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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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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意思是说上市公司其中一个股东为有限合伙企业吗?然后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责任合伙人将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人是自然人还是公司?
可以选择其中一套税前扣除,如果选择婚前房子,由男方扣除,选择婚后购买房子,可以选择夫妻一方扣除。
1、延续项目(海外关联方主导,国内跟进协调,产生人工/材料费),需区分费用性质,境内实质性研发可立项是“委托研发”,纯跟进协调费不能加计。
海外关联方主导研发,你司仅跟进协调,整体属于委托境外关联方研发。若你司2026年发生的“人工、材料”是实质性参与研发活动(如共同合作开发、承担部分研发任务),可归集为境内研发费用或合作研发费,可按规定立项申请加计扣除。若仅为“采购、销售、生产跟进协调”(偏商务/量产配合),属于日常经营费用,不属于研发活动,不得加计扣除。
2、马达连接处“光孔改螺纹孔”,极大概率属于“常规性升级/简单改变”,不可加计扣除。
财税〔2015〕119号明确排除:“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不属于研发活动。
仅将光孔改为螺纹孔,通常属于常规设计变更/适应性改动,无明确技术突破与实质性创新,税务口径普遍认定为非研发活动。建议您和当地科技部门确认一下或者提请提前鉴定。
3、境外关联方主导,你司跟进协调。整体按“委托境外研发”管控,境内仅协调难享优惠。
你司角色若为“委托方”,海外为“受托方(关联),可享委托研发加计扣除。你司“跟进协调”人工若非研发,不能计入境内研发费加计。
企业房产对外出租,按照租赁收入缴纳增值税,同时缴纳房产税,还要按租金缴纳房产税。
超过183天也算。
相关政策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你好,
增值税上一直不把小份试吃当做视同销售的,不是新政策。
关键在于,试吃提供的小样并不是一个完整的货物,通常没有出售价值(如,没有包装是碎块用牙签插上,分量过少等等)。
关于这一点,并没有更详细的条款,关键是对于“货物”的理解。
您好,
一、能否照常发工资
可以。
居留许可无法更新,是境外移民局的合规问题,不影响境内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和工资支付。公司作为境内派出单位,本身是这笔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继续按月代扣代缴个税并做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个税是否要全额在中国申报
需要。
外派员工只要还是中国公民,等于户籍家庭经济利益仍在境内。他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工资属于境外所得。中国居民个人的境外所得同样要并入中国综合所得计税。
但是,上面描述的本身存在矛盾的。
比如,你公司把钱给到甲公司,成为甲公司股东,这不是股权转让,只是股权投资,你公司不用缴纳印花税,甲公司需要缴纳印花税。
再比如,你公司把钱给甲公司的股东乙公司,以此取得甲公司股权,这是股权转让(受让)行为,你公司、乙公司需要缴纳印花税,甲公司不用缴纳印花税。
政策没有变化。退休人员返聘,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不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
如上所述,您公司既未向物流公司销售货物,所收其款项亦非因为“向其销售货物”——乃是因为损伤您的货物,因此并不符合增值税法关于“销售额”之定义。
不需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资质(非营利组织)确定,那这个捐赠,我认为是可以免税的。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当然,谨慎起见,最好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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