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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个税的申报是按照应发数填写的,比如应发8000,扣各种保险1000,实际发放7000的话,申报收入是8000。
不是手工计算抵扣,直接可以按电子发票的票面税金勾选抵扣。
按照您的描述,这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的定义,如果主营6%项目,则可一并按照6%计税。即: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我理解您这个还是属于销售给对方模具,只是按客户的需要进行了改变,加工发生的费用是您销售改变之后模具发生的成本,您向对方收取的费用及加计都是您销售模具价格的组成部分,因此需要缴纳增值税,并且就应该按照销售模具开具发票,适用模具的税率。
如果明确是产品推广费用,是经销商向您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不是商品折扣,不能开折扣的发票,需要您全额开票,另外经销商给你开具推广服务的发票。
如果涉及需要支付二级经销商,同样是二级经销商给你开票,您向其支付,不能通过折扣开票形式处理。
不需要。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如果明确是产品推广费用,是经销商向您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不是商品折扣,不能开折扣的发票,需要您全额开票,另外经销商给你开具推广服务的发票。
缴纳房产税的租金收入是不含税收入,不包含增值税的。
可参考《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二条规定。
这个都是可以的。当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相关规定,(一般)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不超过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也就是说,“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是有比例限制。
不可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相关规定,(一般)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不超过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未开票收入应该是真实的,不是暂估的啊?您说的暂估400万是什么意思?如果达到纳税义务发生,不管是否开票都需要申报纳税,如果未来确实发生了退货或服务中止等,需要冲红之前确认的收入是可以的。
首先,如果只是由于福利性质,负担员工话费,按福利费列支并税前扣除的话,其实可以不取得发票,直接作补贴表就可以,如果取得发票就需要公司抬头。
如果属于和工作相关支出,公司负担的话,可以凭发票税前扣除,但最好取得公司抬头的发票,执行中各地口径不同,大多税务要求公司抬头的票据,但类似深圳、石家庄可以取得个人抬头的票据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