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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按照实际价格确认销售即可。“过保质期”属于合理理由,价格低可以得到税务认可。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
【解答】您好!
如您所述,上述软件已经设计完成,此时应当全额开具发票,确认无形资产;取得专用发票,相应进项税额也可依法抵扣。至于尾款,挂于应付账款即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由此看来,上述情形确实符合全额确认资产之条件。
【解答】您好!
其实,您可以单独设置会计科目核算,或者单独设立账本。只要能够区分开就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以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第一条规定,农业产品的下脚料属于农产品的征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因此,如果纳税人销售的稻壳为农业生产者自产即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纳税人销售的稻壳为非农业生产者自产即属于征增值税的范围,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您好!
一、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二、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不得开具16%税率发票。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解答】您好!
这个问题颇有争议,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销项税并规定的申报期限交纳税款;先开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账务处理要根据合同确定的销售模式,首先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然后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才能准确进行账务处理。本月开了17%税,金额10万,税1.7万,这一定是5月1日前的经营业务,只要应缴纳的税款未滞纳就正常进行账务处理,后开具发票没有问题,但如果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份而5月开具发票并计提销项税,企业应注意防范税款滞纳带来的税收风险。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也就是说,账务处理时只确认实际收到的注册资本;而对于认缴而未实缴的部分,不能确认为实收资本。
至于出资期限、股东权利等,则由公司章程依法约定。
汇算清缴前未能及时取得发票 填报在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扣除类调整项目对于,项目中无法对应的第30行“(十七)其他”。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发票本身不合规,进项税额自然不得抵扣,需要转出。如果发票只是不符合所得税税前扣除要求,而依法不影响增值税抵扣,则不必转出。
【解答】您好!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解答】您好!
如果依照税法,确实没有发生任何纳税义务行为,则零申报没有关系。至于注销、注册,依照规定流程办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