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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有哪些处罚?以及刑事处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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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3-08-28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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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2023-08-28 14: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这样不能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必须乃是法定事实。如您所述,“对方一直经营没有注销,也没有起诉”,这种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可能不会认可这种“损失”的。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6-04-29 17:32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一、如您所述,既然“以法院判决为依据”,那么,如果税务局不认可,您与税务局发生争议进而引发诉讼,那不还是回到“法院判决”上来吗。所以说,税务局不可能不认可。

    二、不可以。抵债只是一种销售方式,仍须开具发票。发票属于税务机关主管,您可就此向主管税务机关举报。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6-04-29 17:08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举例来讲:您卖了一件衣服(成本150元)给顾客,价格200元;另收1元,赠送一张门票(此门票5元购入)。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01

      贷:主营业务收入+增值税(13%)196

             其他业务收入+增值税(6%)5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

           其他业务成本 5

      贷:库存商品 150

             您购买门票时所计入的科目 5

    会计准则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6-04-29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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