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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属于职工福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您好,如果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价外费用,应属于出口销售额,按规定适用免税或免抵退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委托方凭《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申报。
您好,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进口租赁设备缴纳关税,属于一次性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税款。属于分期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按照第一期应当支付的租金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相应税款;在其后分期支付租金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应当不迟于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
增值税:结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贵公司进口租赁设备,需要按租金缴纳进口增值税,关税税率依据设备税则号确定。该租赁设备自进境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接受海关监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印花税:财产租赁合同,双方应按“财产租赁合同”依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政部文件(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不能开具13%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1%)。
应当可以,但没有直接文件。打个比方:您公司销售A型计算机,您知道肯定需要缴税;但是,税法也没有规定“A型计算机”需要缴纳啊。因此,这里需要的是税法适用,而不是直接原文。
至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计税、开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这些都是有规定的。只要您公司确实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实现销售,当然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政策修改之。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一、(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上述“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政策”明年还是可以用的。另外,其实年度计税以后,“并入综合所得”不象之前“并入月度所得”那样“恐怖”了。
麻烦补充一下,上述赠品,与向经销商销售是否存在必然联系?是向经销商单位还是个人赠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般来讲,收货即可确认固定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一、固定资产的折旧:(一)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因此,若营改增之前发生上述业务,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按照“金融服务——融资性售后回租”(增值税税率6%)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注:补开发票,自当依据现行分类规定;不必纠结税率问题,增值税税率与营业税税率本来不是一回事。而且,普通发票不能抵扣,(缴纳或者补缴营业税)补开发票又不涉及补交增值税,发票税率对于双方来讲都没有太多意义。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另: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税目(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贷款服务,增值税税率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