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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您既然“将房子租给子女”,当然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以及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因此,父母中有一位年满60周岁,或者只有一人在世,皆可每月扣除2000元。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六章相关规定,住房租金支出扣除需要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
(二)本人及配偶纳税年度内并未进行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
(三)本人及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纳税年度内配偶未享受过住房租金支出扣除。
如果属于“非住房”,则不影响专项附加扣除;符合上述条件,自可依法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相关规定,享受扣除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只要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则可依法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人或者配偶在中国境内购买住房;
(二)属于首套住房贷款,且纳税年度仍在还贷;
(三)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支出并未同时申报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但是,如果个人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扣除三险一金等相关扣除后,余额未达到减除费用标准,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必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这里是指税款所属期,即工资发放期。1月发放工资(不论会计核算哪个月),按照新法履行代扣义务,并于次月申报期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