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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应按货物名称具体开具,票面不能笼统填写“办公用品”等大类。这样写属于不合规发票,不能再税前扣除的。
参考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个人认为,这不构成“无形资产”,“注册”本身也与“研发”无关,不应计入“研发支出”科目。建议直接费用化即可(即使想要摊销,也可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一、合同无须备案,但应留存备查。
二、开不开发票,要依税法规定,由不得合同约定。税法从来没有“每年租赁费为1000”的金额规定。无论金额大小,皆应依法、如实开具发票。
这个文件后边后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您可以看一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2年度—2024年度和2023年度—2025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2年第40号
另外各省也会公布本省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
比如福建:https://www.shui5.cn/article/f8/140460.html
比如江苏:https://www.shui5.cn/article/12/24143.html
比如河北:https://www.shui5.cn/article/13/145331.html
您可以到所在省的税局网站或者税务网站查询。
这个问题,在现实中可以理解,但税务处理方面有点麻烦。如果分公司作为独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否则就谈不上“注销”了),则分公司之销售(物业服务),理应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况且,服务提供之时(当然是注销之前提供服务了),即应开具发票。这个情况,建议您直接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吧。
人工服务,不是个专业税法术语,适用哪个增值税税率来开具发票,要看人工具体提供了哪些服务。比如说“加工”(当然,税法上这叫“劳务”,只是大多数人在增值税范畴劳务、服务并不太在意其区分),其税率13%;再比如“安装”,其税率9%;又比如“设计”,其税率6%。总之,需要依法、据实而论。
类似问题常有人问起,我得好好讲讲。比如计提工资1000万
借:成本费用 1000万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000万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000万
贷:银行存款 800万
其他应付款(个人负担社保、公积金)、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等 200万
首先,“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借方贷方是一样的。那么,实发呢?非常简单,还是1000万。公司可不欠员工200万了,1000万可是全发给员工了;不仅发给了员工,还给员工帮了忙,帮着员工去交了社保、公积金、个人所得税了(千万注意,这是员工的支出)。
按照您描述的情形,并无不得抵扣之处。当然,若实有“不得抵扣”之情形,而您未描述之处,这就无法一一列举了。举个例子吧,如果您是小规模纳税人,那就不行。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相关规定,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二、我们举例来回答第二问:
比如张三、李四,三个月前发生了同样业务,三个月后也是同样解除。张三三个月前按照合同金额全额缴纳了印花税,且依上述政策不予退税。而李四三个月前没有缴税(依法税法是应当缴纳的),假如此刻李四反而可以按照2个月租金来缴纳印花税,岂非“守法者(张三三个月前应缴尽缴)反而吃亏、违法者(李四三个月前应缴未缴)反而得利”了?显然不该如此。
一、您得确实“无偿”。
二、需要符合企业集团定义。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进行了相应答复(2021-04-29):
“在《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原已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不再公示。
因此,是否属于企业集团成员应以集团母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为准,或以已经取得的《企业集团登记证》为准。”
当然、完全可以。您雇何人为员工,或者说与何人签订劳动合同,只须公司、员工协商一致即可,税务机关无权干涉。事实上,我再和您说一点,即使属于临时工、季节工之类,都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来算。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实收资本不到位,借款利息不能税前扣除。
注意一:
只有股东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二:
对于认缴期限尚未到期的,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