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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对此并不禁止。但是,税务处理方面,基于“三流(销售方、收款方、开票方)一致”原则,似乎有些疑虑;因此,建议对此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比较好。
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包括职工奖励、福利),可以依法税前扣除;如果只是计提,则不能扣除。
可以自行开票,小规模纳税人现在适用1%开票即可。不需要进项转出。
参考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其实,关于这个疑问,我们可以再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另外两个条款: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既然“闲置”,当然“与取得收入无关”,自然不能税前扣除。
会计处理:
如果属于和工作相关的,计入到会议费或者办公费等科目,如果是与组织职工活动相关,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用。
所得税处理:企业年会发生的各项支出,需要区分以下情况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情况一:因工作讨论需要,涉及到总结本年展望明年、领导述职等工作性讨论的部分,发生的会议室租赁费、会议材料费等支出,应属于企业的会议费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情况二:年会项目涉及到表演节目、颁奖、抽奖、聚餐等系列活动,发生的场地租赁费、服装费、餐费、发放礼品等支出,应当按职工福利费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给员工的现金奖励,应作为职工工资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用于集体福利和对外无偿赠送,在会计处理上不确认收入,但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收入。
自产或外购资产用于视同销售情形,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
送礼属于无偿赠送,增值税和所得税都需要视同销售处理,视同销售时按市场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赠送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所得税汇算时通过填写A 105010报表进行调整
如属于招待,借方计入管理费用-招待费,增值税和所得税不需要视同销售。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政策执行指引 (2.0 版)
三、研发项目管理(2)委托研发是指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基于企业研发需求而开展 的研发项目,企业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受托方的研发成果所有权。如果 研发成果所有权仅属于受托方,委托方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你说的这个事情税务上没有相关规定。也就是说从税法角度你们约定先收回投资款的是没有障碍的。但是存在会计法规、市场监督管理法规的障碍。具体如下:
1、约定先收回投资成本,那么被投资企业需要办理减资手续。减资手续是很麻烦的。完整无缺的减资手续可能会影响到被投资企业正常的经营秩序。有瑕疵的减资手续,将来产生法律风险,合伙企业以及合伙人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
2、正常状况下,投资人收回部分投资款,投资成本和“未分配利润”要按配比原则同步回收。你们约定单独先收回成本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可比性原则。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利按照可比性原则将单独收回的成本分拆为可比的“投资成本”和可比的“未分配利润”,然后按照分回的“未分配利润”征收税款。
友情提示:想少交税或者晚交税的想法是可以理解的。不管是合法的少交税、晚交税,还是违法的少交税、晚交税,都是需要成本的(例如上文提到的影响被投资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当成本高于收益的时候,这个事情就不能做了。三思!
这需要双方对扣掉的质保金性质做一个认定,如果认定属于给予你方的折扣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冲销你公司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如果认定属于一种补偿性质,那么就可以不开发票,你方给对方开具收据即可,取得原发票可以全额抵扣。
客户预存5万元,赠送5%优惠券,优惠券就是25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50000.00
销售费用 2500.00
贷:合同负债——本金50000.00
——赠款2500.00
根据合同条款,贷方也有可能按预收账款进行确认。预存款政策如果是为了促销,确认为销售费用,如果是为了融资应确认为财务费用。
客户使用使用优惠券2000元+预存款8000元购物时
借:合同负债——本金8000.00
——赠款2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150.44 (假设增值税税率为13%)
主营业务收入 8849.56
客户后续使用优惠券在你公司订货,优惠券的部分不能开具发票。客户与你公司签订10000元的合同订购产品,使用优惠券2000元+预存款8000元结算,你公司在开具发票的时候只能开具8000元的发票。但是不能简单的开具为8000元。发票内容应当分为两行:
1、第一行按正常的销售进行开具,金额部分开具8849.56元,税率13%,税额1150.44元。
2、第二行按折扣开具,金额部分开具-2000元,税率为不征税,税额***。
这个结论可能你感觉有点别扭。你按下面的逻辑考虑就理顺了。
预存50000元时如果客户要求你直接开发票,那么你应当开具50000元的不征税的发票。消费后开具发票与消费前开具发票,发票的价税合计额应当是一致的。所以在预存款不开具发票的情况下,一次性将5万元预存款和2500元优惠券都消费了的情况下,也应当开具5万元的发票。
假如一个企业现款销售商品价格是50000元,赊销一年的情况下售价52500元(先购物后付款)。那么赊销的情况下该企业需要按52500元计算缴纳增值税,是不能按50000元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多出的2500元具有利息性质。那么先付款后购物的情况下,也应当按本金和利息的合计数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你们家的业务国家相关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上述答复是我本人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深刻理解的基础上做出的。
如果是普票,20号货物已到,只是发票未到,可以暂估入账,发票到了之后附在原凭证后即可。
如果是专票,取得发票后冲暂估,再重新按发票入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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