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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计入哪个明细科目是会计核算的要求,如果确实负担了应该员工缴纳的公积金个人部分,你计入管理费用中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为不属于应该由企业承担的支出。而且员工也没有实际负担,不能在个税税前扣除,所以申报表不能填写。
其实应该换个方式,以工资形式支付个人负担的公积金,也就是增加工资薪酬的金额,然后还是从工资中代为扣除个人承担的公积金,这样你公司对于这部分的列支属于工资薪酬,可以税前扣除,对于个人属于自己负担的公积金也可以个税税前扣除。
你的意思对于合伙企业来讲合伙企业的资本不变,只是合伙人发生变化是吗?这样的话企业财务上只是涉及实收资本(合伙企业一般不用实收资本科目,用合伙人资本科目,但性质一样)明细科目的变化,由原合伙人变更为新合伙人就可以了。
办公室的基本生活用品的进项可以抵扣,我们可以理解为这是生产经营一项相关的支出。咖啡,小食品不可以,这属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范畴了。
桶装水,办公室空调(乃至对应电费),现在疫情期间最基本的消毒用品,可以抵扣(只要不是用于免税和简易项目),不存在风险的。
一、个人独资企业不能转让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是没有股东这个概念,与之对应叫法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而不叫股东。所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也没有股权转让的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因此,虽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不能转让独资企业的股权,但是可以转让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权利进行转让。
涉税:
1、个人所得税
整体转让个人独资企业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够明确。按照所得税法原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应根据不同时点确定不同的应税所得项目课税。具体如下:
(一)清算所得按照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在转让前应当就整个生产经营期进行一次清算,就清算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根据上述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应当首先计算当年1月1日至转让时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所得和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整体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过清算缴税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获取的“剩余财产”,实际上属于其税后投资收益。再转让这些财产,属于一般的财产转让,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为转让收入减原值及合理税费,适用20%的税率。
2、增值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其相关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只要符合上述情况的,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3、印花税
"按照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所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中的“产权转移书据”,需按照0.05%(交易金额的万分之五)由立据人(即股权转让的双方)缴纳印花税。
相关参考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8号)、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资〔2017〕13号)。
此外,各地方会有相应的细则文件,可到相关地方政府网站查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一、(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另外,参考《【总局货劳司】深化增值税改革视频培训讲义之一:关于降低增值税税率及扩大抵扣范围 2019.3.26》: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个人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
也就是说,能否纳入抵扣人员范围,关键看是不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
您好,请与您的产品顾问联系。谢谢!
作为一个公司,可能涉及以下税种:
一、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适用3%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可能涉及13%、9%、6%税率。
二、附加税费: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附征
三、印花税,视具体情形而定。
四、房产税,视具体房屋情形而定,税率1.2%(非出租)或者12%(出租)。
五、土地使用税,视占用土地面积而定,各地税额不一。
六、企业所得税,税率25%;视具体情形,可能适用2.5%、5%、10%、15%等实际税负。
七、个人所得税,公司履行代扣代缴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规定: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伙企业除外),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的资本,则股息预提税税率不应超过5%;如果据以支付股息的所得或收益由投资工具直接或间接从投资于第六条所规定的不动产所得,在该投资工具按年度分配大部分上述所得或收益、且其来自上述不动产的所得或收益免税的情况下,股息预提税税率不应超过15%;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应当开具“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现代服务——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是指利用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附加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容灾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等。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如上所述,虽然收取所谓“手续费”,其实并非因办理手续而收取(即使真要办个手续,也就百八十块吧;显然您问的不是这百八十块的事情),而是实质上的“违约金”。那么,收到此钱并非基于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销售租赁服务)”;恰恰相反,乃是基于停止“应税销售行为(销售租赁服务)”。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发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需要。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2年5月7日解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明确,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