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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问题,河南省税务局答复(2021-01-25):经核实,现行税收政策文件中并没有针对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进行详细解释,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也可以与其金融机构进行联系确认。
另外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也有类似答复(2019-12-20)。
无论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皆不需要视同销售;增值税也不需要因此(自产自用原因)进项税额转出(除非此项目本身就是不得抵扣,比如集体福利之类)。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您好,1、投资方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
贷:无形资产(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所得(差额)
2、投资方所得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以专利权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性交换,应按照评估价值确认股权和资产转让所得进行税务处理。
3、被投资方账务处理
借: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股本
资本公积
4、被投资方所得税处理
按无形资产公允价值入账,并采用直线摊销法摊销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确认时点
长期股权投资确认,是指投资方能够在自身账簿和报表中确认对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的时点。一般在支付了大部分款项,且办理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一般可认为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确认对外投资:
(1)投资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内部权力机构通过。
(2)按照规定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3)参与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交接手续。
(4)投资方已支付了相关款项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
(5)投资方实际上已经实现控制,享有相应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如上所述,是否缴纳增值税,取决于此款项“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是否直接挂钩”。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取决于是否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基于上述规定,需要您补充如下信息:
一、股东对于分红,是否另有约定?
二、公司注册资本及出资比例是否修改了?
三、若未修改,则出资50万之股东,对于多出45万元,公司(股东)决定如何处置(计入什么科目)?
关于“转租”,许多人分不清与“出租”的关系。我举一例即明,同样一件衣服,厂家销售(出租)与商场销售(转租),其实都是“销售衣服”。
因此,所谓“转租”,也是“出租”。
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增值税征收率5%;
若为一般纳税人,则增值税税率9%;若租入于营改增之前,也可选择适用5%征收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如上所述,既然乃是“纳税大户奖励”,应与“纳税金额”有关,而非“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若果如此,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如您所述,应当不会。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需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也就是说,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是“支付”。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也就是说,“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也行。
但是,如您所述,汇算清缴结束也未支付,那就不能税前扣除了。
按照最新税收编码、据实开具发票,这是目前发票开具基本要求。因此上述情形建议退回重开;您也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麻烦具体说一下,“房产没有过户到A公司名下”,那怎么说得上“给A公司用房子抵工程款”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