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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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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上述要求,乃是基于以下税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交易的购买方为自然人;
(二)应税交易免征增值税;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方提供研发服务,想要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因此就要提供普通发票。
事实上,这取决于市场:如果对方想要做成这个生意,他就会宁可自己交税,而给你们开具专用发票;如果您必须要对方提供服务,就要接受普通发票并承担不能抵扣的损失。关键在于买方市场还是卖方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5号)第十七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接受委托,代为办理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订舱、仓储;
(二)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
(三)国际多式联运;
(四)国际快递,私人信函除外;
(五)报关、报检、报验、保险;
(六)缮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交付杂费;
(七)其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在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从事前款有关业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有关主管机关注册的,还应当向有关主管机关注册。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之间也可以相互委托办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业务。
根据这个法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中为客户代买货物运输保险不是必要组成部分。所以贵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险费不适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免征增值税。
1.增值税。2026年前:若维修服务完全在境外发生,不属于境内应税行为,境内公司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2026年后:按消费地原则,若维修服务与境内货物/资产直接相关(非境外现场消费),境内公司需代扣代缴13%增值税;若服务完全在境外消费,则免征增值税。 境内公司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可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但需留存合同、修理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
2. 企业所得税 若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但所得与其无实际联系,且维修服务劳务 若境外公司派人到境内提供维修服务,所得来源地为境内,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境内公司代扣代缴。
如果是火车票或者机票的数电票,在系统中是可以勾选确认进项的,如果是其他的旅客运输服务电子发票可以按票面税额抵扣,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附表2第8行进项抵扣。
关于这个问题,有必要等待新的文件明确,或者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因为增值税法取消了“5%”征收率;而“财税〔2016〕47号”文件则是规定“全额3%、差额5%”。也就是说,既然没有5%了,那这个差额规定是否继续执行,这个不太明确。
请问您的具体问题是什么?或者说,您所说的“实际交易情况”与税务机关要求有什么异议呢?
可以差额开票,亦可全额开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对于购买方而言,最大区别在于,如果差额纳税,则只能就“净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扣除部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增值税法实施之后,取消了5%征收率。)
首先,给您参考一下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十一、举例说明1:
按季申报的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F,2026年前三季度销售额合计400万元,2026年10月销售额为20万元,2026年11月销售额为100万元,2026年12月销售额为10万元,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2026年11月超过规定标准。根据规定,F应在2026年12月申报期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F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1月1日。F应在2026年12月申报期内办理2026年11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在2027年1月申报期内办理2026年10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和2026年12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
那么,我们还得做个假设,即2026年之前销售额为零——因为“年销售额”概念乃是延续计算(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而非公历年度。
现在回到这个问题,您公司应在2026年3月申报期内(3月1日至3月16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2月1日。应在2026年3月申报期内办理2026年2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在2026年4月申报期内(4月1日至4月20日)办理2026年1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和2026年3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四条相关规定,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即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而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下列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二)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
(三)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另外,对于增值税法实施之后,原“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的延续、过渡情况,有待进一步明确。
我不妨直言,个人所得税年度扣除六万元,这个不存在“结转”问题。其次,个人所得税范畴,不存在发放“哪月、哪年”工资一说,而是“哪年、哪月发放”;也就是说,2025年发放工资(发的什么时候的不重要),就是2025年度个税属期所得,只能扣除六万元。
当然,如果说不合理,根源在于“2024年未发放工资”。直言勿怪。
应按照合同约定付息日期计算应收利息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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