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内控与合规
4967个问题
12195人关注
员工因工受伤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企业没有缴纳工伤保险,或者超出工伤保险目录/需企业承担的部分,属于企业的实际用工相关支出,允许扣除。
需要补充留存证明业务真实性的佐证资料(光有个人抬头发票不够,避免被税局认定为个人消费):
劳动关系/工伤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人社局出具)、劳动合同,证明该员工属于本单位职工、本次受伤属于工伤;
费用承担说明:企业内部制度/协议/情况说明,明确该笔私立医院的医疗费是由企业承担(而非员工个人承担),如果是垫付后续不走医保报销的说明也附上;
配套资料:对应的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和个人抬头的电子普票一一对应,证明费用确实是本次工伤治疗的必要支出;
税法上并未要求所有行业的“中介”都必须持有特定的行政许可证书(如房地产中介需备案),但有以下判定标准: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首要条件是B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必须包含“经纪代理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或“居间服务”等相关字样。目前B公司的范围是“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等,严格来说不包含“经纪代理”,这是开票不符的原因之一。
行业特殊资质:
如果是房地产中介,需有住建部门的备案证明。
如果是人力资源中介(猎头、职介),需有人社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如果是金融/保险代理,需有银保监/证监会的牌照。
普通商业中介(如撮合销售合同):通常只需具备工商登记的合法经营主体资格即可,但经营范围需匹配。
必须开具经纪代理服务发票才是合规的。
包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一、 请病假时的工资计算规则
根据图片中的《第三十二条 假别种类及待遇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需结合医疗期时长和本企业工龄来确定:
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
根据第1点规定,医疗期根据“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确定(3个月到24个月不等)。在医疗期间连续休假6个月以内的,按以下标准计发:
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60% 计发;
已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70% 计发;
已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80% 计发;
已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90% 计发;
已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 100% 计发。
疾病救济费(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公司不再发放病假工资,而是按以下标准支付疾病救济费:
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40% 计发;
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50% 计发;
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 60% 计发。
底线要求:图片中特别注明,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 “本人工资”是指基本工资还是工资总额?
图片中的制度仅提到了“本人工资”这个概念,并未明确其具体构成。但在实际的劳动法律和司法实践中,“本人工资”通常既不是纯粹的基本工资,也不一定是包含所有补贴的全额工资总额,而是指劳动者正常出勤情况下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基数)。
一般来说,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通常包含固定的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但会剔除一些非固定性或补偿性的收入。
三、 交通、取暖、职称补贴及留存绩效是否算在内?
关于具体项目的认定,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交通、取暖、职称补贴:
这类补贴通常被视为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或福利性补贴。在多数地区的工资支付办法中,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包含上下班交通补贴、住房补贴(取暖补贴性质类似)等。但具体是否计入,需看公司内部的薪酬制度是如何定义这些补贴性质的。
留存绩效(每月扣10%年底发放):
如果该绩效是固定发放的(即只要正常出勤就必然能拿到,只是发放时间推迟到年底),这部分资金本质上是工资的延期支付,理应计入“本人工资”的计算基数中。
如果该绩效是浮动的,与月度或年度考核结果挂钩,且考核不达标可能会被扣除,那么在请病假期间因未提供劳动而无法参与考核,这部分通常可能不被计入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建议与风险提示
由于图片中的公司制度未对“本人工资”的构成进行细化,为了避免争议,建议你:
查阅内部细则:查看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或《员工手册》,看是否有关于“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或“工资总额构成”的具体定义。
咨询HR或财务:直接向公司人力资源或财务部门确认他们核算病假工资时的具体取数标准。
核对劳动合同:参考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
这个其实没有本质区别,关键是“建筑服务”已经把大类锁定,后面具体项目符合实际情况即可。
汇算需要看应纳税和已经纳税情况判断是否退税。没有收入不超过12.万免税的说法啊。只是有收入不超过12万,且已经按规定预扣预缴情形,可以不做汇算清缴的说法。
关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是指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境内销售或者视同销售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工资、规费基金、征用补偿、存款利息)。
个人认为,以上非保本的理财收益(含股票分红收益,不含股票转让收益)、股息红利、股权转让,符合“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条件。至于股票转让收益,则原本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
当然,以上乃是个人理解;因为税法并无进一步解释文件,也无举例、列举,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上述捐赠协议不在《印花税中税目税率表》所列范围之内,因而无需缴纳印花税。
这属于“销售费用”,明细科目可以自行分类、设置。
我只能告诉您应当怎么做:
作为一项支出,需要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并辅以相关业务合同协议、结算单据、资金流水等。同时,向个人支付此款项,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这本来就是广告服务,应当按照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但是,对方开具发票项目不对,应当开具“生产生产服务-广告宣传服务”,这个需要退回重新开具。
需按红冲时间、红冲原因分情况判断。
若在发票开具当月完成部分红冲,且红冲原因为“销售退回”“服务中止”(因交易实际终止产生),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同步恢复对应额度(恢复金额=原蓝字发票部分红冲的金额)。
若在发票开具跨月后办理部分红冲,无论红冲原因为何,当月可用发票额度均不恢复。
若红冲原因为“销售折让”(交易未终止,仅调整价格),无论是否在开具当月红冲,均不恢复可用发票额度。
回复参考来源:
https://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5/p20260512085843596.shtml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三、(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那也就是说,即使合同分开,也应一并按照13%税率开具发票;关于具体编码,您可根据设备具体类别,自行在开票系统适配一下。
视频
视频
视频 测
视频 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