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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与合规 4600个问题 11429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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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本身享受,无需考虑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比如,您2025年5月份办理了2024年度汇算清缴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则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会计准则 财务报表 内控与合规
    1个回答2025-07-03 15:42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如上所述,本身并无问题。既然“实际交易也是跟分子公司进行,回款也是分子公司”,则开票理应给“分子公司”。至于合同方面,或者于合同写明上述情形(交易、资金、发票皆为分子公司),或者另补合同条款,或者出具授权分子公司交易、付款、受票说明。总之,能够证明事实即可。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且不说合理与否了,直接就是不合法。发票开具,必须“如实”,否则就是虚开发票了,违反税法甚至刑法。至于“如何走账合规”,那非常简单,如实开票才是合规。也就是说,事实是“劳务派遣服务”,就开“劳务派遣服务”发票。

    内控与合规
    1个回答2025-07-03 14:04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那么,请您补充一下,这个合同具体是总公司还是分公司履行的呢?

    内控与合规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5-07-02 09:55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相关定义,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农产品-动物类-畜牧产品)的征税范围。

    显然,火腿以及火腿肠开发票适用13%税率。

    内控与合规 发票 税收优惠
    1个回答2025-06-30 11:46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子公司和母公司是典型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因为母公司对子公司具有控制权(如股权控制)。因此,当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发生应税交易(例如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子公司从母公司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这个问题需要从根上来做。

    比如说,投入材料、人工成本100万,原本生成10件产品,但其中一件废品,入库9件合格品,其成本也是100万。

    借:库存商品(9件) 100万

      贷:生产成本、应付职工薪酬 100万

    这时候,质量部既然已经修好,则修理成本(材料、人工),当然构成这件产品成本;同时,对于之前并入那9件的部分,也要合理转出。

    借:库存商品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修理成本)

             库存商品(之前入到那9件的部分,金额应当合理确定)

    会计准则 内控与合规 管理会计
    1个回答2025-06-26 08:59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如上所述,其实乃是销售货物(包装桶),应当按照13%税率开具发票。这儿需要明确两点:

    一、发票必须据实开具。

    二、若依其他法律规定需要办理资质,那就应当依法办理。也就是说,据实开票不是不办理资质的理由。

    内控与合规 发票
    1个回答2025-06-23 09:12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主要看用途,一般可以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的二级科目,比如办公费、宣传费等

    会计准则 内控与合规
    1个回答2025-06-19 09:54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这个业务是你们直接给客户进行的维修,不是给供应商进行的维修,所以不是向供应商开具发票而是需要进行质量索赔。

    内控与合规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5-06-19 08:47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一般是根据审计报告来证明一人有限公司财产独立于出资人的,但如果报告是否定意见或保留意见,不能起到证明作用的话,这个报告就不能成为证明了。

    是否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等方式证明,这个建议咨询律师。

    内控与合规
    1个回答2025-06-16 14:19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国税函[2001]84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合伙企业收到的利息性质的收入,是由合伙人按利息股息红利税目缴纳个税的。

    对于合伙企业收到利息,应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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