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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信息不全,我增加几个假定:其他个人、住房、月租金(不含税)3万元以上。
一、增值税
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四条第(二)项
二、附加税费
按照增值税额7%或者5%、1%计算城建税,3%比例计算教育费附加,按照当地规定比例计算其他规费。若租金月度不超过10万元或者季度不超过30万元,则除城建税外其他各项规费免征。
三、房产税
依照(不含税)租金收入4%税率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二(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二条
四、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二(一)
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月度800元或者20%费用依法税前扣除。
您之所以有此一问,大概是基于新税法“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然而,此规定并不导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废止或者失效。
原税法下,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税,半年奖、季度奖、年终奖皆已跨月,而前二者须并入发放当月,年终奖则单列出来;半年奖、季度奖并未因按月申报而单列出来,同样跨月的年终奖却未纳入当月,则因另有文件规定。如果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就意味着“年终奖”规定不适用;之前不也一样吗?
我的观点是:并非新税法一条规定修改而必然导致文件作废;当然我不是说一定不作废,只是说现在还没有因新税法而作废。
当然,正如您之所问,确实也有一些不同观点,因此也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三、发票使用:(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截止目前,全面营改增已经两年多,原地税印制发票早已不再使用。
您好!贵公司向两个外国自然人股东分配税后利润,需要按股息红利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中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外国自然人,实际属于非居民自然人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如有税收协定),按税收协定的优惠税率(一般为10%)缴纳个税。
两个国内公司取得税收利润,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规定,因此,公司取得的贵公司利润分配为免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开票有误”、“销售折让”、“销售(部分)退回”之类处理即可。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二、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一、(五)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九条: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一、公司向外国自然人支付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以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因此,公司向外国自然人支付利息,贵公司应代扣3%的增值税;代扣20%个人所得税。
二、贵公司2个国内居民企业股东借款支付利息,由公司自行缴纳增值税(6%)、企业所得税(25%)等相关税收,不需要代扣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因此,企业雇佣的临时工工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在税前扣除,与是否缴纳社保费无关。
一、此属于行政或者司法处罚,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但是不得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二、根据“财税2017年5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四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也就是说,账务处理时只确认实际收到的注册资本;而对于认缴而未实缴的部分,不能确认为实收资本,也就不用缴纳印花税。
这个您据实申报即可,申报环节不需要专门提供证明资料;打个比方,您上月盈利20万报税,这个月盈利19万,难道还要提供证明材料?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自会依法进行核查,那里按照要求配合、提供资料即可,比如增资协议、公司章程、银行日记账等。
我们看一下定义:
加工(劳务),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增值税税率16%.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增值税税率6%.
简单来讲:加工劳务,提供的是“活”;人力资源服务,提供的是“人”。前者若有问题,则本公司找乙公司(乙公司向工人追责那是他的内部问题,与本公司无关)。后者人员既已派来,则服从本公司调度、管理;工作上若有问题,本公司直接向工人追责,与派遣公司无关。派遣公司只管派人,不管干活。
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合同约定,自行区分一下。(因为我不知道您的实际情况及合同条款,所以无法直接代劳,抱歉之至。)
此题可以参考一下广东国税答疑:公司给员工的工伤补助是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一条规定,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因此,公司给员工的工伤补助,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个人认为,如果超过国家相关标准所给予的工伤补偿,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按照规定期限缴入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如上所述,既然用于员工福利,依法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