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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增值税法细则还没有出来,这个还不能确定呢,建议关注后续增值税法细则。
目前大家分析可以抵扣,是依据增值税法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这条对应现行规定是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新旧对比,看到贷款服务不在列示范围了,所以分析是否增值税法后贷款服务就可抵扣了,但细则出台前,没有办法确定的。
专利申请费可以加计扣除,专利代理费不可以,而且即便可以加计扣除,也是要回到研发当年追补加计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此,上述租赁部分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出售部分需要缴纳。相应地,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当对于总成本进行分摊,出售部分才可税前扣除。
税法层面不得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总收入”适用税法口径。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因此,个人理解,搬迁收入应当归入搬迁完成年度。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若为一般纳税人:
一、2010年11月购入的挖掘机,不适用简易计税。
二、2008年6月购入的铲车,若未抵扣,可“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无需备案;若已抵扣,不得简易计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经对照《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年本)查询,未见其中包括“加油站”或者“成品油零售”之类。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我没太理解你原来如何调整,跨期扣除项目调整是损益的调整,一般通过A105000报表调整,不涉及到资产负债表科目调整,麻烦详细描述一下您的业务。
抵扣乃是权力,不是义务,可以自行决定不予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关于“把鲜蛋委托给其他公司加工腌制”,是“鲜蛋”不作产权过户,加工方只给您开具加工费发票吗?
您好,
您所提及的零关税航空器政策,是特指,符合政策条件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营运的进口航空器。应该并不包括航空器所使用的零部件。
另外,目前政策对来源美国的保税租赁货物所支付的租赁费用,是否征收125%反制对等关税事项没有明确,但是根据现行政策的理解和推断,我认为来源美国的产品进行保税租赁业务时,租赁方所支付的租金也应该按照125%来征收反制关税。
您也可以和综合保税园区直接沟通一下,看看他们有无方案。
以房抵债需要分解为销售房产,然后以销售款偿债俩个业务行为,所以要注意销售房产相关的税费缴纳。
是否评估,在税收上并没有强制规定,但税收强调公允性,也就是以房抵债的做价应该公允,如果价格偏高或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部门有权对抵债价格进行调整。
公允价一般可以依据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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