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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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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发票上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2.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也就是说:
一、如果取得公司抬头专用发票或者电子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可以抵扣。
二、若为员工抬头,则须有旅客身份信息。
一、无需缴纳增值税。
新增值税法视同销售范围,并不包括服务(资金拆借属于“贷款服务”)。
二、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若双方税负相同,则可不必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既然150万元,未超过500万元,则可一次扣除;而研发加计扣除基数,则是税法扣除金额。也就是说,如果用于研发,则此设备可以一次扣除并加计扣除。若会计处理分期折旧,则可对此税会差异予以纳税调减处理;当然,相应的,以后年度则需要纳税调增了。
因为您提到了免征关税,那么仅需要对境外修理费和修理用料件费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3%。您的出口再进口的路径属于非正规路径,海关极有可能按一般贸易全额征税,不认可返修属性。还是建议走维修物品退运程序。
走维修物品退运,如果还能再运回来(方式不限),剩余的款项考虑相关维修过程后,冲减对方赔偿部分后仅支付差额即可。
可以不退款只等货物再进口入库再支付剩余未支付部分。
分公司确认营业外收入,母公司确认营业外支出。由于分公司并非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而与总公司汇总计算,所以此业务并不影响企业所得税计算。
需要,属于与任职受雇相关的所得,需要并入工资薪酬计税。
第一个问题
B公司如果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赠送A的产品,那么B公司在进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都应当按照视同销售申报缴纳税款。
如果B公司以A公司的名义对外赠送A的产品,因为B的身份是A的分公司,所以A和B属于同一民事主体,所以税务机关会判定B对外赠送的产品就是B自己的产品。所以B需要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第二个问题
如果B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赠送A的产品,收到报关进口的A公司的商品时,不进行会计处理。对外赠送商品时同时确认购进相同数量的商品。
如果B公司以A公司的名义对外赠送A的产品,因为B的身份是A的分公司,所以A和B属于同一民事主体,所以是B的也是A的。B公司收到货物后应当增加自己的库存商品。
第三个问题
对于正常销售的寄售商品,确认收入时应当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章 《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的规定,确认被寄售方属于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如果属于代理人,确认收入是以差额方式。如果属于主要责任人,应当以扣除增值税后的全额确认收入。境外的总公司与境内的分公司一般不构成寄售关系。
第四个问题
寄售业务,发生延期跨年支付,是可以的。
第五个问题
免费赠送的部分,没有收到价款,不涉及外汇核销的问题。
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早已停止。与占比没关系了。
销售方为自然人,属于小规模,反向开票是站在销售者角度判断税率,所以不是13%,是1%.
这个时间点来源于《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生效日期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首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自主就业”这一安置方式(此前是“自主择业”,主要针对军官;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多为“安排工作”或“回乡生产”)。
也就是说,“自主就业”这一法定安置方式,是从2011年11月1日起才正式确立的。在此之前退役的士兵,法律上不称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而是“自谋职业”或“回乡务农”“安排工作”等其他类别。
因此:享受税收优惠的对象必须是“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这就天然限定了必须是2011年11月1日后退役的人员。
至于2023年8月这个日期,可能是这个时间点后税务系统加强了数据比对,发现前期申报可能存在对象不符的情况,因此要求自查。这个您再和税务部门确认一下原因。
第一个问题:
经各地各级部门备案登记结果为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的,高新申报研发费归属时,只能归入委外研发。
第二个问题:
技术服务合同,如果是以研发新的技术、产品、流程等为目的,还应当归入委外研发。不能归入委外研发的,根据合同内容,分别归属到直接投入、设计费或其他费用。
第三个问题:
技术合同在高新申报研发费归集中,应当以科技部门的判定为准。此项已经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中明确。
第四个问题:
对技术咨询以外的技术服务合同在归集研发费类别时,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归入委外、直接投入、设计费、其他费用。
第五个问题: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认定技术交易金额。
“私立”这个因素并不重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二、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3.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所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也就是说,符合上述条件即可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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