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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属于您公司和另一公司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根据准则规定,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更加可靠。
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视同销售收入,按您公司生产的衍生品含税销售价格作为换入的2000套产品的入账价值。如果您公司没有对生产的衍生品定价的,可以根据换入的2000套产品的销售价格作为入账价值。
会计科目:
借:库存商品等科目(根据收的2000套产品用途记相关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28148
参考《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五期)》16.我公司买来发给员工用于新型冠状病毒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买的时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进项是否适用“用于集体福利”而无法抵扣?
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你公司在疫情期间购买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用于本企业复工复产的,属于特殊时期的劳保用品,取得合法有效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是混合销售,一并按照货物开具发票、计税记账即可(除非运输价值大于货物价值,当然不太可能)。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一、从实质上讲,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都是往来科目,其实就是个叫法而已,没有本质区别。当然,习惯上,称为其他应付款可能更加多些。
借: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
二、一收一还,这是两笔业务,不必红冲,反向较好。
借:其他应付款
贷:库存现金
您好,问题所提到的做一部分费用,是否是指虚列费用?如是,有风险。作为投资平台,即使没有收入,也会发生一些费用,这是正常的,只要业务真实。
股东分红的个税筹划,可在缴纳个税后,争取地方的财政返还。
您好,销售退回,应当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库存成本和进项税额,如果当期还有留抵,足以红冲,则没有什么风险,正常操作。如果不足以红冲,应当将多出的部分进项税额退回给税务机关。或者留待下期有新的进项税额产生时,再红冲。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注意:预缴时“差额”,申报时“全额”(需要补税自当补之)。
二、满了两年免征增值税是针对“个人销售住房”的政策,公司没有。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注:这儿不是会计上的盈亏概念,是土地增值税法中的“增值额”概念)。
可以,但前提是没有“综合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资金紧张”,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没有直接关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您的问题提及了许多您认为的“特殊”情形。首先,给您一个准确答复:您的这些“特殊”情形,在计税方面毫无“特殊”之处。
一、开具何种发票,并不影响取得专用发票并依法抵扣之。
二、成本支出正常入账即可。
三、账务处理方式完全正常,并无特殊之处。
个人认为可以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五、(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