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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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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扣除个人应该承担的社保之前的那个金额,就是应发的金额,计入到企业成本费用的那个金额。
上述“饲料”并未销售,不需要就此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这里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外购种蛋孵化不属于“自产”范畴
政策明确规定: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不需要,不征税发票对应事项无需增值税纳税申报。
需要体现于申报表,具体包括主表“免税货物销售额”以及附列资料一“四、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这个问题或有不同看法。但我认为,房产原值的认定,以会计核算为基础——除非没有按照会计规则正确核算。而此例中,净额法乃是会计核算方法之一,税务处理无权推翻——且税法对此并未另行作出规定;因此,应当认可此种方法结果。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二、2027年12月31日前,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这个政策并未限定“专门的图书销售公司”,“一般商贸公司”亦可享受。
若其享受免税政策,则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对方也可放弃免税(一旦放弃,三年内不能再享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您公司则可依法抵扣。但对方既享受优惠政策,又开具专用发票,则是违法的;这个您公司就不能抵扣了。
以上理解不完全正确,我来一一解释:
一、合伙企业盈利,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收金额>账载金额→调增多交税,这是对的。反之不调减、不调增。为什么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显然,这是个加法:作为计税依据的“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只可能大于或者等于“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不可能小于。
二、合伙企业亏损,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收金额为0,按照实际收到的投资收益全额计入利润总额,正常交税。这是对的,原理与上面第二部分一样。
三、如上情形,显然计税依据乃是15万。即账载金额15、税收金额也是15(原理在上面第一部分已经说了,税收金额=实分+应分)。
AI的吧。不过这次虽然依旧废话不少、说得不全,但好在大致没有说错——主要是它说了一些笼统、抽象的话,不太存在对错问题。
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基本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二、扣除条件
(一)实质要件: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实际发生、金额合理。
(二)程序要件:以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并有足以支撑的辅件,比如相关合同协议、结算单据、资金流水等。
增值税方面:交际应酬消费不得抵扣。
个人所得税方面:若向个人赠送,需要依照偶然所得、20%税率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企业负担,那就倒推为税前所得。
您需要把一、三、四张图片重新上传一下。
您的理解是正确的。固定资产原值于7月发生变化,则纳税义务自次月(8月)开始变化,然后在其法定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即可。
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是指税法第三条(有偿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第四条(境内概念)、第五条(视同销售)之外,且非税法第六条(不征收增值税)情形。
上述各项,除了“土地或农作物补偿款”可能属于税法第六条“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之外,其他几项符合“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同时,新税法实施之后,对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只作了概念描述,并无实例解析;谨慎起见,亦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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