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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红字发票的开具分为以下情况:发票已认证红字发票信息表 由购方填开-- 购方将信息表编号告知销方--销方通过信息表编号开具红字发票;发票未认证的信息表由销售方开具;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而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开信息表 开具方法--发票管理--发票填开--普通发票填开--点选择--点普通发票填开--点确定--点红字(根据提示操作)。
金税系统这块的控制点应是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一、对于购买方来讲,付出去的就是货款;所谓税款,那是销售方的事。
二、至于是否因为税率调整而调整价格,那是购销双方的事,协商即可。
加油卡发票作为报销没问题,拿加油卡的发票,作为企业的相关的差旅费或者其他管理费用,都是可以的。关键是否合理。即企业到底是不是有自己的车辆,有没有因公使用车辆,因公使用车辆的油费发票是可以的。但如果是个人的加油费发票拿到企业这边来直接报销经费用,就会出现其它税务上的问题。
【解答】您好!
一、如果汇缴结束前取得发票,则正常申报即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二、如果汇缴结束后取得发票,则可追溯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解答】您好!
一、如果属于采购设备、销售并安装,则适用“一般混合销售”。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在这里,我们不要纠结“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这些字眼;从立法本意来看,行政、司法类处理处罚措施皆不应税前扣除,而经济类处罚措施(比如银行罚息、合同违约金)可以税前扣除,这也得到了各个领域的普遍认可。
基于此,消防罚没支出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
【解答】您好!
一、若分公司并非独立纳税人,则税收方面并无所谓。
二、若分公司属于独立纳税人,则原则是“谁的业务谁入账(抵扣)”。不能采取某些手段转移。
【解答】您好!
一、关于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有明确规定,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对此有所调整。
二、关于应税销售行为分类,则可查阅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分类以及《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
三、发票各栏要求必须填全。具体填写符合常理即可。
【解答】您好!
目前没有专门针对此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据实核算、依法纳税。
【解答】您好!
一、如果利润原本为正数,或者原本虽然为负但是经过调整后为正数,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经过调整仍为负数,则仍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负数金额仍须调整。
二、如果企业符合税法优惠政策,则虽经调整,但仍可依法享受。
【解答】您好!
为了便于您理解,我把此业务略做改动,拆分、调整一下顺序。
张三欠李四1万元(对应:单位欠税1万元)。
张三没钱,但是有辆车。张三卖了这辆车,得到3万元;这3万元需要交税,这不难理解吧?
然后,张三用卖车的钱去还了李四1万元(对应:交了1万元欠税)。
如果我直接回答,单位需要交税,交了税再交税,看似不讲理;所以我只好这么拆一下。
当然,个人的房为什么给单位去卖,然后交税,那是他俩的事了。
【解答】您好!
其实,无论会计还是税法,都讲“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如上所述,投资时已经约定“2年后原价撤回”,则其实并非投资了。则上述无形资产不应视为被投资公司资产,自然不应进行摊销。
我们反过来讲,无论税法还是会计(尤其上市公司层面),如果这样会被允许的话,那么关联关系之间就可以任意操作、转移利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