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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与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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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列于研发费用,必须与研发活动相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也明确这一点:
六、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外服公司只能对服务收费部分给委托方开具发票,代收代付五险一金不能开具发票,五险一金部分委托方可以根据五险一金的支付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增值税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条相关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现行政策规定就是这些,并无进一步明细规定。个人认为,可作如下考虑:
(一)若上述活动,只产生一件(套)样件,则主要业务应为研发、开发;而若据此批量销售,则研发、开发服务(附属)于销售了。
(二)亦可参考各自市场公允价值,即单独买卖上述货物多少钱,单独找人研发需要花多少钱?当然,若无市场可比,可依上述第(一)项。
当然,正如上面所述,“并无进一步明细规定”,也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为妥。
计入到营业外收入就可以,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没有产生增值税的应税交易。
你主要业务是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税法之后税率为9%,您的附属业务也是安装路由器吗?还是赠送路由器?按你所属附属业务原来是13%,那就是货物?如果认定未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或征收率的属于混合销售,按主要业务确定税率,应该是全部9%,开具发票时如果合同没有分开价格,可以按全部金额开具基础电信税收编码的发票,如果合同分开标注价格,都采用基础电信的税收编码,编码后边星号内可以分别写宽带服务费和货物的名称,分两行开具。
如果达到资本化条件还是应该资本化,你之前是按各个设备单独核算固定资产的,产生的零部件属于哪个设备更换的,如果达到资本化条件就要相应计入该设备的价值。
如果卖方是自然人(非经营者),偶然发生销售业务,则其按次计税;而若每次小于1000元,即符合免税条件,税率栏填写“免税”是对的——况且属于税务机关代开,自然不必担心。
但若为经营者(比如上述第三张发票),则其月度或者季度计税;即月度10万元以下或者季度3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而每笔发生时,并不知道月末或者季末是否免征增值税,因此不应按照“免税”选择税率。
关于这个问题,我需要讲以下几点:
一、现在额度涨到1000元了。(2026年开始。)
二、个人(指自然人,非个体工商户)在此额度之内可以不开发票,公司使用“内部凭证+收款凭证”入账。
三、此“个人”,乃是非经营者,即偶然发生上述业务。若持续经营,则需要办理注册登记,无论金额大小皆应开具发票了。
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进行勾选确认即可。
会计分录据实即可,但没有发票不能税前扣除;当然更无法抵扣了。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汇算清缴对此纳税调增处理。
发货方指的是你的直接上游,对与D 商贸公司来讲,发货方就是A。
此“销售额”,乃是增值税术语。事实上,《企业会计准则》没有这个概念,正如您上面所述,会计上乃是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资产处置损益、营业外收入等概念,但没有“销售额”这个术语的。
其实,从上面三个分子也可以看出来:前面两个,属于增值税项目,所以用了“销售额”;而后面那个,因为不是增值税项目,所以不用“销售额”,而改用“收入”了(当然,此处“收入”也不是纯会计收入,而是基于增值税“销售额”而改了一个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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