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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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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第4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满足“服务在境内消费”或“销售方为境内单位/个人”才算境内应税交易。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4条进一步明确“在境内消费”的含义,并单列例外——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销售服务,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在境外现场消费的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是否代扣判断标准是依据“劳务发生地”来判定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发生地完全在境外,属于收入来源于国外,不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相关规定,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而对于“国内段的费用”,则无免税规定,因此需要执行增值税法一般政策,依法缴纳增值税。
恐怕不合理。对于您公司来讲,乃事从事“建筑安装”,收的钱自然也是对应价款。显然,土地并非您公司的,您公司只是给人家在人家土地上干活,我的意思是说,相应征地补偿的法定义务,乃是您的客户(就是您的甲方)。打个比方,您去饭店吃饭,支付1000元,就是饭费而已,不存在代付厨师工资、饭店房租之类。
如果无法划分,则需要计算、分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理论上,当此前股权转让之时,新股东已就“未分配利润10万”向原股东支付对价,原股东因此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而当清算之时,新股东当时向原股东所支付对价,构成其取得股权的成本,而可以予以扣除——也就是说,这个10万无需重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之中,或有不同处理方式,谨慎起见,最好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我需要举例来说:
甲公司从乙公司那里买来A商品,没有从乙公司那里取得发票;然后甲公司把A商品卖给你们公司,给你们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你们公司可以依法抵扣。
如果甲公司实际上没有卖给你们商品,但是给你们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是虚开发票,当然不能抵扣。
是扣除个人应该承担的社保之前的那个金额,就是应发的金额,计入到企业成本费用的那个金额。
上述“饲料”并未销售,不需要就此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这里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外购种蛋孵化不属于“自产”范畴
政策明确规定: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不需要,不征税发票对应事项无需增值税纳税申报。
需要体现于申报表,具体包括主表“免税货物销售额”以及附列资料一“四、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这个问题或有不同看法。但我认为,房产原值的认定,以会计核算为基础——除非没有按照会计规则正确核算。而此例中,净额法乃是会计核算方法之一,税务处理无权推翻——且税法对此并未另行作出规定;因此,应当认可此种方法结果。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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