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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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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解您这个合同内容要区分:新设备的采购及安装调试属于一个混合销售行为,按增值税法以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来决定适用税率,我理解主要业务是销售设备,税率是13%;另外拆除旧设备和采购新设备不属于一项应税交易,应该和新设备采购分别计税,这个属于建筑服务,税率为9%。
业务相对复杂,尤其是刚执行增值税法,建议和税务部门沟通确认一下。
个人理解您这个合同内容要区分:新设备的采购及安装调试属于一个混合销售行为,按增值税法以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来决定适用税率,我理解主要业务是销售设备,税率是13%;另外拆除旧设备和采购新设备不属于一项应税交易,应该和新设备采购分别计税,这个属于建筑服务,税率为9%。
业务相对复杂,尤其是刚执行增值税法,建议和税务部门沟通确认一下。
谨慎起见,为了避免未来发生异议,建议可让股东给公司出具一个说明,证明上述“打入公司对公的款,没有备注投资款”实为“出资”,这样计入实收资本就稳妥了。
一、借入方
(一)本金
借入时,"借款所得到的现金"项目;归还时,"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项目。
(二)支付利息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
二、借出方
(一)本金
借出时,"投资所支付的现金"项目;收回时,"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
(二)收到利息
"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项目。
应当按照全额确认收入、计提增值税、开具发票。至于放弃30%债权,则属于债权损失或者债务重组损失,可以结转损益科目(营业外支出或者投资收益等)。
一并结转固定资产即可。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无需单独处理;之后计提折旧也是一样。
关于这个问题,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规定并不一样。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二条: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可依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并依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税务处理。
这个没有特殊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存货减值要求来做即可。其实原则很简单,就是自行判断,可以参照同类型产品在市场变卖残值收入为依据。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什么方式,计提的减值准备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如上所述,各业务应当分别开票、计税:
一、A公司销售酒店住房给业主,须给业主按照“销售不动产”开票、计税。
二、酒店业主向A公司提供住宿服务:
(一)A公司自用50万元,应由业主给A公司开具“住宿服务”发票;
(二)广告公司部分50万元,可由业主直接给广告公司开具“住宿服务”发票;A公司可作往来收付处理。
三、广告公司须向A公司提供“广告宣传服务”发票。
恰好,财政部近日发布了一个文件“财会〔2025〕33号”,其中对于这个问题有专门提及:
“当存在第三方参与企业向客户提供商品时,企业应当结合销售业务模式等相关事实和情况,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相应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收入。部分行业如贸易、百货、电商、充电、来料加工、广告营销、互联网平台等应对此予以特别关注,不得在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条件的情况下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
对于上述问题来讲,打个比方,如果物业服务过程中发生了某种风险(比如保洁人员打扫卫生时出现伤害),那么主体责任如果是您公司,则您公司可以总额法确认收入;若您公司只是收取中间费用,上述责任由第三方物业公司承担,则应净额法确认。
单纯投资单位以货币资金增资,并不涉及纳税。
被投资单位收取投资单位货币资金增资款项,需要缴纳印花税;适用税率万分之二点五。
不需要,只有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才需要做转出处理。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你说的情形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因此无需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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