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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不得抵扣。这个政策明确、毫无争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您好!此业务描述过于简单,姑且按照B公司以CFR价格报关出口,收汇20000,其中运费8000理解。正常情况下其账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 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0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运费 8000
由于A公司与货运公司未发生资金结算,却收到8000运费发票,业务缺乏合理性。
【解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规定: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您好,成品油按照《成品油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条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成品油包括以下内容:汽油 、柴油 、煤油 、溶剂油 、润滑油 、燃料油 、航空煤油等。齿轮油属于成品油。
【解答】您好!不需要。依据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中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因此,销售清单是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中开具,与发票的购货方名称、发票代码、金额对应一致,与发票同时在系统中开具。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应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因此对于这种出线发票还属于不合规的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经营活动。但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产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产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产品征收增值税。
【解答】您好!这个当然视同销售。但是销售价格包含于所谓“车价”之内。首先我们从卖方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其实就是“天上不会掉馅饼”。所谓赠品,根本来源于购买行为,其实是客户花钱买的。比如我卖10万元车,赠了所谓“价值”2.5万元坐垫(金额有点不靠谱,您别计较,为了好算),其实就是卖了汽车和坐垫,收入10万元。
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也有两个文件用于参考: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接上例,收入分别入账:
汽车收入=10/(10+2.5)×10=8万元
坐垫收入= 2.5/(10+2.5)×10=2万元
同理,您结转二者收入之时,同时结转二者成本。
【解答】您好!一、律师费应当单独确认管理费用。
二、既然与供应商诉讼而赔偿,虽然您未提及,但我猜想应当属于“因供货质量问题给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等相关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也就是说,也述赔偿金应当按照规定流程取得红字发票,并冲减采购成本及进项税额。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有一半的货务5月1日后才能付款发货”,这部分业务销售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应适用16%税率,合同价格由双方协商后确定,可以要求销售方调整销售商品结算价格。
【解答】您好!一、支付工资肯定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作为一个月代扣还是分解为四个月代扣,这个没有明确规定,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