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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新公司明确可以以债权进行出资,按工商规定的程序办理债权出资就可以。
需要按劳务报酬代扣个税,个税=(50000/1.01-城建税,教育附加等)*(1-20%)*30%-2000
是的,如果不考虑你已经知晓优惠的事,按票面报销没有问题。或者你可以视同不知晓。
但如果想按优惠后金额报销,也是可以的。
您好,没有查询到这个文件。
您说的96年的文件是不是 內蒙古自治區房産稅實施細則?
big5.www.gov.cn/gate/big5/www.gov.cn/zhengce/2019-03/21/content_5719700.htm
“此模型师镶嵌在交易系统重使用”,这个因素并无影响。关键在于,该“策略模型”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关于研发活动的定义,即: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文件同时规定,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以上属于事实层面判断,则应由您这边根据文件要求自行确认。
是的。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支付的现金,包括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价款现金及增值税款、固定资产购建支付的现金。但不包括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支出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关于具体比例,税法并无规定。但是,研发费用必须据实列支,否则税务机关查实则以偷税处理。至于是否剥离,乃是企业自主权力,税务机关无权干涉,可以自行决定。
会计年限,企业可以自行决定,无需评估。
但是税务处理方面,则需要按照不低于10年或者法定年限(比如专利证书规定15年)来摊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至于无形资产价值,则不能评估,而是据实。就是说,为了取得这个无形资产,实际花了多少钱,价值就是多少。而如果企业实际花了200万,而告诉税务局说花了1000万;税务局查实之后,则以偷税处理。
企业当然有自主选择权。比如企业投了1000万,即将形成一项无形资产,企业把这个成果给打烂了、烧毁了,总之,就是不能它形成无形资产,这是企业的权力,可以费用化处理。但是,如果事实上没有打烂、烧毁,而是确实形成无形资产了,只是和税务局说没有形成,那就不可以了。
需要并入。关于如何判断,其实很简单(虽然税法也有列举,但无论怎么列举,都不可能列举得全):这些设施,必须依附于房产,才能发挥功能,就要并入房产——基于这个原理,上述各项都是应当并入的。至于“这些设施涉及多个房产”,则应分摊并入各房产。
如上所述,既然包括了“自己生产对外销售”,则还是包含“电池生产”比较准确。而“电池销售”未体现“生产”这个环节。个人理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