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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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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婚后可选择其中一套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或对各自购买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根据上述规定,房子是婚前配偶买的房子,婚后对方不可以个税专项扣除。
货物代理公司帮企业发货后需要开发票给企业,企业要用运输单据来证明运输业务的真实性。不同模式下,对货代公司的开票要求不一样,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是货代开具的发票是 “笼统免税” 类型 —— 不管是内陆费、港杂费、报关费,还是海运费,都混在一起开成免税发票。因此应注意:① 按报关模式分拆费用② 区分税率类型(国际运输免税,其他必须带税点),出口货代费合规开票,国际运输可以免税,其余费用不能混开免税发票。
结合出口退税单证备案要求,货代公司开具体合规发票的注意点如下。
一、不同报关模式下的开票要求
1.FOB报关模式:货物运到船边之前的费用都由出口方承担。出口方需要拿到:内陆费发票(带税点)+港杂费发票(带税点)+报关费发票(带税点)
内陆运输费不等于国际运输费,内陆费不免税。
在 FOB 成交模式下,内陆费发票是退税审核的重要依据。内陆费指的是货物从你手里运到港口码头的这段运费,带税点发票:普通物流运输公司开 9% 税率,代理运输公司开 6% 税率,小规模运输公司开 1% 税率。
2.CIF / C&F(CFR/CNF)报关模式:这类模式下,出口方负责到目的港的费用。出口企业需拿到:内陆费发票+港杂费发票+报关费发票+国际运输发票(可开免税)
注意:国际运输费要单独开票,内陆、港杂、报关费需带税点。
3.EXW报关模式:由买方承担全部运输费用,出口企业需拿到:内陆费发票+港杂费发票+报关费发票复印件。 因为该模式下的费用都是客户或者工厂付费。货代的发票都开给客户或者工厂,你们需要找客户索取出货的费用证据复印件。
发票一般是开给客户或工厂,但实际出口企业仍需索取相关发票复印件用于退税备案。
二、开票税率要求
除了国际运费发票是免税,内陆费、港杂费、报关费都是要求有税率的。可以是9% 6% 1%三种的其中一种税率,一般货代开 6%,小规模开 1%。:
9%税率的是有自己车辆的运输公司开具的,开票项目通常是运输服务、联运服务;
6%货物代理运输公司且是一般规模纳税人,开具,开票项目通常是经纪代理服务(代理运费/港杂费);
1%货物代理运输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开票项目通常是开具的经纪代理服务(运输代理)。一
三、开普票还是专票:
货代到底开普票还是专票都可以,只要带税点即可(国际运输除外)。外贸公司收到的运费专票增值税是不可以抵扣的;生产型企业是可以抵扣运费专票增值税的。,货代需要与生产型出口企业确认是否开专票。
交通运输服务,适用9%增值税税率。
拖车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道路救援服务)”,适用6%增值税税率。
向船公司支付租船费用,若为光租(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则为13%;若为程租(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期租(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则属于水路运输服务,适用9%税率。
涉及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您出租的不是住房不能享受4%房产税政策。
需要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各种税收。
关于这个业务,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相关规定,并据此事实适用税率:
二、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如上所述,既然“受托废塑料后,清洗干净,再转给委托方”,则适用第(二)项规定,即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事实上,上述系数,并非法定计税依据;或者说,并非法定优先顺序计税依据。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也就是说,相关指标应当依次采用监测设备、监测机构数据、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数据。您上面提供数据,可能排在第三顺位了吧。当然,若依次适用此数据,则须依此计税;至于“网上了解”,这个是没有法定效力的。若确实感觉存在异议,亦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上述70万元,应当冲减土地成本(摊销金额随之减少),或者计入其他收益。
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但相关摊销不得税前扣除。
如上所述,可能是因为您单位相关摊销已入费用,但未作“征税收入”处理;或者已按照不征税收入申报,相关摊销未进行纳税调增。
您可据实对照一下,或者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其实,上面提及这些因素(违约赔偿、当时没有发票、没有抵扣进项、营业外收入),可能于现在销售,没有关系。简单来讲,如果您公司乃是一般纳税人,那就是销售货物,适用13%增值税税率。
另外,关于“依3%减2%”这个政策,适用于“法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情形。什么是“法定不得抵扣”呢?比如取得这个汽车的时候,您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再比如这个汽车是2008年之前取得的(当时固定资产不能抵扣);再比如这是小汽车且取得于营改增之前(当时也不能抵扣)。
不需要缴纳个税;但此优惠不能滥用。(比如张三原本工资每月3万元,听说这个不用缴纳个税了,那以后不发工资,只发这两项,一个月还是发3万,那自然不行。)
相关政策: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
二、(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82号: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下文章可供参考: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发布时间:2022年7月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https://tianjin.chinatax.gov.cn/nsrxt/11200000000/0500/050017/20220707154852845.shtml
是否缴纳环境保护税,关键在于是否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列举的污染物,比如大气污染物、固定废物。而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三、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方面其实都是按月(或者平均至月)计税,结果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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