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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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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还是要看税务机关对于事件性质的认定,是否有主观故意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如存在主管故意,则有可能并定义为偷税并无限期追征
主要还是要看税务机关对于事件性质的认定,是否有主观故意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如存在主管故意,则有可能并定义为偷税并无限期追征
可以税前扣除,会计上可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附以相关合同协议、结算依据、支付单据等即可。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已经登记的纳税人,你应该知道申报,所以你知道申报而未申报就属于这条所说的经税务经过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情形了,所以属于偷税就是无限期追征的。
原则上讲,上述情形属于偷税,无限期追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另外,按照司法解释,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视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
但是,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相关规定,对税收违法企业,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要综合考虑其违法的手段、情节、金额、违法次数、主观过错程度、纠错态度。对未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只是因理解税收政策不准确、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不定性为偷税。
如您所述,若确实乃是“忘记申报”,可以据此与税务机关沟通一下。(但是,如果之前税务机关找过您,这个理由就不成立了。)
不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关于上述问题,没有“2026年”这个时间节点的变化。
企业间借款,无论是否约定利息,皆应缴纳增值税。除非以下两种情形:
一、集团内无偿借款。
二、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
是否属于企业集团成员应以集团母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为准,或以已经取得的《企业集团登记证》为准。
既然乃是“外部”董事,则应计入“管理费用(外部董事费)”科目,需要取得发票入账。
借:管理费用-外部董事费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计入“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在有效期限内摊销即可。
借: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借:成本费用科目
贷:累计摊销
首先,从根本上讲,叫什么名字一点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实质。
一、既然都是给员工发钱,那没有区分。
二、二者会计分录一样。
三、分配方法可以自行决定。
四、“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每年只能使用一次。强调一下:这是个税法概念,企业可以任意把某一名称的奖金作为税法上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进行申报,只是一年只能申报一次而已。
企业所得税方面,二者没有区别。提示一下:无论哪个,只是计提则不能税前扣除;必须发给员工才可以的。
按照您的描述,应当是为企业进行宣传推广吧。这样可以开具“宣传推广服务”或者“广告宣传服务”发票。
对于与产量直接相关的长期待摊费用,产量法是更匹配业务实质的方法。如果产量法无法可靠计量,可采用直线法。
为生产产品(煤炭)而发生的直接、间接支出,应首先计入产品成本,即“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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