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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没有对于股东和被投资企业注册资金的限制,也就是A 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不影响投资B公司260万,在税收上也没有限制的规定,从财务角度,只要公司有资金做投资,正常账务处理就可以。
其实,关于“代理”的含义,乃是此问题之关键。
经常有人,口中所讲、心里所想,乃是“代理”,但其实则是“买卖”。
比如,有甲 、乙、丙三方。
一、甲开具销售货物发票给乙,丙给乙开具经纪代理发票,这才是“代理”。
二、而若所谓甲给丙开具发票,丙再给乙开票,那就不是“代理”了,而是“一买一卖”。
根据你的描述,对方给与属于一种补偿款项,这个补偿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也无法开具发票。取得一方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
在你的另一个提问回答了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税时,开发票的要求如下 :
税率填写: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和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税率”栏应选择“0%”。
如果出口只退税不免税的货物,开具发票时,税率栏的填写与内销免税货物是一样的。如果出口需要按内销缴纳增值税的特殊货 物的,税率栏填写该货物内销时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
购买方栏次填写:对于销售到境外的货物劳务及服务,购买方各栏次可用中文或外文填写,其中名称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对于销售到国内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劳务及服务,购货单位各项目应完整填写。
其他栏次填写:单价栏、金额栏应以换算成人民币后的金额填列。如果以非FOB价格成交的,应将其换算成FOB价格后填列。备注栏应顶格填写“出口发票”四个汉字,并须注明出口业务的合同号、贸易方式、成交方式、原币金额、原币币种及适用汇率。
相关支持文件包括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出口货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在实际操作中,通常要求发票日期和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在同一个月。
对于汇率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
目前增值税对于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一般判断为按次申报的纳税人,而按次申报的纳税人起征点为300-500,一般按上限500执行,所以超过500就需要开具发票了。
2万的起征点是按期申报的纳税人适用的,而10万或季度30万,是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不是起征点的规定。
起征点的规定是在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年36号文件中规定的。
向第三方支付的管理费到底是个什么性质呢?
目前明确的是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报关单双抬头问题
在委托货运代理公司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业务中, 报关单会涉及双抬头的情况。报关单双抬头常见形式有两种:
经营单位与发货单位双抬头:经营单位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发货单位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比如生产企业A委托外贸企业B出口货物,B作为经营单位,A作为发货单位,就会出现双抬头报关单。
代理报关单位与委托方双抬头:当企业委托货运代理公司办理报关业务时,货运代理公司作为代理报关单位,与委托企业(即实际出口货物的企业)一同显示在报关单上,这种情况更多是体现在报关环节的委托代理关系。
出口退税时的要求
经营单位的退税资格要求:只有经营单位符合出口退税相关条件,才可以办理出口退税。通常要求经营单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且在税务机关完成出口退(免)税备案 。如果是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但也需要完成相应的备案手续。
单证齐全且信息相符:
报关单:双抬头报关单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项目要与出口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其他单证保持一致。
发票:出口企业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出口发票),发票上的购货方、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等要与报关单一致。
其他单证:如提单、装箱单等,这些单证也是证明货物出口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重要依据,要保证单证之间逻辑关系合理。
账务处理规范:企业需要按照会计制度和出口退税政策要求,对出口业务进行准确的账务处理。如准确核算出口销售收入、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应退税额等项目,以便税务机关进行审核。
申报时间要求:企业要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出口退税申报。一般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单证(凭证)申报退(免)税 。逾期未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收汇要求:通常情况下,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对于不属于所列原因的,以及未在规定的时限内申报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应当视同内销征税。
没理解你的问题,您是说延长付款期限对财务的影响?
财务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收入,应该根据合同的约定判断何时确认收入,所以影响就应该是对收入时间确认的影响。
专项资金未来是怎么使用呢?是与资产相关的补助还是与收益相关的补助呢?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核算呢?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总额法下应当在开始对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时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当期收益。
账务处理参考如下:
1、收到补助款: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购入资产: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时)
贷:银行存款
3、资产在使用寿命内折旧并分摊递延收益: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借:递延收益(补助款在寿命内分期摊销)
贷:其他收益(企业会计准则)/营业外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
4、若资产提前出售,转销未分摊的收益:
借:递延收益(剩余未分摊的金额)
贷:营业外收入
参考文件:《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第四条。
二、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净额法下应当在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预定用途时将递延收益冲减资产账面价值。
账务处理您参考:
1、收到补助款: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购入资产: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时)
贷:银行存款
借:递延收益
贷:固定资产
3、按冲减后的资产成本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4、若资产提前出售,会计处理同固定资产处置,不存在未摊销的递延收益。
提醒:如果净额法将账面的资产成本都冲掉了,处置时不再通过清理科目,处置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
参考文件:《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第四条。
三、企业先取得政府补助,补贴后续发生的成本费用、损失等,有两种处理方式。
方式一:总额法下应当将取得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1、收到补助款: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发生成本费用并结转递延收益: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方式二:净额法下应当将取得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1、收到补助款: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发生成本费用后,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等
温馨提示:小企业会计准则收到政府补助按总额法入账,没有净额法的规定。
参考文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九条。
营改增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出租是5%,营改增之后取得的不动产出租是9%
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按先分后税的原则,只要合伙企业产生了应纳税所得额,法人合伙人就需要按确定的比例确认归属于其的所得申报企业所得税,是不是合伙有应纳税所得额,法人合伙人没有及时申报纳税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