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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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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的推进模式类型较多,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项目收入来源主要包括使用者付费、使用者付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政府付费购买服务等,但无论采取何种模式及付费方式,均应按照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应税行为适用相应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PPP项目基于其项目实际运营业务,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府补助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购入节能环保专用设备减免应纳税额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部分特殊区域设立的企业还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税率优惠政策。
(一)PPP项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方面,PPP项目因为实际业务形态及事项的差异,同一PPP项目常存在多种增值税应税项目。如政府付费部分就通常涉及建筑服务中的工程款、金融服务中的建设期利息、金融服务中的可用性服务费(投资回报)等多个增值税税目。项目建设、运营期间取得的政府支付资金或者使用者付费部分,社会资本方应按照实际发生的应税行为适用相应税目及增值税政策,并按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纳增值税。
在PPP项目资产建造期间,项目公司负责投资建设PPP项目,实际上向政府提供了建筑服务,其取得来自政府的资金收入,属于建筑服务的对价部分,应按“建筑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PPP还是一个完整的项目融资概念,政府支付资金中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融资成分的影响金额部分,应按照“金融服务”税目适用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项目运营阶段,不同的PPP项目涉及的使用者付费类型也各有不同。如例1中项目公司负责高速公路的运营养护,并取得通行费收入。项目公司提供道路通行服务,应按照“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目,适用9%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甲公司2023年取得的运营服务收入1600万元,应确认增值税销售额1467.89万元[1600÷(1+9%)],应计提销项税额132.11万元(1467.89×9%)。此外,如果高速公路是2016年4月30日前建成通车,纳税人可以按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印发)的规定,在运营期间取得的通行费收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再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如自来水的生产和污水处理等,根据增值税现行政策规定,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并可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项目中包含机场向在境内航行的飞机提供航空地面服务,应按照“物流辅助服务”税目适用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等。即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根据其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项目适用相应政策,与一般企业生产经营适用增值税政策没有本质区别。
企业所得税方面,社会资本方取得的项目建设、运营等收入应按规定计入收入总额,即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的社会资本方提供公共服务而获得的收入范围及计算方法,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如社会资本方在项目运营期间存在可获得的其他收入,或者社会资本方不参与项目运营或不通过项目运营获得收入,而是按照合理收益原则在项目合同中约定社会资本方获取收入的,应按企业所得税现行政策规定的收入类型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收入额及税款所属期。社会资本方按项目合同约定承担的成本和费用,如人工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相关税费等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除。
在PPP项目资产建造期间,项目公司负责投资建设PPP项目,其取得来自政府的资金收入,属于建筑服务的对价部分,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如例1中甲公司2021年确认建筑服务收入为4036.7万元[4400÷(1+9%)],并将建设项目支付的4000万元,剔除其所包含的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确认为建筑服务成本。实际运营阶段,社会资本方根据项目运营业务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各类现代服务等,应按规定将其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并确认相关成本、费用等扣除项目。如例1中甲公司2023年取得的道路通行费收入1600万元,应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1467.89万元[1600÷(1+9%)],同时将运营支付的80万元剔除其所包含的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确认为运营服务成本,计入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
(二)同一涉税事项的不同税种处理差异
PPP项目周期较长、交易结构复杂,可能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多个税种。存在部分业务事项同时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的情况,实务中需关注同一业务事项在不同税种间适用税收政策的原则性判定。例如,政府补贴是PPP项目常见的收益组成部分,且补贴形式及补贴来源多样。政府补贴是否应税,是否满足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不同的政策要求。增值税方面,《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即增值税是否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取决于政府补贴是否与其经营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企业所得税方面,《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PPP项目取得的政府补贴如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须按照规定确认收入。《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例2:某通用机场PPP项目,因机场前期运营收益较少,需依靠政府补贴维持机场持续运营,当地政府与项目公司商定,如果机场2023年运营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则不予补贴;如果年销售额未达到1000万元,则按实际年销售额与1000万元的差额给予项目公司运营补贴。假设,该项目公司2023年度运营销售额为800万元。
增值税处理方面,项目公司取得补贴200万元(1000-800)的计算方法虽然与其销售收入有关,但实质上是政府为弥补项目公司运营成本给予的补贴,且不影响项目公司向机场使用者提供服务或提供机场场地租赁、广告等通航相关服务的价格和数量,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补贴,无须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项目公司取得的政府补贴不属于70号文规定的财政性资金,应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因为项目公司取得的政府补贴与其提供服务的数量、金额不存在比例关系,所以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值得关注的是,增值税不征税收入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这里需要准确区分增值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而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将符合70号文规定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符合条件的内地生产企业发香港仓库并在香港电视平台销售,可按生产企业免抵退办理;结算周期不影响退税资格。最主要的是报关离境、真实销售、收汇合规、单证齐全。
关于税负率,需要准确理解这个概念。简单来讲:先有税额,后有税负——而不是反过来,税额则是依照税法算出来的。
比如:甲公司、乙公司2025年销售额都是1000万。
甲公司销项税额130万,进项税额200万(当年恰好买了台机器),那么甲公司一分钱不交,税负为0,没问题。
乙公司销项税额130万,进项税额50万,应交增值税80万,但是只交了60万,那税负率就是6%了,但还是有问题。
也就是说,有没有风险,不在于税负率高低,关键在于据以计算税负率的税额,是否依法、据实计算并申报缴纳了。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乃是“应税凭证”,比如《股权转移书据》。如上所述,若签订了股权转移书据(协议),则需要依法缴纳印花税。
如果是多打了投资款,我理解可以退还,但最好是全部退还后重新打款。
个人理解是可以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您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可以按照福利费税前限额扣除
第一个问题
相关材料不需要提交只需要留存备查。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如下:
1、被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认定书。
2、住房租赁合同。
3、租金收款单据
这个优惠没有明确的结束日期。
第二个问题
出租给员工个人且0租金,在税收上不应确认为租赁,属于发放福利性质,应当从价征收房产税
第三个问题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保障性住房认定书生效的次月开始享受。如果是保障性住房认定书先生效,后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那么从产生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月份起享受优惠政策。如果同一块土地既建有保障性住房又建有非保障性住房,按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如果在往期纳税申报中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没有享受,可以直接通过更正申报的方式享受税收优惠。这个优惠暂时没有截止日期。
第四个问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规定:
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这就是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优惠政策。开始日期为2023年10月1日。计税依据与《印花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一致。没有明确规定有效期何时结束。
第五个问题
房产税的备查材料我在第一个问题里已经回答过了,这里不再赘述。
第二个问题不需要备查材料。
第三个问题备查材料:
1、被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认定书。
2、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复的文书。
3、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图纸
第四个问题备查材料:
1、被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认定书。
2、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复的文书。
3、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图纸
4、与印花税有关的合同。
最重要的风险就是被税务调整的风险,站在税收的角度,强调关联企业间独立交易原则,不按独立交易原则定价可能导致税务部门对价格的核定。
例:所得税法第41条:如果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
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如上所述,既然因为“没有产生销售额”而收取此款项,则非增值税应税行为,因而无需缴纳增值税。
您是什么方式打回境内呢?如果只是打回收到的募集资金款项,没有涉及应税交易,不涉及税收问题的。
我举个例子吧:
比如前三季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假设另外条件符合)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就是:
200×25%(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20%(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10万
到第四季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320万,那么需要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320×100%(全额)×25%(适用25%税率)-10(前三季度已交)=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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