商的收汇方应与报关单境外收货人一致,即由境外公司付款;若由 B 端直接付款,需准备代付协议或三方付款说明。

    第三,货物流方面,报关单发货人为境内供应商,收货人为境外公司;提单收货人可为 B 端或凭指示(TO ORDER),需与合同约定匹配。

    第四,发票流方面,境内供应商开具的出口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数量、金额需与报关单一致。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金税四期下海关、税务、外汇数据已互通,四流逻辑断裂是退税预警和稽查的最高发诱因。一旦被认定业务不真实,将面临暂停退税、追缴已退税款、视同内销征税,严重的可能认定骗税。

    风险 3:综保区 "入区退税" 的实际离境要求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1 号规定,入区视同出口退税,但实务中税务机关审核时通常要求提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证明货物实际离境)、与区内仓储企业的仓储合同、与境外企业的销售合同。

    风险点在于:货物入区后若长期未实际离境、或转为内销,已退税款需追缴。必须确保每批入区货物都有对应的出境备案清单,且发货人信息与报关单一致。

    风险 4:境外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判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规定: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结论: 若境外公司不构成 PE,且采购合同签订地、货权转移地均在境外(通过单证交付转移货权),则其转售利润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无需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需保留合同签订地点、货权转移条款等证据。

    风险 5:外汇合规风险

    境内供应商收汇必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收汇金额、时间与报关出口匹配。若境外公司作为中间商,资金路径为 B 端到境外公司再到境内供应商,需确保每一层都有真实合同和发票支撑。应避免出现 "报关单收货人与实际付款方完全不一致且无合理解释" 的情况,实务中有被按逃汇定性处罚的案例。

    三、综合保税仓与货代境外仓的对比

    退税时点方面

    综合保税区仓入区即可申报视同出口退税,但需后续实际离境佐证;货代境外仓则需货物实际报关离境后方可退税,逻辑更直接。

    资金占用方面

    综合保税区仓享受关税和进口增值税递延,前期资金压力小;货代境外仓的头程运费、目的国关税、仓储费需提前支付,资金占用较大。

    物流时效方面

    综合保税区仓的货物仍在国内,离境后运输时效与普通出口一致;货代境外仓备货至目的国,终端配送通常 1 至 3 天可达,配送体验更好。

    操作灵活性方面

    综合保税区仓受海关监管,可做贴标、分拣、换包装等简单加工,但出区方式受限;货代境外仓在境外操作灵活,可本地退货、换货、维修。

    库存风险方面

    综合保税区仓库存国内可控,滞销可转内销或调拨;货代境外仓滞销处理成本高,退运回国费用大。

    适用场景方面

    综合保税区仓适合集货中转、拼箱出口、转口贸易、需简单加工的场景;货代境外仓适合面向终端消费者或小 B 的本地化分销、退换货需求高的场景。

    合规复杂度方面

    综合保税区仓需区内企业资质配合,入区出区均需报关;货代境外仓需关注目的国清关、VAT 或 GST、库存申报等合规要求。

    四、针对你的模式的建议

    你的场景特征

    境外公司是中间商而非终端销售平台,货物直接发往境外 B 端(B2B)而非零散 C 端订单,货代负责报关出口。

    推荐选择:综合保税区仓更适合

    理由如下:

    第一,退税效率高。入区即可办理视同出口退税,加快资金回笼,这对中间商模式的现金流非常重要。

    第二,集货拼箱便利。多个供应商的货物可在综保区集货、分拣、拼箱后统一出口,降低物流成本。

    第三,转口贸易友好。综保区 "境内关外" 的定位天然适合中间商集货后转卖第三国。

    第四,B2B 场景下境外仓优势不明显。你的收货人是 B 端企业而非 C 端消费者,不需要 "1 至 3 天本地配送" 的体验,境外仓的核心优势(时效、退换货)发挥不出来。

    什么情况下考虑境外仓

    如果境外 B 端要求 JIT(准时制)供货,需要在目的国备库存;或者货物需要在目的国进行组装、贴标、本地化改造;或者存在大量退换货需求;又或者目的国关税政策鼓励海外仓模式(如部分国家对海外仓货物有通关便利),则可以考虑使用境外仓。

    五、合规操作清单(落地建议)

    第一,货代合同方面,明确货代仅为独立代理人,提供仓储、报关、运输服务,不代签采购或销售合同,不拥有货权。

    第二,出口合同方面,境内供应商与境外公司签订,写明 "买方指定境外 B 端为实际收货人,货物直接发运至 B 端"。

    第三,收汇安排方面,优先由境外公司(报关单收货人)向境内供应商付款;若 B 端代付,签署三方代付协议。

    第四,单证留存方面,完整保留采购合同、销售合同、报关单、出境备案清单、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收汇水单、货代仓储合同。

    第五,退税申报方面,入区后及时申报退税,同时跟踪每批货物的实际离境备案清单,确保单证闭环。

    第六,PE 监控方面,定期评估货代活动边界,确保不出现代签合同、自主定价等非独立代理人特征。

    总结: 该模式本身合规可行,核心风险在于货代是否被认定为非独立代理人(PE)和四流是否逻辑一致。对于 B2B 中间商模式,综合保税区仓优于境外仓,主要体现在退税效率和集货便利性上。关键是把合同条款和单证链条做扎实。

    业财融合
    1个回答2026-08-14 10:56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确实,正是因为“有几单通过了阿里巴巴平台”,而被“判定为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如果确实只有这几单,再没有其他业务通过平台,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看能否取消认定。

    会计准则 财务数字化转型 业财融合
    1个回答2026-08-13 09:29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既然“所谓技术服务费主要是安装费和人工费”,那应当一并按照销售货物(13%)税率开具发票。同样,资本化处理是对的,应当一并构成货物成本。

    会计准则 业财融合
    1个回答2026-08-12 10:09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需要。
    因为这并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法定扣除项目,且“不属于高危行业”,则不是法定免税项目,因此需要作为一项“与任职或者受雇相关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会计准则 业财融合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6-08-05 10:51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甲乙公司是什么关系呢?按照你的描述就是土地属于乙方,厂房和设备属于甲方,如果甲方核算的话是要核算他的房屋成本以及其设备的成本。这块地可以理解为是乙公司无偿的提供给甲公司进行使用,那么乙公司要核算土地的价值。

    业财融合
    1个回答2026-07-30 07:47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持有待售资产(通常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在出售时,其处置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而不是“其他业务收入”。

    借:银行存款 (实际收到的含税总金额 )

    贷:持有待售资产 (账面价值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资产处置损益 (售价高于账面价值的收益)


    会计准则 业财融合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6-07-29 11:34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符合,只要单日不超过1000元,即属于“小额零星”,可以不用发票的。

    业财融合 全民财务 老板财税
    1个回答2026-07-28 17:42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花钱时

    借:相关成本费用

      贷:银行存款

    借:递延收益
      贷:相关成本费用或者其他收益

    可以依法作为不征税收入,但相关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也可以作为征税收入,相关成本费用依法税前扣除。

    会计准则 业财融合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6-07-28 09:41
  • 宏老师 企业财务管理专家

    发函催收,通过各种渠道催收,催收无果的话,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期末财务计提应收账款减值准备,期末确实无法收回的话(诉讼证据),做坏账损失

    业财融合
    2个回答2026-07-27 16:42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名义上已取消单独险种,2019年起全面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称“两险合并”)。

    合并后,生育待遇分为“钱”(津贴)和“费”(医疗费)两部分:

    第一类:生育医疗费用(实报实销)

    产前检查费:如B超、唐筛、胎心监护等(各地有定额上限,如北京最高报销3000元左右,超出部分自费)。

    分娩住院费:顺产、剖宫产的接生费、手术费、药费、住院床位费(按医保目录报销,通常有起付线和封顶线,超标部分自费)。

    计划生育手术费: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引产、绝育手术等。

    注意:必须符合医保“三大目录”(药品、诊疗、服务设施)内的费用才报销,特需病房、进口药通常不报。

    第二类:生育津贴(俗称“产假工资”)

    这不是报销发票,而是给个人的现金补贴。标准=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如果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单位必须补足差额;如果高于工资,单位不能克扣,全部发给员工。

    业财融合
    1个回答2026-07-22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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