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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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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根据您的描述,如果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超过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就属于居民纳税人,属于居民纳税人就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首先,年底按照四季度应当预缴税额进行计提,并于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这个基本不作太多纳税调整,以会计利润为主(加速折旧、加计扣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所得减免、弥补亏损等可以调整,另外需要“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可查一下季度申报表格式及填写说明。
然后,次年5月底前完成汇算清缴,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相应纳税调整,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多退少补。
按照上面描述,您公司只是“代替A公司持有”,相关费用其实也是代收代付。这种情况下,最好还是由相关服务提供方(即费用收取方)直接给A公司开具发票,您公司把他们转交,这样比较稳妥。
企业所得税按照年度计税。当然,关于资产总额指标,也是个期间数。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若当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则当年不能享受5%税负。
我举个简单例子吧。比如花10000元买了免税农产品
借:原材料 9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领用于13%产品加工
借:生产成本 9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0
贷:原材料 9100
就是这样写会计分录。
新增值税法(包括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几个文件),主要变化如下:
一、取消5%征收率。
二、小规模纳税人查补销售额追溯为一般纳税人。
三、超过500万元固定资产混合用途抵扣政策变化。
四、视同销售范围不包含服务。
五、增加了“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概念。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整合(大致取消之前实施细则描述,改为36号文件)。
七、不得抵扣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限于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这是增加描述)”。
八、增加一项扣缴义务: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之前仅限于对外支付。)
九、明确按照“次”纳税期限: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十、增加了预缴情形,比如“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之前只是对于跨地建筑才需要预缴)。
即征即退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依法抵扣。
也就是说,在对无法区分进项税额进行按照公式计算、划分时,无需专门考虑即征即退项目,而是将其作为一般计税项目组成部分即可。
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即:需要计算不得抵扣者,乃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并不包括即征即退项目。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除此之外没有特殊税收政策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因此,您公司应自2026年1月1日起按照一般纳税人开票、计税。
“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按以下方法计算:
平均从业人数=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例如:12月份申报第四季度的,平均从业人数=(1季度平均值+2季度平均值+3季度平均值+4季度平均值)÷4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相关规定: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而承销费用并非利息,本身不影响上述政策实施。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承销费用应当合理、公允,不应滥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如上所述,既然属于“生产型企业”,则应适用“免抵退税办法”,但其针对“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而若出口外购货物,则需要办理“外贸企业”资质,而适用“免退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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