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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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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的,A 股东是法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需要纳税是A 的责任,不会影响到新的股东及被投资单位。
税法对于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用的“发生”一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也就是说,“计提未支付”本身没有问题。
但是,税前扣除还需要税前扣除凭证。也就是说,您“计提未支付”的利息,需要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的。
我认为不是这样理解的。如上所述,所谓“过渡期亏损由原股东承担”,只是影响了股权转让金额。比如原本股权转让价格8000万元,那么原股东承担了3000万“亏损”,那么您的实际股权转让价格应为5000万了。
借:长期股权投资 5000万
贷:银行存款 5000万
如果已经按照8000万做了分录,那么应当冲回
借:长期股权投资 8000万
贷:银行存款 8000万
借:其他应收款 300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 3000万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主要包括原股东协商(原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新旧股东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办理税务申报(涉及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股权变更注册登记(包括工商、税务变更等)。股权变更、过户登记办理,则股权转让完成。
一、上述专用发票,不能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发票,虽然开具了所谓“信贷服务费”,不仅不能改变业务实质,反而是错(贷款服务不得抵扣)上加错(变名开具发票)。
二、若属于出资款应缴未缴,则相应贷款利息不得抵扣。
根据“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相关规定,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1、海南成立公司,没有门槛限制。实行自主申报登记制度,全程电子化办理,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均可自主申报。一般公司无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实行认缴制。但特别要求企业在海南实质性运营。这意味着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需设在海南,并对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2、当前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3号),该项优惠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包括以下三项政策: 一是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4年本)》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三个目录。上述目录在政策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二是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是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个税政策依据:海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24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25〕43号),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3、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401,5402,5403仅用于煤炭企业作为施工方,承接外部工程(如对外承包矿井建设、巷道修缮、土石方工程等),不适用于自身生产。
企业自身发生的施工费用应在“在建工程”科目归集,竣工后计入“固定资产”,之后通过折旧形式计入煤炭成本。
一、各科目余额对冲即可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借或贷:资产处置损益
贷: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二、押金结转营业外支出,无需开具发票(因为租赁合同结束而不退)。
三、在租赁3年之间,必有税会差异产生(比如税法折旧与会计折旧、未确认融资费用处理),则此时终止租赁,则应将尚未转回之税会差异一并调整。
确实,这个业务比较复杂。若有必要,您可提供对于这个业务之间已经做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必须提供全面,否则后续就会出错),然后我根据您已做处理,再帮您看看现在具体情况。
一、个体户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自2012年以来并无太大变化。如果核定征收,则有增值税,即应有个人所得税。
二、主动、如实、及时申报纳税,是纳税人法定义务。
三、核定征收期间,若实际低于核定额,则依核定申报;若高于核定额,则应如实申报、调整定额。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第十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四、若对税务机关执法行为不服,可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已注册登记的个体户,于注册登记时已通知纳税申报要求,因此后期不申报则为“通知申报而未申报”,是属于偷税的,这个是无限期追征的。“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是针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比如自然人。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协调解决为善。
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复杂。比如这个设备,原本花了400万,税务处理已经一次扣除了。那么,之后会计上每次对于这个设备进行折耗处理(比如折旧、减值),税法都要进行纳税调增,并且结转递延所得税负债。
比如购入时当年会计利润1000万,然后一次扣除400万
借:所得税费用 25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50万
递延所得税负债 100万
比如次年计提折旧100万,假如会计利润还是1000万
借:所得税费用 250万
递延所得税负债 25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75万
再下一年,剩余全额计提减值300万,当年会计利润还是1000万
借:所得税费用 250万
递延所得税负债 75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25万
这样递延所得税负债借贷相等、冲平,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累计数也一致了。
如果银行能够给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如分期付款时开具),则应进行相应剥离。
初始确认时
借: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不包含增值税)
分期付款时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发票入账只能计入某一年的成本费用,如果是需要分次报销支付,可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贷方计入其他应付款,然后分年支付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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