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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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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要求不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如上所述,支付预付款之时,根本没有达到“商品控制权转移”这个条件(商品还没做成呢),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因而不应开具发票。
注:增值税法所称“先开具发票”,这不是新规定,原“暂行条例”也有这条。这儿不是指的任意“先”开发票,是指收入已经实现而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比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整体发出),此时“先(一并)开具发票”,则增值税纳税义务随之提前(一并确认)、而非分期确认了。这个“先开具发票”要正确理解。
我不妨直言,个人所得税年度扣除六万元,这个不存在“结转”问题。其次,个人所得税范畴,不存在发放“哪月、哪年”工资一说,而是“哪年、哪月发放”;也就是说,2025年发放工资(发的什么时候的不重要),就是2025年度个税属期所得,只能扣除六万元。
当然,如果说不合理,根源在于“2024年未发放工资”。直言勿怪。
应付账款贷方余额,是指预付账款。
如果对方已经发货,则相应结转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如果对方无法发货,且款项无法收回,则结转营业外支出科目。
此属于直接减免,无需做计提、缴纳或者转出分录;直接不必计提即可。
这个存在风险的。
按照增值税法相关规定,总公司、分公司各为独立纳税人。而发票开具要求与事实相符,如上所述,乃是分公司房租,则发票抬头必须开给分公司,而不能开给总公司(谁来支付并不重要,关键在于谁租了)。
一、是的,2026年已经没有5%这个征收率了。
二、相关文件可以国家税务总局或者财政部网站查询。
三、此项税率并未改变。
四、以上情形,只有第一项有所影响。
这个方式确实在税法文件不太可行。
一就是上述答复,计税方式一年只能使用一次。因为您是“按月”发放,这相当于使用了12次了。第二,就是个申报期的问题,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反悔”,改成综合所得,因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截止次年6月底。但是综合所得无法在年底改成一次性奖金,因为如果作为一次性奖金的话,发放次月就要代扣代缴了;反悔之时显然已经逾期。
如果当时(2024年度)并未(所欠工资)入账并就此税前扣除,或者虽已入账成本费用但当年度已经纳税调增处理;则此时实际发放即应追溯纳税调减。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栏次不包含离职补偿金(辞退福利),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根据“应付职工薪酬”的二级科目“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填写,离职补偿金(辞退福利)在会计上通过 “应付职工薪酬 —— 辞退福利” 核算的。
您指的是填写A104000报表吗?可以填写到咨询顾问费或者其他项目。
据了解,因元旦假期顺延,1月份申报期限截止1月20日。
其实,这不是何时确认收入的问题,而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
对于“2025年收25-26合同期租金”,则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这属于2025年纳税义务,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依5%征收率执行。
对于“2026年补款25-26合同期租金”,则又需要区分:
(1)25部分,属于2025年增值税纳税义务,适用5%征收率。因为上述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26部分,适用3%征收率。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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