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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与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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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因此,改扩建后用于房产税计税的房屋原值应为:400万(原值)+ 50万(新增资本化支出)= 450万。
厦门税务曾经有过相关答疑口径,请参考:https://taxdy.cn/h-nd-64110.html
初始取得价款100万,后收到土地返还款40万,现账面价值60万。问题的关键在于这40万返还款的性质——是政府给予的"政府补助",还是实质上的"土地价款折扣",这在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
实操中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政府补助说):按100万计税,返还款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按照会计准则,土地返还款属于政府补助,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应当一次或分次计入"营业外收入",不应冲减土地成本。因此,房产税计税基础应按全额100万确认,返还款不影响计税依据。
持此观点的理由包括:一是按公允价值计量原则,土地实际价值并未因返还款而降低;二是土地出让合同价款为100万,合同未变更的情况下,计税依据不应减少;三是企业通常取得全额土地出让金票据,返还款实质上是财政补助。
观点二(实际支付说):按60万计税,返还款视为折扣处理
持此观点者认为,财税〔2010〕121号文件的表述是"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即企业实际从自己口袋里掏出的钱,返还的部分实质上并未支付,不应计入计税基础。实际中,通过无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用地成本为零,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也为零,这也佐证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应当是实际支付的价款这一原则。
从公平交易的角度出发,如果政府不给予地价返还,那么"土地交易"很可能不会成交,因此扣除土地返还款后的地价才是真实的成交价格。政府对土地价款的直接减免与事后返还不存在本质性差异,税收处理上不应区别对待。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层面没有明确规定,建议和主管税务部门沟通一下为妥。
机票的数电发票是开给用户的就可以抵扣,如果是旅行社开具的经纪代理服务发票专票也可以抵扣。
劳务公司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项目为“加工服务”;委托第三方购买保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票面项目为“人力资源服务”。
不可直接用:2024.9.30 基准日评估值 + 过渡期损益调整直接作为 20% 股权公允价值;
可采用方式:以调整过渡期损益后的实际交易对价倒推整体股权公允价值,按 20% 比例确定剩余股权公允价值,该方法有充分准则与实务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因此,如果只是签订合同,业务尚未发生,是不能提前开具发票的。
债资比主要的影响就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需要对超过债资比的利息作纳税调增处理。
如果属于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以下2种情形,不受债资比的限制,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①企业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②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所以企业在日常管理中要了解所得税相关政策,进行合规纳税调增,如果属于上述不受债资比限制情况,应该留存备查资料。
加计抵减政策没有“最大限额”规定,只要符合税法规定条件即可。当然,如果加计抵减额超过了当期实际应交增值税额,则需要结转以后期间再进行抵减。
可以卖。但是,税务处理需要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而非账面残值。否则就会涉及增值税(以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其差则会涉及个人所得税。
借: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
贷:银行存款
我理解是可以的,因为这应被视为与经营管理活动(人员招聘)相关的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承租集体土地,土地使用税应由您公司承担。若其发生其他税费,则不由您公司承担。
二、对于上述土地使用税,即使对方垫付,也应以您公司作为缴费凭证抬头;若以对方抬头,则应作废重开,作为您公司入账凭证。
三、为办理土地报批手续找的三方中介机构代办服务费,应当开具发票给办理土地报批的主体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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