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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目没看清楚,是问政府给予企业的土地补偿款需要缴纳什么税吗?如果是,政策依据: 增值税免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有如下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土地增值税免征:《土地增值暂行条例》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因此,依据上述规定,因政府城市规划需要收回土地,公司收到的补偿价款可以免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公司可以向主管税务局备案享受减免。
以上税务风险是,如果放贷企业不是金融机构,则在不计息期间,税务上可能会视同收到利息,继续计算应扣缴的利息所得税,另外,利息进项税不得抵扣销项。
【解答】您好!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服务的视同销售中表述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即不包含自然人)”,自然人无偿提供借款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因此个人无偿提供服务部视同销售,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九十二条列举了五种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交易安排类型:(一)滥用税收优惠;(二)滥用税收协定;(三)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四)利用避税港避税;(五)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根据上述规定,您描述的问题如果具有不合理的商业目的,税务机关要进行纳税调整。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营改增后,纳税人发生的人工费,不论是企业在职职工工资还是劳务派遣人工费,增值税均不能按进项税相关政策进行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因此,允许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也就是与企业取得收入相关资产损失,贵公司的个人借款现以无法收回,原因是调离,不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相关资产损失,会计上经企业董事会等部门及主管人员批准后可以作为坏账处理或计入营业外支出,但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
您好,您是想要问如何处理,还是有其他的问题,还请补充细节,谢谢!
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税收政策上采取列举方式确定商品混凝土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未列举水稳料,因此,水稳料不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证监会IPO发审相关规则,IPO申报企业财务数据有效期为“6 +1”,即正常情况财务数据有效期是6个月,特殊情况可延期1个月。过了6月,必须更新审计报告和财务数据。
答:更改合同,继续到税务机关备案,如确实无法收汇,按坏帐处理!
答:兹举一例,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发〔2013〕25号)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建筑施工的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及资金来源,均为社会保险费纳费人。建筑施工用人单位须按实际用工情况,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税务机关对建筑施工用人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属地征收。
对来我市施工异地施工用人单位,如已在参保地全员参保并且无临时雇工的,可凭缴费凭证、单位职工花名册、工资表等,经市地税机关核准后,不再征收该工程项目的社会保险费。
建筑工程项目有临时雇工情形且施工用人单位不能如实提供工资情况的,地税机关对施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实行定率征收。对在参保地已缴纳的部分费款,由施工单位开具建筑结算发票时,出具已在原参保地缴纳保费的缴费凭证,经市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在缴费凭证原件上加盖“本缴款书社保费已抵扣”的印章,可从应纳保费中予以扣除。
三、征收比例和险种
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建筑施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考虑建筑施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变动因素多、波动大的实际情况,根据建设工程投资额、社会保险费种费率、工程造价、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保率等情况测算计取,标准为建设工程总造价的 2%。
东港市辽宁省下辖县级市,看来是相应规定的,不过该文件也强调在属地已缴纳的,在异地不用缴纳,即费不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