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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企业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入账,如果是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最好认证后再由“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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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允许抵减土地款 ÷ 1.11 × 11%)
贷:主营业务成本
【解答】您好!您的问题从三方面答复如下:
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即:代扣代缴行为是征管法赋予扣缴义务人的一项法律义务,若未按规定履行扣缴的法定义务还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不属于经营性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目前关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2%手续费返还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国家没有明文规定。各地执行口径也不同。内蒙古、河南、福建、深圳国税认为根据现行税收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湖北国税认为不需要缴税。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根据上述规定,手续费的支出只有发放给具体办理代扣代缴手续的相关办税人员作为奖励,才可以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否则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2%手续费均不属于不征收收入、免税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用房抵账发生的损失,根据三方协议,按债务重组产生的损失,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才能做坏账处理,否则无法核销由此产生的坏账。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纳税人在实际企业所得税预交申报时,按本期(季或月)实际利润额的累计金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贵公司如果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本期(季或月)实际利润额为负数,本期不需要预交企业所得税,按年度计算多预缴部分,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目前对于服务贸易付汇超过规定限额须按规定进行税务备案,对于货物贸易付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进口单位应当根据结算方式、贸易方式以及资 金流向,按规定凭相关单证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进口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进口付汇核查信息申报。银行应当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
对于支付的所谓加急费(加班费)应按规定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属于应交消费税的,还须缴纳消费税),各税种适用税率为进口货物适用税率。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您好,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贵公司以gps服务商开具的发票代gps服务商收取的设备费和服务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文件规定如下: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您好,代缴如对方承担直接在支付的房租的其他应付款中扣除即可
您好,
进口货物的成本=海关完税价+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进口国内的相关费用。
海关保证金转税直接正常的从保证金科目转到税金科目即可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客户带料到我公司加工,我公司收加工费,给加工坏了,我们给赔付,会计分录怎么做”,上述业务按合同约定赔偿,属于非日常活动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解答】您好!《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货物退回的未认证(已超期)增值税发票,可以开红字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