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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描述的业务属于混合销售,就是包含运输服务的货物销售,一般情况下,应该按混合销售开具发票,您是以销售货物为主要业务,所以应该按120开具货物税率税目的发票。
实操中,确实在合同中如果分开约定货款和运输费的情况下,有的地方允许分别开票,但这个还是比较有争议的,建议如果想这样开票和主管税务沟通一下。
代表人为同一人,但代表的是俩个公司,我理解如果具有代表权限,不会因为是同一个人而在税收角度产生影响,正常按交易实质纳税就好,至于银行是否有其他要求,您最好和办业务的银行详细确认一下。
发放方式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
个人所得税需要合并计算。根据“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如果提供的研发服务完全在境外消费,不需要代扣增值税,否则需要代扣增值税(6%)。
所得税按劳务发生地判断,如果完全在境外提供的,不需要代扣企业所得税。
如果需要代扣代缴,支付时就应该代扣代缴了。
一、如果保险乃是“团体”缴纳,并未量化至具体个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这一点,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既然并未超过工资5%,可以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予以税前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个人理解,私募股权基金份额转让,应该属于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应该按公允价值,您现在转让就应该以目前份额的公允价值作为交易的公允价格,所以如果目前按市场价格有浮盈,会涉及转让份额溢价,应该缴纳个税。
按您所述——我司赔付完款之后,通常情况下那些料就属于我司了,说明您对供应商的赔偿损失,实际就是材料采购,因为材料已经归属于您公司,至于之后是报废还是怎么样,那是后续处理的问题,所以你这种行为属于购买行为,对方也属于销售行为,需要给你公司开具发票,发票的名称就是该原材料的名称。
(非金融企业)超过权益性投资2倍部分的利息,不能税前扣除。
相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二)其他企业,为2:1。
税务处理方面,费用化支出需要当期税前扣除,资本化支出则分期扣除。也就是说,将此支出予以资本化,并未导致税款减少或者税款延迟,因此本身并未涉及税收风险。
你说的都不是找个人是啥意思?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解释与应用指南: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通常包括日常修理费、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房屋的装修费用
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因更新改造过程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转入在建工程,停止计提折旧。
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可以作为盘盈产品来处理,借:库存商品,贷:待处理财产损益,既然是盘盈,相应的成本已经结转,不需进行处理
甲公司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话,确切的说,不是免税,是因为两个公司所得税税率相同,不需要再重复缴纳,缴税与否与分红方式无关,是针对税后利润的一种分配,其在被投资公司分红为该公司企业所得税已完税利润,故不需要再补交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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