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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会计
1917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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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样机”属于公司主营项目,就做主营业务收入,否则就做其他业务收入。
二、出售样机确认收入时,结转相应成本,同时冲减相应研发支出。即
借:主营(其他)业务成本
贷:研发支出
三、对于这部分研发支出,正常在主营(其他)业务成本税前扣除,但不能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了。
四、如果汇算清缴之后出售,可以在下一年度汇算清缴时调整。
这个没有固定模板。将相关债权信息、需要表达的内容写清楚即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确定。商标申请过程中的代理费、注册费、审查费等,可计入无形资产初始成本
对你所提两项费用的具体分析
(一)知名商标评价费(服务费 + 官费)
评价费的性质:此类费用通常是为申请认定“知名商标”“著名商标”等而发生的评审、评估费用,属于为提升商标价值和获得官方认可而发生的支出,并非商标注册本身的必要费用。
判断要点:
是否与商标注册直接相关? 知名商标评价通常是在商标已注册之后,为进一步获得“知名”认定而发生的后续支出,不属于使商标达到“可使用状态”的必要支出。
是否能为企业带来独立的经济利益? 知名商标认定可能带来品牌溢价、政策支持等利益,但这种利益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且难以与商标本身严格区分。
处理建议:
若评价费金额较小(如几千元),建议直接费用化,计入“管理费用——商标评价费”。
若金额较大(如数万元),且该知名商标认定预期能带来明确、可量化的经济利益,可考虑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成本,但需有充分证据支持。
(二)商标保护名录申报费
申报费的性质:商标保护名录申报是各地知识产权部门为加强商标保护而设立的制度,申报本身是行政程序性费用,不属于商标权取得的必要条件。
判断要点:
保护名录申报通常是在商标已注册之后进行,属于后续维护和加强保护的行为。
与商标注册费不同,申报费不直接产生或增强商标权本身,更多是一种行政服务费用。
处理建议:
该类费用不属于使商标达到预定用途的必要支出,建议费用化处理,计入“管理费用——商标申报费”或“管理费用——商标费"
您这是进项税额同时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和一般计税项目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收到融资租赁发票金额也应按照相应比例分摊给租赁收入、售电收入作为相应成本。
根据您的描述,应该属于商务辅助服务项下的企业管理服务,开具这个税目发票即可。发票显示为生产生活服务-企业管理服务。
“已开票付款,但是并未在车管所进行过户登记”,这属于“根”上存在瑕疵。也就是说,要么先过户给子公司,由子公司招标出售;要么再卖回(给母公司开具销售发票)或者退回(母公司开具红字发票)母公司,然后可由母公司招标出售。总之,需要一致才可。
您说的是《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实施吧。按照此文件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因本规定明确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
仅从定价金额看,该交易不符合税法对关联交易的核心要求——独立交易原则(也称“公平交易原则”)。所以所得税和增值税上都有反避税的条款,一旦认定不独立,有可能被调整交易价格,但如果有合理的理由解释平价销售的原因,就没有问题。
比如:1、资产特殊状况:如果原材料是过期、滞销、淘汰或专用的,市场价值确实很低,但需保留好相关的质量检测报告、效期证明等材料。2、公司整体战略:例如,为了清理库存、回笼资金而进行的折价处理。
如果平价处置最好准备充分的书面材料,确保在税务检查时能自证清白,建议准备:说明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的文档;交易背景说明,书面记录此次交易的商业目的和必要性;定价依据文件,收集上述能证明价格公允性的所有外部证据。
税法方面,关于计算利息起止时间,应当依照实际情况,即以实际借入、偿还日期计算。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所得税方面规定按照“应付日期”来算;增值税方面则是,收款、开票、应付、(借款)服务完成孰先原则确定。
这个问题,有个重大风险在于,“由集团外派员工到该公司担任财务负责人,由该公司支付给集团技术服务费,集团向该公司开具技术服务发票”。我的意思是说,既然是“财务负责人”,那他怎么会提供“技术服务”呢?这样就存在虚开发票了。
正确作法应当是,收到该公司的钱,向其开具企业管理服务或者财务管理服务发票,确认收入并计提增值税(6%);若再向其他公司支付款项,同样由其他公司给您公司开具发票。或者通过往来科目核算,直接由上述其他两个公司开票结算亦可。
从您描述的情况看,“个人备案的光伏项目”,那体现为“个人”从事经营,则您公司不能因此“享受三免三减半政策”。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事实上,您给于销售人员自备车辆补助,“目前”做法(随每月工资发放,计入工资薪金收入)是正确的。而“领导”所提,恰恰是错误的。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您可以和您领导说,您给销售人员发放这个补助,乃是基于销售人员“任职或者受雇”于您公司;您公司是不会给路人甲、老师我发这个钱的,是吧?所以,这应当构成工资薪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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