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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了一下,各环节关系如下:
一、村民租给丙,租金326万。(资金结算环节无关。下同。)
二、丙租给甲,租金326万。
三、甲租给乙,租金189万。
发票开具时,分别依上述各环节金额开具即可。
我给您看个文件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上所述,“股东欠公司”的钱,很有可能会被税务机关依上述文件,视为分红处理;建议您最好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是三个问题,应当分别来讲:
一、增值税方面,虽为线上方式,但显然公司乃是境内,所以个人认为,这个服务不能算是“完全发生于境外”,因而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道理相同,需要代扣代缴。
三、捐赠方面:
(一)并无捐赠抵增值税一说。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捐赠税前扣除,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1、通过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组织(已向税务机关备案);
2、不超过利润总额12%;
3、属于公益事业;
4、取得捐赠票据。
并且,需要指出的是,捐赠税前扣除乃是在您公司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处理。现在乃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于其是否捐赠并无关系。
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的前提,不在于叫什么名字,而在于根源——“应税销售行为”,发票开具亦然。如上所述,“后续的尚未交付的部分客户提出要取消,并且针对尚未交付部分要签订解除合同”,即收钱原因并非“发生销售行为”,而是“不发生销售行为”,则无需开票,亦不用缴纳增值税;当然,作为一项利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个是允许的。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一条的规定,是可以变更退免税办法的。
“此模型师镶嵌在交易系统重使用”,这个因素并无影响。关键在于,该“策略模型”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关于研发活动的定义,即: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文件同时规定,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以上属于事实层面判断,则应由您这边根据文件要求自行确认。
关于具体比例,税法并无规定。但是,研发费用必须据实列支,否则税务机关查实则以偷税处理。至于是否剥离,乃是企业自主权力,税务机关无权干涉,可以自行决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综上所述,未签订合同、未过户的前提下: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已经占用,则应自占用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若未实际占用,则房地产开发企业无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既然“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则A公司支付6亿只能视为预付款
借:预付账款 6亿
贷:银行存款 6亿
收到C公司款项,差额可以作为营业外收入
借:银行存款 10亿
贷:预付账款 6亿
营业外收入 4亿
(注:4亿作为投资收益、其他收益并非不可,与营业外收入区别不大,只涉及企业所得税,不涉及增值税。)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涉及税务处理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其实,可以分别计算上述指标(利润、收入、材料成本、人工成本、费用)变动数,从各变动数大小可知影响大小。
比如:
利润下降了1000万元:收入减少300万元,材料成本增加400万元、人工成本增加200万元、费用增加100万元。那么,材料成本增加则是导致利润下降影响最大的原因。
显然,这种情形下,就不能直接进行纵向绝对数比较了。可以进行横向比较(比如单位销售人员同期指标、单位销售人员与外部类似单位销售人员业绩指标)或者进行调整纵向比较(即考虑“市场环境下行,成本提升,合同毛利下降”等因素下,而与前期数据折合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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