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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要考虑两个方面,外部的市场和自身的能力。
首先,就外部来说,需要了解产品的生命周期,判断公司的产品/整体行业属于产业周期的哪个阶段。如果是属于成熟期的产品(意味着蛋糕总体不会很快速增长,要抢竞争者对手的市场份额,相对并不容易。另外,成熟产品的毛利一般不会很高,那么产能需要保守的估计,不能考虑太多的拓展空间),反之,如果是出于整个产品的市场处于发展阶段,意味着将来整体市场扩展的可能性比较大,将来有很大机会需要扩大产能,那么在计划工厂建设时,需要考虑好预留将来的发展空间。
其次,考虑到公司自身的销售拓展能力,如果自身的渠道建设方面比较强,市场发展前景又比较好的话,可以考虑适当大的生产规模,以及将来的发展空间。反之,如果需要依靠经销商的话,通常意味着比较依赖于几个大客户,议价能力不强,销售不稳定,产能过大风险也会较大。
很多问题虽然是业务决定的,但业务往往看的角度不如财务全面,财务整合能力是价值的体现。对于各方面数据的整合分析,以及业务提出的各种假设、估计的合理性进行判断,然后提供逻辑清晰、合理的方案分析,以供决策。
另外,在决策时财税方面的考量也需要财务给出专业的意见,或者通过财务的经验,提出一些可能影响将来财税成本的考虑点。比如,地方性的税收优惠,当地税务局是否激进,当地财政收入是否比较高,都会影响将来税务局对企业的税收要求。
铂略老师: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不超过限额,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调整所得额。
税务管理者在企业中经常会遇到税务局不同意企业意见的情况。有时候可能是税务局对接人员不懂装懂,或怠于履行行政义务。那作为纳税人应如何与税务局斗争呢?铂略财务培训通过一个案例来解释。某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税务局代开“顾问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3%)。办税员在税务大厅代开时,大厅不为企业操作代开,理由是该企业经营范围中没有“顾问”项目。铂略财务培训讲师应邀为企业处理该事宜。首先,他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12366客服人员回复,因为税务登记证无此项目,因此不可代开。讲师质疑客服人员的回复没有文件支持,同时提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4年颁发的《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如果客服人员无法回答纳税人问题,则应将问题转给能够解决的部门,即首问责任制。客服人员对于讲师知道首问责任的新文件非常惊讶,并将问题转给征管科,即发票管理部门。征管科人员依然坚持税务登记证登记项目来开票,讲师仍坚持己方意见,征管科遂被迫将问题转交税政部门。讲师向税政部门详细阐明己方观点。第一:行政部门没有税务登记证,但行政单位比销售旧车、旧家具是否需要代开发票?当然需要。是否能按照税务登记证项目代开?当然无法按照项目代开。第二: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实际上就是卖旧设备,是否需要缴税和开具发票?需要缴税和开具发票。那么哪一个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上有销售旧货的项目?不可能有。综上,按照税务登记证项目才能开具发票的说法与税法精神向违背。税政部门高度赞同铂略讲师的观点,并就大厅及征管科对纳税人的错误回复深表歉意,并当天解决了该问题,为企业代开出了发票。因此铂略认为,纳税人与税务局斗争,需要切实掌握征管程序和税法,利用对己有利因素,有礼有节的说服税务人员。
回复@铂略会员17218232,这个问题要看各个地区的操作的,此前就有一些报道是专门针对实习生无法适用工资薪金所得计税,需要按劳务所得的800元限额计税的大讨论,各地税务局的执行标准好似不一,这个可能还是需要问下自己的专管员,不过严格意义上,工资薪金所得是指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同时需缴纳社会保险(已达退休年龄的不适用),实习生的合同可能并不适用。
这个问题也建议铂略平台关注下。
1. 采购的企业必须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 必须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3. 业务必须真实发生;4.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和申报抵扣;5. 必须依法正确、合理地计算抵扣金额。
在增值税税控系统实施之前,税务总局要求款项的支付对象应与发票开具方一致方可抵扣;税控系统实施以后,虽然没有明确该条规定是否仍旧适用,但资金流的不一致将增加税务对有关业务真实性稽查的可能。
一般情况下向银行贷款真是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列支,以前银行发票开具不严格可能给部分客户利息单入账的情况,各地税务机关对利息单是否可以税前列支把握尺度可能不一致。鉴于银行的特殊性,建议贵公司与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协商,证明企业的利息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国税函[1995]第156号,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范围。 对于不征营业税的利息收入出具利息清单即可,对于应税的贷款利息收入,应按规定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