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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与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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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没有“计提”一说。
若销售时即已“折扣”,则直接以折扣后金额确认收入、开具发票、计提销项税额;若销售并开具发票、确认收入,而后发生“折扣”,则对于折扣金额红字冲销,并作负数会计分录(与收入确认分录一样,只是数字按照折扣金额负数来写)。
(不得抵扣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上述“无法使用”情形,并非“不得抵扣”情形,无需进项税额转出。
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只有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才需要转出处理。
但需要提醒的是,在报废过程中如果产生报废资产残值处置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
一、个体户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自2012年以来并无太大变化。如果核定征收,则有增值税,即应有个人所得税。
二、主动、如实、及时申报纳税,是纳税人法定义务。
三、核定征收期间,若实际低于核定额,则依核定申报;若高于核定额,则应如实申报、调整定额。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第十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四、若对税务机关执法行为不服,可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已注册登记的个体户,于注册登记时已通知纳税申报要求,因此后期不申报则为“通知申报而未申报”,是属于偷税的,这个是无限期追征的。“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是针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比如自然人。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协调解决为善。
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如上所述,既然因为“没有产生销售额”而收取此款项,则非增值税应税行为,因而无需缴纳增值税。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可知:
资产处置损益+负债清偿损益-清算费用-清算税金及附加+其他所得或支出=清算所得
清算所得-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其他免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
即:清算所得中可以减去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如果分公司没有独立核算的话,那其实没有什么影响;但若独立核算,那就应当各自分得清楚才行。另外,企业所得税层面,无论是否独立核算,分公司都不可以作为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而应并入总公司一起计算,所以就没有影响了。
您是销售方吗?客户违约扣保证金对应的业务是否已经发生,是否已经给客户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了呢?
计提坏账准备,一般选择单项计提或者组合计提,另外,二者结合更好。至于账龄计提,则属于组合计提方法,就是基于账龄来确定计提坏账比例。但是,需要提示注意的是,企业会计准则更加重视实事求是,而不会直接规定账龄几年就一定计提多少比例。
一、特殊部分收入,是指收到不征税收入(比如政府补助)并且申报为“不征税收入”的金额。
二、后面两行,其实一回事,只是区分了当年还是以前年度。是指计入研发费用的金额,其中形成了产品销售所占用的部分,这个部分是不能加计扣除的。
关于取数,则要看上述业务您公司是如何核算的。比如政府补助,收到时计入了什么科目,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还是递延收益?领用时又是如何结转的?总之,这需要据实而看。
一、既然“直接转售”,那么进、销环节税收编码理应完全一致。
二、逻辑上,买进来,然后才可能卖。而“买进来”的时候,即应取得进项发票。
也就是说,您应当于买入时即取得进项发票,且购、销编码应当保持一致。
构成房产原值的应该是不动产部分,动力母线是一种生产设备吗?虽然是固定建造在房产内部,但我认为还应该单独确定一项固定资产,不应该计入房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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