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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销售费用”即可。可以依法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属地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股权转让是新、旧股东之间的交易,被投资单位无法成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由受让方代扣代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这种情况,股权转让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受让方代扣代缴)、印花税,受让方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受让方只需要缴纳印花税,按照股权转让金额万分之五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股权转让书据,按照价款万分之五计算。
是的,这是会计口径标准,与税务数据没有直接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相关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指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预录入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报关单的海关编号,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海关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建议联系帮助办理报关单货代公司了解一下
发票开具,关键在于实事求是。如上所述,事实如此,本身并非不可。您可将“零部件转变为衣柜、橱柜”等过程及相关证据留存备查。
建议放在“其他”项目比较合适。(这个算不上“办公”。)当然,只是明细分类,应当影响不大。
个人认为,这种情况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现实中也没听说过有针对这个征收的。)
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注,村民并未转让所拆迁房屋等,只是因房屋拆迁而受赔偿,并未发生“财产”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这个过程。)
(九)偶然所得。(注,偶然所得另有文件列举,不能任意“兜底”。)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可如实、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既然乃是上级领导视察产生费用,并非本公司员工,还是作为业务招待费比较合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2 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