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税收优惠
7989个问题
12022人关注
个人理解是可以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您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可以按照福利费税前限额扣除
第一个问题
相关材料不需要提交只需要留存备查。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如下:
1、被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认定书。
2、住房租赁合同。
3、租金收款单据
这个优惠没有明确的结束日期。
第二个问题
出租给员工个人且0租金,在税收上不应确认为租赁,属于发放福利性质,应当从价征收房产税
第三个问题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保障性住房认定书生效的次月开始享受。如果是保障性住房认定书先生效,后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那么从产生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月份起享受优惠政策。如果同一块土地既建有保障性住房又建有非保障性住房,按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如果在往期纳税申报中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没有享受,可以直接通过更正申报的方式享受税收优惠。这个优惠暂时没有截止日期。
第四个问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规定:
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这就是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优惠政策。开始日期为2023年10月1日。计税依据与《印花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一致。没有明确规定有效期何时结束。
第五个问题
房产税的备查材料我在第一个问题里已经回答过了,这里不再赘述。
第二个问题不需要备查材料。
第三个问题备查材料:
1、被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认定书。
2、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复的文书。
3、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图纸
第四个问题备查材料:
1、被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认定书。
2、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复的文书。
3、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图纸
4、与印花税有关的合同。
最重要的风险就是被税务调整的风险,站在税收的角度,强调关联企业间独立交易原则,不按独立交易原则定价可能导致税务部门对价格的核定。
例:所得税法第41条:如果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
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如上所述,既然因为“没有产生销售额”而收取此款项,则非增值税应税行为,因而无需缴纳增值税。
您是什么方式打回境内呢?如果只是打回收到的募集资金款项,没有涉及应税交易,不涉及税收问题的。
我举个例子吧:
比如前三季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假设另外条件符合)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就是:
200×25%(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20%(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10万
到第四季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320万,那么需要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320×100%(全额)×25%(适用25%税率)-10(前三季度已交)=70万元
高新认定是依据总分汇总的数据的,所以研发人员在总公司还是分公司发放工资,不会影响高新认定。
如果总分不独立核算,就无需在分公司核算收入成本。
是的,免征。
政策依据:
财税〔2012〕75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产品免征流通环节增值税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农产品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原本呢, 这个政策存在一定异议,因为可能缺乏直接规定。但就本题而言,则容易处理了。因为乃是2018年购入,现在是2025年,无论一次扣除,还是分期折旧,现在也应当折旧完成了;也就是说,一次还是分次,其实现在来看,没有区别了呀。因此,车辆购置税当时所入科目,现在无需调整也行。
这个费用本身,并非不得抵扣。当然,严格来讲,从上面描述来看,有点小小瑕疵,即“充值……取得专票”;事实上,如果充值开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且后续不能再开专票,只有实际发生费用而直接开票,才可依法开具专票。
视频 测
视频 限免
视频 限免
视频 限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