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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并作为差旅费,计入“管理费用-差旅费”或者“销售费用-差旅费”即可。当然,您是知道的,餐费可以报销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不能抵扣增值税。
出口销售,只是销售客户位于境外,但其收入确认,仍应执行收入准则之要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通俗而言,货物控制及相应风险收益发生转移时确认收入。
对,一项合同涉及两项服务, 这要按照兼营处理,勘探设计适用6%税率,工程施工适用9%税费。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一、以上二种假设(个体工商户无法提供发票、个体工商户通过税局代开发票),都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提供代销服务,理应据实自行开票。
二、个体工商户提供代销服务,乃是一项经营活动,并入其经营所得,由其一并申报纳税。支付方无需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或者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我没有明白您的意思,请您举例来讲吧,举具体例子,务必不要笼统、宏观、总结,带上具体数字。
可以的,政策是《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政策没有对用途进行限制,只要不超过500万就可以享受。
我举例给您解释一下吧:
甲公司把乙公司的货运到某地,这是甲公司给乙公司提供了货物运输服务,甲公司给乙公司开具货物运输服务发票。
那么,如果甲公司、乙公司互相不认识,由丙公司介绍,则仍然是甲公司给乙公司提供了货物运输服务,甲公司给乙公司开具货物运输服务发票。只不过呢,丙公司就其收取的经纪代理费,开具经纪代理服务发票。
相关定义可以查阅一下“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关键在于钢结构是否可移动:
如果属于可移动设备,则为动产(设备)装饰劳务,应当按照13%税率进行开票;
如果属于不动产,则为不动产装饰服务,应当按照9%税率来开票。
按照工资薪金入账,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视员工岗位)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及公积金(单位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及公积金(单位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应当作为无形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九条规定,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当然,您参考税法规定,按照10年进行摊销也是可以的。
这些都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当一并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同时,交通、通讯补贴各有免税额度,可作免税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