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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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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土地使用权证书上的有效使用年限摊销就可以。
你说的情形符合增值税法关于混合销售的定义,按混合销售,适用税务税率13%。
该研发项目在开发阶段不满足资本化条件,与该研发项目相关的所有支出,均应费用化,包含已经转固的资产摊销。
该研发项目在开发阶段满足资本化条件,能够明确归属于该资本化研发项目的固定资产摊销,应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一部分。
一、既然“是不合规发票”,增值税也不能抵扣。
二、此属于对员工之索赔(具体原因并不重要),我理解是冲减“索赔”对应之费用(即:所得税费用)。
借:银行存款
贷:所得税费用
但可能另被理解作为“营业外收入”(则此款项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谨慎起见,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不可以。绝对不可以。
发票开具必须“如实”,且“三流一致”。既然各地门店发生业务,必须由其各自开票。
原则上,账务处理应当据实,即应先查明原因。在查明原因之前,则可先按单位实际“代扣、代交”金额进行会计处理。
需要。
关于上述主体(私营企业、国企),并无特殊之处。既然“贷款、支付利息”,则是标准“贷款服务”,自当开具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关定义: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有人这样说,但我不这样认为。
原文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一)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发票上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2.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很多人把上面“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解读为仅限于“铁路电子客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才能抵扣。但是,如果真的这样,那直接说“铁路电子客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就行,为什么“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这样在括号外面加上“电子发票”四个字呢?所以,我理解“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意思是“电子发票,其中包含铁路电子客票”,而不是很多人理解的“电子发票,限于铁路电子客票”。
当然,以上皆是个人理解;谨慎起见,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进行勾选确认即可。
会计分录据实即可,但没有发票不能税前扣除;当然更无法抵扣了。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汇算清缴对此纳税调增处理。
你说的这个模式属于劳务派遣性质,您支付的虽然是该员工的工资,但不是您企业的工资薪酬,属于劳务费用,根据发票计入劳务费相关科目。
可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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