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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工资总额不包括“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单位负担的五险一金,职工教育费经费,解除员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工资总额主要反映的是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本年借方累计发生额中的部分数据
应付职工薪酬是本年贷款累计发生额中的全部数据。
可参考铂略课程《职工薪酬准则解析》进行学习,链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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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检查一下您的浏览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支持的版本:1.0.03 支持火狐(50.1)、谷歌(55.0)、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建议分辨率:1280*768。该网站有专门详细的分步骤和按发票类型显示结果样本的“操作说明”板块,您需要先在该模块正确安装“根证书”,请参考: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czs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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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说明的法院收取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能也不需取得发票。专家建议:凭据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及诉讼、判决、裁定、执行等相关法律文书及资料入账。
您好,请具体描述您的问题。对营改增新政有疑问,可关注铂略1月30日,增值税新政解读直播会,预约链接 : https://www.bolue.cn/lives/661
【解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因此,企业取得的各项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返还,构成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应并入取得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应该补缴。因为自2018年2月开始为一般纳税人,就应该按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而2018年2月之前收取的2018年度物业费,包括转变为一般纳税人以后的经营收入。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因此,贵公司“放在预收账款和发出商品的的金额”如果符合上述条件企业所得税应确认收入实现,会计上未结转收入,企业所得税汇算时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为在职职工缴纳的上述保险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为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属于以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可以在税前扣除。
请指明具体哪个文件的第七条,是15年的60号公告吗? 如果是60号公告的第七条,那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七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扣缴义务人发生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情形,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所以享受协定待遇也是按照7日内的提交60号公告第七条所规定的资料进行备案即可。
支付股息按照上述2017年37号公告的规定无需再进行合同备案,那么在确定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根据37号公告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申报同时很重要一点需要提供母公司在对方国家的税收居民认定证明;如果需要享受股息红利的双边税收协定待遇安排则同时按照上述60号公告的第七条的要求提供备案材料后进行享受,之后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可能要求事先完税,各地区会有差异)进行支付备案,最后去银行进行支付。
【解答】您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7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不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而是费用范畴,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的,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都是5%。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