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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使用“库存商品”科目核算该成品的购入和销售。
这是销售(租赁服务)折让啊,比如原本收了100万,开100万租赁发票。现在拆迁了,要赶人家走,给人58万,那就再用红字(负数)开58万发票给人家。
上述业务需要贵公司与银行签订委托书,委托书一般银行会提供格式文本,建议重点注意两个方面的条款,一是根据贵公司与对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确定银行付汇时间,以及超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二是相关的付汇凭证的交付,确保取得合规的入账凭证。
打个比方:原销售100件,收了12000元;现在又给人20件。那就是12000元卖了120件。
既然已经按照100件确认12000元收入,则此12000元既为120件收入;另补做20件成本即可。
借: 主营业务成本(20件成本)
贷:库存商品(20件)
此业务没有税法、会计差异。
超出合同有效期,建议对合同后续执行事宜签订补充协议,主要考虑的是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责划分问题。
一、既然“出租”,自然不能开具“销售”发票。
二、“分公司的车辆,总公司在使用”,如果手续完备,则总公司在其使用期内,若未受分公司禁止出租之约束,对此车辆出租(这也是一种“使用”方式),那也没有问题。
总之,发票开具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实事求是”。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相关条款: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 收件、分拣、派送 服务的业务活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的初衷是减轻物流行业的税收负担,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于哪些范围的经营活动属于免税范围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不同的理解,导致存在偏差。
上游物流企业开具免税发票,对其本身而言,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对下游企业而言,不需要支付上游本应负担的销项税额,也不能取得进项税额,税负并未发生变化。
学历教育支出应该个人承担,属于与公司取得收入无关支出,不管是否取得公司抬头票据,都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的。
只要不是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职工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就可以抵扣的。
这儿没有所谓“差额”。因为注册资本并不是会计数据,实收资本才是。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 20340000(美元:3000000)
贷:实收资本 20340000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请核对一下,哪一方是境内,哪一方是境外?
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9%;如果属于混合销售,比如销售货物同时负责运输,一并按照销售货物13%税率计算增值税——但这不是说运输服务13%税率,而是一并按照“销售货物”执行,“销售货物”自然13%税率。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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