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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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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真实反映业务就好,如果是欠对方前,应该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更合适。
需要法人给公司开具利息发票,公司才可以税前扣除,相当于法人个人借款后转借给公司
可以。
账务处理应当据实、及时。既然“1月发生”这笔费用,理应及时入账。至于何时收到发票,则附于相应记账凭证即可。
另外,依照税法相关规定,发票红冲应有法定理由,比如退货、折让等,而不应任意“红冲”。
这是一个民事、经济问题,三方自行约定即可。租赁转移之时,A公司可以向提出此项要求(相当于条款之一);若达不成,A公司可以自行决定不予转租。总之,买卖自愿即可。
先讲一个会计原则,收入支出匹配。
因此,既然租赁结束,则尚未摊销之费用,理应一次结转。这在会计准则、税法条款皆可得到体现。
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
因为从会计科目核算原则、分类来讲,管理费用是核算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正常的、合理的、持续的费用;学员受伤这种事情,只能视作意外(而非必然;否则这个班就没人报了),因此应当作为营业外支出。
按土地使用权证书上的有效使用年限摊销就可以。
你说的情形符合增值税法关于混合销售的定义,按混合销售,适用税务税率13%。
该研发项目在开发阶段不满足资本化条件,与该研发项目相关的所有支出,均应费用化,包含已经转固的资产摊销。
该研发项目在开发阶段满足资本化条件,能够明确归属于该资本化研发项目的固定资产摊销,应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一部分。
一、既然“是不合规发票”,增值税也不能抵扣。
二、此属于对员工之索赔(具体原因并不重要),我理解是冲减“索赔”对应之费用(即:所得税费用)。
借:银行存款
贷:所得税费用
但可能另被理解作为“营业外收入”(则此款项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谨慎起见,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不可以。绝对不可以。
发票开具必须“如实”,且“三流一致”。既然各地门店发生业务,必须由其各自开票。
原则上,账务处理应当据实,即应先查明原因。在查明原因之前,则可先按单位实际“代扣、代交”金额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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