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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与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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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卖方是自然人(非经营者),偶然发生销售业务,则其按次计税;而若每次小于1000元,即符合免税条件,税率栏填写“免税”是对的——况且属于税务机关代开,自然不必担心。
但若为经营者(比如上述第三张发票),则其月度或者季度计税;即月度10万元以下或者季度3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而每笔发生时,并不知道月末或者季末是否免征增值税,因此不应按照“免税”选择税率。
关于这个问题,我需要讲以下几点:
一、现在额度涨到1000元了。(2026年开始。)
二、个人(指自然人,非个体工商户)在此额度之内可以不开发票,公司使用“内部凭证+收款凭证”入账。
三、此“个人”,乃是非经营者,即偶然发生上述业务。若持续经营,则需要办理注册登记,无论金额大小皆应开具发票了。
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进行勾选确认即可。
会计分录据实即可,但没有发票不能税前扣除;当然更无法抵扣了。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汇算清缴对此纳税调增处理。
发货方指的是你的直接上游,对与D 商贸公司来讲,发货方就是A。
此“销售额”,乃是增值税术语。事实上,《企业会计准则》没有这个概念,正如您上面所述,会计上乃是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资产处置损益、营业外收入等概念,但没有“销售额”这个术语的。
其实,从上面三个分子也可以看出来:前面两个,属于增值税项目,所以用了“销售额”;而后面那个,因为不是增值税项目,所以不用“销售额”,而改用“收入”了(当然,此处“收入”也不是纯会计收入,而是基于增值税“销售额”而改了一个叫法)。
需要注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给员工按工资薪酬计税,给外部人员按偶然所得计税。企业所得税要分别计入福利费和招待费税前限额扣除。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首先完全遵从合伙协议的约定。这意味着你们可以在协议中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而按任何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比例(例如,GP多分、按业绩分配等)进行分配。
《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我理解您最好在合伙协议中对于如何分配进行明确的约定,如果有变化需要更新合伙协议。
对于您说的先以借款名义转账到合伙企业,后续再转为合伙人的投资款,我理解从原则上应该没有问题,但我还是建议还款以后再以投资款的名义重新打入合伙企业,因为这样程序复杂,易产生纠纷。
直接凭证就是出库单之类。另外,比较关键的是,这些产品形成过程的凭证,比如材料、费用发票,人员工资凭证、资料等。
只要是真实的支出就可以在账户上列支,只不过在所得税上需要做纳税的调整处理。
可有两种方式:
一、A公司给B公司开具发票;A公司确认收入、计提销项税额,B公司税前扣除,若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增值税抵扣。
二、A公司出具分割单给B公司。A公司冲减水电费、进项税额,B公司税前扣除(但是不能抵扣)。
这取决于申报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按照印花税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若按年计征,则于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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