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税收优惠
8118个问题
12381人关注
按照税法规定,享受三免三减半政策的主要包括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上述情形应当不能享受。
第一个问题
该设备进口时贵公司已经缴纳了增值税,并且作为进项抵扣了销项税。那么从合规角度讲,贵公司取得了该设备时,应当将该设备确认为资产。两年后将该设备退回国外,应当视同你们销售了这个设备。既然是视同销售设备,就需要申报增值税。根据您介绍的公司状况,我猜测贵公司是一个生产企业。那么出口这个二手设备就不能办理出口退税。只能选择出口免税或者出口正常纳税进行申报。如果选择出口免税,那么设备净值(原值与折旧的差额)部分对应的进项税应当做转出处理。
第二个问题
此种情况应当做进项税转出,转出金额13万元。具体处理,跟国内采购同样的设备,然后因质量问题退货,开具红字发票,是一样的。
第三个问题
因为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退货。没有购进货物,那么也就无法取得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那么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就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因为不是原状退运出境,并且时间超过了一年,所以在海关缴纳的增值税也不能退回。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印花税肯定不用交。因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凭证所载金额;既然“免费无偿移交”,自然无需缴纳印花税。
增值税方面,参考增值税法以及部分12366答复口径,存在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可能。但是,我仍然想表达一下我的个人观点(仅仅“个人观点”),如上所述,“免费移交”的根本原因,乃是“不移交不给发电”,且有文件依据;那么,此项“免费移交”,实为购电成本构成部分,而非“无偿赠送”。我另举一例:您去租了辆车,车费1000元;但是约定,车辆加油由您负责,难道这能认定为您把这些油“无偿赠送”给对方了吗?
当然,以上乃是个人看法;您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实务处理仍应以税务机关掌握口径为准。
是的,向香港母公司支付外债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7%优惠税率(正常税率10%)。如上条款规定,香港税收居民(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从内地取得的利息收入,在满足受益所有人条件的前提下,可按7%的优惠税率在内地缴纳预提所得税。
应当分别按照买卖合同金额万分之三、租赁合同金额千分之一,由合同各方分别计算、缴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注: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皆为此表列举项目。)
第十条 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这说明股本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股份,从企业所得税角度不能确认为收入,更确切的说不能确认为以股票增加的形式形成的收入。既然不能确认股票增加形式的收入,那么也就不涉及新的股票持有时间的计算问题。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投资方因股本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是不需要做会计处理的。不论投资方将上述投资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还是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所以从会计角度,股本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股份也不能视为股票增加形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既然会计角度没有增加股票投资,那么也就不涉及新的股票持有时间的计算问题。
所以该公司两次股本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的持股起始时间都是2021年3月1日。也就是说会计角度、税收角度的持股起始时间是2021年3月1日。也就是会计处理问题、纳税问题要按这个时间算。
如果要办理证监会监管的相关问题要按股权登记时间算。也就是说对同一问题不同政府部门的口径是不一致的,最常见的就是税会差异。
上述费用,是否签订了合同?合同名称及合同主要内容是什么呢?
如上所述,不缴纳契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其实,跟客户谈合同谈价格,可以有很多理由,上面只是其中一个。我的意思是说,这个理由并无特殊之处。如果依照税法确实免征增值税,则就实际收取款项全额确认收入即可。比如,实际打到银行账户100万,那就是收入100万。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第十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期末,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目前尚无官方文件显示2026年后将“收紧”或“新增到岗核查”条款。相反,近年来政策导向是:鼓励灵活就业、居家就业、远程就业(尤其后疫情时代);
推广“互联网+辅助性就业”“按项目计酬”“弹性工时”等模式;各地残联/税务部门更注重“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核原则。
例:
北京市残联2023年发布指引:明确“对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在家办公、非全日制、弹性工时的残疾人,只要形成实际用工关系并有支付记录,可计入安置人数”;
广东省税务局2024年稽查口径:强调“重点核查社保、合同、工资三要素,不机械要求考勤记录”。
所以只要真实聘用,并没有强调一定到岗工作,可以弹性,可以利用互联网工作,属实的话留存备查证明资料,一旦有分歧,提供证明。
从您描述的情况看,“个人备案的光伏项目”,那体现为“个人”从事经营,则您公司不能因此“享受三免三减半政策”。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视频 测
视频 测
视频 测
视频 限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