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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情况,属于销售折让,应当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所谓“不开红字发票”,这个前提不合税法)。销售方据此冲减销售方和销项税额,购买方冲减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额。
关于折旧方法,其实不能改变;会计方面,若有必要,改变也非不可。但是,企业所得税方面,既然当初并未一次扣除,那就不能一次扣除了。
可是,既然乃是“医疗费用”,为什么又说“非医疗票据”呢?
根据公司法69条和83条的,我和您的理解是一致的新公司法下,小规模公司,可以取消监事,同时也不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来替代原监事。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这里没有明确的解释,我理解比如一人有限公司,只有俩个股东的有限公司等都应该属于类似满足条件的,这条的意思因为规模较小或者公司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东一般也是公司的决策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其所有权和经营权归于一人,减少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这样的监督机构或者执行机构,降低代理成本,是对公司自治的尊重。
如果确实不想设置,建议您还是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一下为妥。
既然“与个人签署的房租合同,给个人付款”,那么“以公司名头开出的发票”这个事根本就是错误,不存在“怎么做才合规”—怎么做都不合规,因为本身就不对。
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发票开具必须与事实完全相符。谁出租,谁开票,这没有任何借口。
既然没有取得发票,那么确实不能税前扣除,需要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处理。不涉及其他税务处理。
其实,有两个基本原则,必须要遵守:
一、发票必须要和实际情况完全相符。
二、销售成品油,必须开具成品油发票。
所以说,既然外卖柴油,那必须要开具成品油(柴油)发票。
以上处理完全正确。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自建房应当土地、房产分别核算。而房产税方面,计税基础则是报告地价,也就是说,这就是一项税会差异,各自处理即可。
一般而言,这个情况下,品牌方收取品牌使用费,作为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以此确认收入并据此计提增值税即可。
如果这个补价,之前已经确定好了,那需要调整之前年度收入以及追溯税务处理。如果之前并未确定,则会计、税务处理于当期即可。
一、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区分外购还是自产:
(一)若为外购,不用视同销售,但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若为自产,需要视同销售,相关进项税额也可依法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这些员工的劳动关系,在哪一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