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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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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处理方面,并不区分是否“重大”,皆须依权责发生制原则追溯处理。
二、会计方面,关于“重大”标准,并无量化规定,而是基于“是否对于报表使用者判断、决策产生影响”进行确定。
若为“重大”,则应追溯;若非“重大”,则可当期调整即可。(当然,这样就会产生税会差异,须依法处理。)
应当开具“贷款服务”。既然不是金融企业,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即可。B公司可以依法税前扣除。
应当计入土地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因为乃是“建房子之前缴纳”,所以并入土地成本比较合适。
上述“赠送伴手礼”需要视同销售,并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小礼品”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账务处理时作为福利费用没有问题,但是个人认为不能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注:既然已经退休,则与当期取得收入显然无关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首先,作为本平台业务范围,我主要从会计、税法角度说说吧。会计方面呢,就是据实核算即可;然后税务处理方面,主要就是开票方面,原则上也是根据实际业务据实开票即可。关于资质方面,可与市场监管部门确认一下。
账务处理范畴,若与形成“无形资产”直接相关,可以纳入资本化范围。会计处理根据“关联性”自行判断即可。
但是,税务处理时(涉及加计扣除),则需要依照税法文件;关于其范围,可以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所列项目。那么,房租、物业费不在加计扣除范围之内;水电费若符合“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则可纳入。
计算公式参见下图,数字计算均在图内
其他问题参见类似回答
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64115
发票开具范围,乃是“经营活动”,即增值税征税范围(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如上所述,乃是“提前解约”而支付此款项,即支付此款并非基于“销售(租赁)服务”,反而是“租赁服务”不再继续了,因此不应开具发票。账务处理可入营业外支出(不能将“违约”视为日常、持续行为),可凭相关收据、合同协议等税前扣除。
需要计提。但是不能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您所说的“特许权使用费”,您支付的这部分款项,是否包含在上述“软件跟随载体一起进口报关缴纳关税增值税”里面呢?
这取决于申报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按照印花税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若按年计征,则于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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