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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会计
1870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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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各项,也包括其他项目,若能明确区分,则将之分别归属于一般计税依法抵扣或者归属于简易计税而不得抵扣。若无法区分,则按照比例计算抵扣,其公式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我并非不直接回复您的问题,只是回答问题需要基于“事实”,比如“广告支出”,这项支出用于哪个项目,能否区分,需要您来提供这个“事实”,我才可依照上述原则来回复您。)
原则上,如果属于上年全职员工,则应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若为新入职员工,则可按照起薪当月工资确定。具体情况,也可向当地社保主管部门或者代收机关(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一般来讲,纳税义务发生通常与销售实现、收入确认相关。如上所述,若属于“新职场”的销售业务,则相应税款确应归属于“新职场”的主管税务机关。
你是事务所的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如果是公司内部审计团队,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支付违约金从性质上来讲应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更合适。
不算。“无偿赠送”才要视同销售;显然,此非“无偿”,而是有条件(交物业费)“赠送”,这是“捆绑销售”。
有几个相关资料可供参考。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需要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如果需要偿还,则可计入“长期应付款”科目。
如果无需偿还,则视具体情况,计入递延收益科目或者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者计入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如果需要偿还,则可计入“长期应付款”科目。
如果无需偿还,则视具体情况,计入递延收益科目或者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者计入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应该是B欠A吧?理论上是可以的,可以签订多方债权互抵协议,相当于由政府直接抵房给F然后,所有欠款全部结清。
但实操中可能会取决很多因素,比如征服是否配合这么做。
不需要。
一、发票不是印花税应税凭证。
二、若签订了借款合同,则需要按照万分之零点五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一个问题:
该自然人通过在香港证券交易所开立的股票账户买卖境内企业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为:
1、《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2、《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所以该自然人只需要就买卖美国股票取得的所得300万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是多少不好说。为什么这么说呢?假设该自然人只做了下列操作:
(1)1000万元买入A股票,30日后全部卖出,卖出价格为900万元,也就是亏损100万元。
(2)2000万元买入B股票,40日后全部卖出,卖出价格为2400万元,也就是盈利400万元。
虽然该自然人总的盈利是300万元。但是中国税法仅对买卖价差为正数的财产转让所得缴纳征税,所以该自然人应当仅对第(2)笔股票交易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政策依据为:
1、《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款
3、《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4、《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二个问题:
境外所得已纳所得税抵免额在汇算时必须一次性抵免,抵免后有余额的可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数不得超过5年。政策依据为:《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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