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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与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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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面描述,这只是简单的数学问题,本身没有什么风险。其实对于税务方面,做到业务真实,依照税法据实申报纳税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既然“由于没有货物交付形成违约”而支付款项,则非“应税销售行为”,不应开具发票,开具收据是正确的。至于名目,自行协商即可,其实不甚重要。
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仓储服务包括:
农产品仓储服务
专业仓储服务
运输货场仓储服务
商业流通仓储服务
其他仓储服务
您可据实选择,若上面四个皆不属于,则可选择最后“其他仓储服务”。
从税收角度,没有对资质的限制和要求,更强调是业务真实,确实发生仓储业务就可以开具对应的发票。
应当费用化,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科目。
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二条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3 财务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正常分录应该
借:应收账款600
借:投资收益200
贷:长期股权投资800
如果和股东借款相抵
借:其他应付款600
贷:应收账款600
关于两家企业合资设立新公司的人事安排,法律上并未禁止A企业同时派遣董事长和财务负责人,其可行性最终取决于双方如何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并需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股东有权向合资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法律原则如下:
董事长的产生:董事长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但作为股东,A企业可以依据出资比例或双方协议,拥有向董事会“提名”或“委派”董事长人选的权利。这通常会在合资协议和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
财务负责人的聘任:财务负责人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总经理(由B企业派遣)有权提名财务负责人,但最终聘任或解聘的决定权在董事会。
账务处理基于事实,并且依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事实上,是否减资,是由股东会决定;而后续工商变更,则为法律形式。由此来看,减资账务处理于股东会通过来做,并无太大问题。另外,需要提示注意的是,由于法律形式在12月尚未完成减资(工商变更),需要考虑对外承担的相关责任及法律风险。
发票开具基本原则,乃是“据实”。如上所述,开具小数并不合适,也不属实。个人以为,前期几次开票之时,数量之处可以空着或者以“***”、“——”之类代替(事实上,这才与事实相符);而到最后一次开票时,则将数量开具为整数。同时,发票备注可以注明相关情况,或者另附说明或者协议、订单等。总之,能够真实反映情况即可。
超经营范围并不影响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答复: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关键在于是否确实提供了安装调试服务。(当然,若持续发生该项经营活动,仍须依法办理相关注册登记。)
生产型出口退税企业将出口货物和服务签在一张合同上本身并不影响出口退税,关键在于合规核算、对应单据信息一致且符合退免税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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