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税收优惠
8101个问题
12339人关注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因此,改扩建后用于房产税计税的房屋原值应为:400万(原值)+ 50万(新增资本化支出)= 450万。
厦门税务曾经有过相关答疑口径,请参考:https://taxdy.cn/h-nd-64110.html
初始取得价款100万,后收到土地返还款40万,现账面价值60万。问题的关键在于这40万返还款的性质——是政府给予的"政府补助",还是实质上的"土地价款折扣",这在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
实操中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政府补助说):按100万计税,返还款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按照会计准则,土地返还款属于政府补助,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应当一次或分次计入"营业外收入",不应冲减土地成本。因此,房产税计税基础应按全额100万确认,返还款不影响计税依据。
持此观点的理由包括:一是按公允价值计量原则,土地实际价值并未因返还款而降低;二是土地出让合同价款为100万,合同未变更的情况下,计税依据不应减少;三是企业通常取得全额土地出让金票据,返还款实质上是财政补助。
观点二(实际支付说):按60万计税,返还款视为折扣处理
持此观点者认为,财税〔2010〕121号文件的表述是"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即企业实际从自己口袋里掏出的钱,返还的部分实质上并未支付,不应计入计税基础。实际中,通过无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用地成本为零,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也为零,这也佐证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应当是实际支付的价款这一原则。
从公平交易的角度出发,如果政府不给予地价返还,那么"土地交易"很可能不会成交,因此扣除土地返还款后的地价才是真实的成交价格。政府对土地价款的直接减免与事后返还不存在本质性差异,税收处理上不应区别对待。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层面没有明确规定,建议和主管税务部门沟通一下为妥。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2025 年本)》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明确规定目录共包括两部分:
1、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产业
2、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列,仅在相应省份适用
这意味着,即使内蒙古自治区新增鼓励类产业中没有直接列出煤制甲醇,只要您公司的业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24 年本)》中的鼓励类产业,仍然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发改委明确将煤制甲醇列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国家发改委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相关文件中明确指出,煤炭转化领域包括煤制甲醇、煤制合成氨、煤制焦炭、煤制烯烃、煤制乙二醇等,这些都是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关于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 (发改运行〔2024〕1345 号)》中,国家发改委进一步强调要 "有序发展煤炭原料化利用","推动煤化工与绿电、绿氢、储能、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耦合发展,打造低碳循环的煤炭高效转化产业链。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24 年本)》的相关规定
鼓励类:在 "三、煤炭" 第 4 条 "煤炭清洁高效开发利用技术" 中明确包含 "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
限制类:仅将 "100 万吨 / 年以下煤制甲醇生产装置" 纳入限制类。
这意味着:
1、100 万吨 / 年以下的煤制甲醇生产装置属于限制类,不能享受鼓励类产业优惠政策
2、100 万吨 / 年及以上的煤制甲醇生产装置不属于限制类,且属于国家发改委明确的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
如果您公司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则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减按 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装置规模:煤制甲醇生产装置单套规模达到100 万吨 / 年及以上
2、主营业务占比:以煤制甲醇生产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 以上
3、能效要求:生产装置能效达到《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 (2025 年版)》规定的基准水平
如果您公司的煤制甲醇生产装置单套规模低于 100 万吨 / 年,则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24 年本)》中的限制类产业,不能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如果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
建议您公司在申报前主动与当地税务机关和发展改革部门沟通,确保对政策的理解一致,避免后续出现争议。
这儿是指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若其混用于应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项目,则采取“当年全额抵扣、以后逐年调整”的方式。
根据“财税〔2008〕149号” 文件关于水生动物初加工相关定义:
将水产动物(鱼、虾、蟹等)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盐渍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制成的水产动物初制品 。
因此个人理解,如上所述情形属于农产品初加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手车公司主要经营二手车交易,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规定,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A公司、B公司需要缴纳《产权转移书据》(股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标的公司C),B公司是转让方,A公司是受让方。
应当与进口的同一批货物一起支付给供应商。在向海关申报时申报的货物价格应当包括本地清关费和产地证费用。如果随下一批货物进行申报缴税,改变不了这一批货物少缴税款的事实,不建议这么处理。如果对应的货物已经在海关进行申报了,但是申报价格没有包括本地清关费和产地证费用,建议更正申报,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属于应税收入。
讲一下基本税法逻辑:
企业所得税层面,首先概括列举了各种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若有免税文件,则可免税。即“笼统征税、列举免征”。“非营利民办学校的学费收入”并无免税规定,因此需要征税。
一般纳税人不动产租赁,一般计税办法税率9%,简易计税办法(老项目)5%。
首先,这儿是指“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那么,以下证据资产必然应当会有:租赁合同、租金支付流水、设备仪器交接以及运输资料。另外,我需要提示一点的是,即使有这些,税务机关也可能会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比如是否虚构合同,是否存在资金回流,追溯、延伸租赁标的至承租方乃至继续向上游延伸检查。
由于品质不良、规格不符的问题,自进口放行之日起 1 年内(特殊情况经直属海关批准可延至最长 3 年)可以申请退还进口时缴纳的关税、增值税。但是必须原状(未使用、未加工、保持原状态)复运出境。此时,关税可以全额申请退还。进口增值税未抵扣的,
可以一并申请退还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增值税已经抵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予退还;同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因为那批货物已经不是你的了。
出口的时候用“退运货物”方式进行报关。
出口报关单:监管方式 = 退运货物
征免性质:其他法定(免税)
备注栏注明:品质不良退运、原进口报关单号、进口日期
不要用 “直接退运”。直接退运适用于货物进境后、尚未海关放行前直接退运。
退运出境报关需要的材料
一. 基础单证(必备)
1、出口报关单(监管方式 退运货物)
2、原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3、原进口关税 /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4、商业发票(注明 “退运货物、质量问题”)
5、装箱单
6、提单 / 空运单(收货人对应原发货人)
二、. 退运证明文件(核心)
1、退运协议(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写明质量问题、退运原因、数量、原合同号)
2、质量问题说明(你方出具,加盖公章,详述不良情况)
3、检验证明(可选,目前海关已取消强制第三方检测;但海关认为必要时仍可要求提供,如 SGS、CIQ 等报告)
退运时符合上述关税退还条件的,不征收各项税费。不符合上述关税退还条件的,按一般贸易出口征、免、退各项税费。
视频 测
视频 测
视频 测
视频 限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