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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既然签订劳动合同,显然属于员工而支付工资;若再另行支付劳务费,显然难以让人理解。
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定义: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上述所谓“劳务费”,也不过如此称谓而已;即使从事了上述“劳务报酬所得”所列项目,实质上也是因为“任职或者受雇”而支付的吧。总不能说普通公司会计工资、生产企业化验人员工资、培训企业老师工资等,因为在上述列举范围之内,就作为“劳务报酬”对待,而关键在于其“任职或者受雇”之实质。
【解答】您好!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关于“要身份证号码很困难”
如果您在机场工作,登机需要核对身份证,您不会认为“要身份证号码很困难”。所谓“要身份证号码很困难”,这只是初始观点而已;或者说,您潜意识里先入为主,有了可以(最好)不要身份证的观点。而在机场,您已经接受了“登机必须核对身份证”这个观点。道理很简单:登机须要遵守制度,经营、计税亦须遵守制度。
【解答】您好!
按照税务总局2016年第42号公告的要求准备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解答】您好!
只要公司规定允许,则并无不妥。不过需要取得发票方可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当然,采购发票应当与实际相符,并且客户名称乃是公司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解答】您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如果上述股权转让、吸收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则应符合上述条件。而其中则有“12个月内”的相关限制规定
【解答】您好!
依据税务总局2012年24号公告,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补税依据原免抵退税款补。
【解答】您好!
据我猜测,您虽称为“代理”,其实是以公司自已名义进口吧?若如此,则实为“一购一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六条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上述进货价格、相关费用自应一并确认存货成本,而以向客户收取全部款项(包含所谓“代理费”)确认收入即可。如此,一购一销之差额,即为业务毛利,而不再另行体现“代理费”。
【解答】您好!
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准予税前扣除的)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借:原材料、生产成本、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视具体情形而定)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解答】您好!
可以据实入账,但是不能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第十二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解答】您好!
依据国税函〔2007〕1240号文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国税发(2000)187号文对此也规定,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解答】您好!
这个问题我另举一例,您当会明白。
您去商场买了一件衣服。您是把钱交给衣服的卖主,还是放入这件衣服的口袋里呢?股权转让,您就是受让方、新股东,衣服的卖方就是转让方、原股东,衣服就是作为转让标的的公司(股权)。
【解答】您好!
首先必须明白一个道理:所谓“税负”或者“税负率”或者“税负预警”,这是个结果,不是起点。
比如说本年所得税额100万,计税收入2000万,税负率5%;税负率是根据所得税、计税收入这两个数据计算出的。不是说先确定个5%,再倒推所得税或者收入;这是不能倒推的,所得税需要依照税法计算,收入需要据实确认。
那么设定“税负率”或者“预警值”有什么用呢?只是参考。比如人家5%税负率,你1%,税务机关肯定会想,这是什么原因呢,需要确认(检查)一下,这是税务机关的工作。至于您1%的税负率,只要是依法、据实计算出来的,那就没有任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