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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与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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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再说,开具发票金额为0也没有意义呀。)
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不需要缴纳个税;但此优惠不能滥用。(比如张三原本工资每月3万元,听说这个不用缴纳个税了,那以后不发工资,只发这两项,一个月还是发3万,那自然不行。)
相关政策: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
二、(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82号: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下文章可供参考: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发布时间:2022年7月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https://tianjin.chinatax.gov.cn/nsrxt/11200000000/0500/050017/20220707154852845.shtml
从“我司收到外包公司给我司开具发票”、“外包公司只负责做饭”描述来看,乃是外包公司给您公司提供“餐饮服务”,应当开具“餐饮服务”发票。
您公司应当作为职工福利核算。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银行存款
借:成本费用科目(区分员工岗位)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此业务未涉及视同销售(我举个例子,施工企业到建设方来盖房子,不存在“建设方租地给施工方一说”,这儿也是如此:外包公司来您公司做饭,那个餐厅从来都是您公司的)。
房产税方面,您公司全额从价计税即可。
您的理解完全正确(当然,可能上面描述有个笔误,“同时C公司和B公司也是一样的处理”,这儿应当是“同时C公司和A公司也是一样的处理”,是吧)。事实上,三方协议只是资金结算问题,但销售业务以及对应票据,还是与业务完全匹配才行。
现在并轨了,执行公司法即可,自行决定是否计提任意盈余公积。之前计提“企业发展基金”余额,亦结转“任意盈余公积”。
“此模型师镶嵌在交易系统重使用”,这个因素并无影响。关键在于,该“策略模型”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关于研发活动的定义,即: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文件同时规定,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以上属于事实层面判断,则应由您这边根据文件要求自行确认。
会计年限,企业可以自行决定,无需评估。
但是税务处理方面,则需要按照不低于10年或者法定年限(比如专利证书规定15年)来摊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至于无形资产价值,则不能评估,而是据实。就是说,为了取得这个无形资产,实际花了多少钱,价值就是多少。而如果企业实际花了200万,而告诉税务局说花了1000万;税务局查实之后,则以偷税处理。
这个情况,可以分两次结算,即每次皆未超过500元,可以不用发票。又因为没有超过800元,所以不用缴个人所得税——当然,严格来讲,其实应当申报的。
无需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财税〔2016〕36号”文件列举了不得抵扣情形,其中并未包含上述情形。(注:增值税不得抵扣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可以给个体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业务真实、票实完全相符、三流一致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推广服务费”或“市场营销服务”等类目都可以。
这样的发票,确实存在风险。
一、这样做的话,就导致开票方、收款方不一致了。(或者说,“由原房东A去税务局以真正的业主企业B的名义开具房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能将租金原封不动地转交给B吗?)
二、发票开具,乃是“据实”。也就是说,谁把房子租给您了,谁给您开具发票。按照上面描述,乃是A出租房子,而非B(虽然这是房主,但并非租赁经营者),因此原本就应由A开具发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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