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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8130个问题 12432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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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这个事情,可能有些麻烦。因为即征即退与一般纳税(进项抵扣)是不同的、独立的处理方式。这样说吧,如果您要转到一般计税去抵扣,主管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追溯到初始状态,即要求您交回之前即征即退所退回的税款,然后再这样处理。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税务合规与筹划 税收优惠
    1个回答2026-07-09 10:44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您可依据以下税法条文与客户沟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是指下列情形:(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显然,您公司为境内单位,况且“所有的检测及认证服务都在国内进行”,那也不是“跨境销售服务”(必须服务在境外现场才是),不可能免征增值税的。至于“样品来自国外”,那只是服务标的,而此处征税对象乃是“服务”本身;况且,那样品也是在国内进行的服务。

    税收优惠
    1个回答2026-07-08 16:24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我举个简单例子给您讲一下吧。
    比如,办公楼建筑面积3000平、原值3000万元,土地面积10000平、原值1000万元。那么,这个办公楼在房产税层面的原值就是:
    3000+3000*2/10000*1000=3600万元
    如果出租了1000平,租金100万。那么,房产税计税依据分别为:
    出租部分:100万
    自用部分:3600*1000/3000=2400万元
    具体法条不可能规定这么具体,但据我了解,这种情况一般就是这样执行的。

    税收优惠
    1个回答2026-07-08 09:07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这可能需要看具体相关程度。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税收优惠
    1个回答2026-07-02 10:40
  • 宏老师 企业财务管理专家

    1、境内合伙企业作为书立一方,负有印花税纳税义务;受让方 BVI 公司属于境外主体,无境内申报义务,仅境内合伙企业单边申报缴纳。按股权转让协议【凭证书立当日】央行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2、被投资企业名称填写开曼公司完整英文全称 + 中文翻译,两行分别填报;被投资企业纳税人识别号栏境内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开曼公司注册证书注册号

    3、境内合伙企业无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申报印花税

    会计准则 税务合规与筹划 税收优惠
    1个回答2026-06-30 17:01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这个业务,我个人理解认为符合上述文件免税范围,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是,可能也存在不同观点,因此建议您最好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为妥。

    税务合规与筹划 税收优惠
    1个回答2026-06-29 13:58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概括来说,单纯的拆除(无论谁实施)不能直接调减房产原值,只有在更换并有新的资本性投入时,才可能按规定扣除被替换部分的价值。

    情形一:房屋部分设施/装修拆除,不再复用、不再替换

    通常不能直接扣除该部分原始成本。这是“拆除”而非“更换”,不符合“更换时可扣减”的规定。

    会计处理影响:房产原值首先取决于会计上是否作为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支出处理。单纯的拆除,在会计上通常作为损失处理,不直接影响房产原值。

    情形二:原房产装修随房产租赁给客户,由客户自行处置

    房产原值不能因此变动。原因:装修的所有权仍属于您(出租方)。客户只是作为承租人进行处置,这并不改变该装修在您账面上的资产属性。因此,这仅是一项租赁合同安排,不构成税法上允许调整房产原值的事由。

    情形三:房产交付给租赁客户时,明确原装修由其拆除

    房产原值同样不能因此扣除。原因分析:与情形二类似,拆除行为由客户实施,但该装修的法律所有权和会计上的资产归属仍是您的。合同约定不能改变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税法上的计税基础。因此,这仍不构成“更换”,房产原值不能调减。

    税务合规与筹划 出口退税 税收优惠
    1个回答2026-06-26 11:46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税务局认为只能从备案后享受,通常是基于对备案程序的一种理解,即认为备案是享受优惠的前置条件,未备案则不能享受。

    但这种理解与当前“放管服”改革背景下税收优惠的管理方式不完全一致。您可以引用以下两个核心文件与税务局沟通: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

    该文件第十一条明确规定:

    “实施备案管理的事项,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材料,税务机关应当将其作为加强后续管理的资料,但不得以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没有按照规定备案为由,剥夺或者限制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获得的利益、取得的资格或者可以从事的活动。”

    这条规定直接支持了您的立场:备案是后续管理手段,而非享受权利的前提。不能因为未及时备案,就剥夺您依法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权利。

    2. 增值税优惠“申报享受”的管理模式

    根据现行规定,增值税减免税优惠属于申报享受税收减免事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无需事先向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或核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即可直接享受。

    对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是: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

    这意味着,首次申请退税时才需提交材料,并非“先备案才能享受”。您在2026年5月首次申请时提供材料,在法律上是合规的。

    税收优惠
    1个回答2026-06-26 11:07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其实,房产税之房产原值,乃是基于会计规则处理(除非企业不遵守会计规则)。那么,以上三个问题,实质是一样的,即:固定资产原值不应任意改动;若作改扩建、更新改造等,亦须依照会计规则核算,并留存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税务合规与筹划 税收优惠
    1个回答2026-06-26 10:24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综合来看,这不能算是风险事项,因为乃是研发费用“由大变小”;反之,如果“由小变大”,勉强达标,可能触发预警。当然,无论哪种情况,只要实事求是,即使出现预警也是无妨,据实应对即可。

    税收优惠
    1个回答2026-06-23 19:21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既然“不是公司员工”,则“与其签劳务合同为其发放劳务费”是正确的,理应由其提供发票。此人可到当地税务大厅申请代开发票,代开发票时会直接征收其增值税及附加;公司支付劳务费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税务合规与筹划 发票 税收优惠
    1个回答2026-06-18 09:58
  • 朱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第一个问题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根据您简单描述的情况,本人判断贵公司大概率是符合免征契税的条件的。具体是否能享受,还需要您对照一些细节。例如贵公司是债权人还是非债权人?安置职工的比例?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等。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第二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这里要看B企业原来的全部股东在B企业被吸收合并后是否仍然是合并后新企业的股东。如果全部都是,那么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B企业有个别股东或全部股东在被吸收合并后不是新企业的股东,那么就不构成“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就不符合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条件。


    第二个问题和第三个问题一起回答

    初步判断企业所得税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不符合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1、B企业原来的经营活动是不是装修,如果不是就不符合“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 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条件。

    2、合并前B企业是否有经营活动,如果没有就谈不上“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 实质性经营活动。”

    3、合并后B企业原来的股东甲已经不是合并后企业的股东,因为合并后A持股100%。所以不满足“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 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的条件。

    至于是否有合理商业目的,要看贵公司进行企业合并的决策是出于什么目的。如果是为了减少、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那么就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第四个问题

    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B企业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A企业仍应当按原来B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需要缴税的是B企业原来的股东。原来股东以企业合并获得的经济利益减去取得B企业股权时支付的对价的差额构成原来股东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一部分。


    第五个问题

    免征增值税是不可能的。我猜测您是把不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搞混了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公告的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1.资产重组的标的是可以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 

      2.纳税人实施资产重组时,应当将全部或者部分资产,与相关联的对应债权、负债和员工共同组成资产包,一并转让。资产包中应当同时包括资产、债权、负债和员工。 

      3.资产重组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为主要目的。 

      4.资产重组的转让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接收方也应当属于一般纳税人。


    第六个问题

    如果符合不征收增值税条件,不需要开具发票。凭原来B企业取得的发票进行税前扣除就可以。如果需要缴纳增值税,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开具发票,税率、征收率正常适用。

    税收优惠
    1个回答2026-06-17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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