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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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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金额无关,取决于使用期限、用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会计层面,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也就是说,折旧年限由企业自行确定。
如果有运输资质,除了给本企业销售业务提供运输服务,同时也独立提供其他运输服务,可以理解运输和本次销售不属于一项应税交易的主附业务,可以分开按兼营计税,但建议和主管税局确认一下为妥。
你的节能节水设备租赁是采用的一般计税办法吗?如果是的话就可以抵扣水费进项,即便水费是简易计税的,因为你的销项是一般计税,所以可以抵扣。
不是的,应当一并按照13%税率开票。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显然,客户主要目的是“货物”,而非“运输”过程,因此应当一并按照货物(13%)计税。
关于“满足内外部检查审计和税务要求”方面,其实并无统一格式或者清单式要求,只要能够反映存货收发具体情况、足以佐证真实性即可。但考虑到“存在部分供应商和客户因为种种原因沟通困难”,则其实不应过于“简化”,毕竟需要避免争议。总之,就是结果导向。
具体来讲,出入库单双方盖章确认,自然最好;若是签字,则应取得对方相应授权才好。
一般不用。按照印花税法规定,只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所列合同计征印花税,以上“发票扫码查验、发票识别系统,供应商提供系统运维”正常应当不在上表列举之内,因此不需要缴纳印花税。除非对于上述项目签订了诸如《买卖合同》等税法所列项目。
按照税法规定,应于销售(营业)收入实现(即货物控制权转移,俗称“发货”)之时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不可以,因为这个发票完全不合规。
“电”乃是一项货物,不是“生产生活服务”,这个发票压根就是错的,不能作为入账凭证。
按照您的描述,其实包含了无形资产(知识成果)和固定资产(设备),应当分别入账,才符合事实情况。同样,对方开票,“只能开具技术服务费发票”,也是不对的。您可以与对方沟通一下,如果对方不接受,可以叫上对方一块儿去税务大厅问问,或者当着对方面拨打税务电话咨询。
需要。
因为这并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法定扣除项目,且“不属于高危行业”,则不是法定免税项目,因此需要作为一项“与任职或者受雇相关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目前有一个版本,也不晓得是不是最新版,发给您了,请参考。
不需要,不征税发票对应事项无需增值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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