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第一段
比如张三从李四那里买了个房子,花了100万,这个100万,李四需要缴纳增值税,但那是李四的事,对于张三来讲,就是房款100万,因为自然人也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一说,因此也就是财产原值100万。张三再把这个房子卖给王五,收入150万。这个150万,张三要交增值税,150万/(1+5%)×5%=7.14万。这个增值税当然要在计算个人所得税之前减掉(这个毫无疑问),关键是“被减数”是什么?如果您以150万(含增值税价)作为“被减数”,这个当然要减掉。但这儿人家已经说了,“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被减数”是已经减掉增值税,当然不能再重复减一次了。也就是说,房屋转让收入直接是142.86万元(再说一次,这儿已经减了增值税,后面当然不能再减一次;不是不让减,是不能减两遍),房屋原值100万元。
第二段道理一样,不再重复。
道理上是需要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此处“付款凭证”与“收款收据”其实是一回事,只是所站角度不同。当然,现在信息化下,不一定非要手写那种老式的收据。无论哪种转账方式,只要能够确实证明收(付)款了即可。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我先写一下自产商品赠送客户分录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您把上述“服务”所归集的成本所计入的科目,替换“库存商品”即可。
首先要明确实质:影楼给宝宝拍照,医院只是“介绍”。业务处理如下
(一)收宝宝(家人)款,比如100元;假设给影楼80元。
借:库存现金 100
贷: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计提增值税)
其他应付款——影楼 80
医院给宝宝开具20元经纪代理发票;另外80元,可以开具代收收据。
(二)医院给影楼80元
借:其他应付款——影楼 80
贷:库存现金 80元
影楼可以给医院开具收据。
(三)影楼给宝宝拍照,确认收入、计提增值税,给宝宝开具发票(生活服务),此发票可由医院转交
借:库存现金 80
贷:贷: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0
显然,正如您之所述,“此服务我公司做不了”,则实际上应当是供应商直接向客户提供服务。打个比方:客户给您100万,您给供应商90万。其实是,供应商给客户提供服务,服务费90万;您公司只是中介,另收手续费10万。
也就是说,供应商给客户开具90万技术服务发票,您公司给客户开具10万中介服务发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二者皆不需要缴纳。
一、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也就是说:
(一)纳税人由您公司转到税务局;
(二)税务局依法免征即可。
增值税按销售收入27000计算纳税,购入时如果按规定可以抵扣,现在出售时就适用13%税率,不管当时是否抵扣,都是按13%!
你说的是什么税?生育津贴是免个税的!
一、适用何种税率,取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所谓“退还”税费,乃是以“税费”作为议价理由;退的是价款。
我们来举例。假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018年,假设原本约定含税价111万元,则当时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111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万
2021年实际结算109万元,乃是销售折让2万元,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借:银行存款 109万
贷:应收账款 109万
借:主营业务收入 1.80万(2/1.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20万(1.80×11%)
贷:应收账款 2万
如果车辆票据开到公司名下,个人贷款并还款,可以通过和公司签协议,视为借款给公司,然后按银行收取利息金额向公司开发票,由公司支付给个人!但个人代开发票时会涉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个税!
请补充一下,作废发票的原因是什么?
不可以,你这是负担别人应该负担的税费,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
文件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 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