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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可以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如果此项演出与公司宣传或者提升企业形象有关,也可以作为销售费用。
可以入账,并可追溯调整2018年度损益及所得税。
参考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一、加工费所含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账务处理
(一)支付加工费(假设开始即知用途,则非“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二)认证专用发票并作转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借: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一、依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方负有依法开票义务,无论对方是否需要(若不需要,也应据实开具出来)。当然,专用发票须对方索取才能开具;否则仍应自行开具普通发票。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二、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如果尚处于筹建期,则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开办费)。
二、如果已经开始生产经营,则区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核算。
(一)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企业(商品流通)管理费用不多的,可不设置本科目,本科目的核算内容可并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三)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等科目核算。
一、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1、股权转让收入
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2、股权原值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3、合理费用
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二、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注:转让方若有税后收入预期,可以通过转让价格调整实现,即依据税负涨价;但无法改变法定纳税义务。)
您的理解基本正确,但仍须据实申报个人所得税(此项目零税额申报)。
一、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各地多规定500元)
二、不必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三、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须进行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因此,“每月500元”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二条: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因此,支付车辆租金需要依法申报。
四、需要缴纳印花税,税率千分之一;但是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一、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相关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不需要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营改增之后,已经没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即原先缴纳营业税项目),(其他各项更不符合,)因此不属于视同销售情形。
三、账务处理
(一)购入工程物资(假设开始即知用途,则非“原材料”)
借:工程物资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二)认证专用发票并作转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借:工程物资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领用工程物资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麻烦您补充一下这“1000元损失”具体形成原因?比如是罚款、看车费、拖车费,还是车辆被扣导致无法正常经营而产生损失?还是其他什么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若不在上述范围,确实不征收房产税。但是,我下面这段内容或许更加需要引起注意:
一、有的“城市”规划范围乃是市区及郊区的整个行政区域。(注:城市确实不包括农村,但却将整个市区、郊区规划为“城市”,相当于此“城市”本来没有农村。)
二、县城、建制镇确实也不包括农村,但有的规划县城、建制镇驻地为整个区域,相当于县城、建制镇位于整个行政区,而没有了农村。
以上两段或许目前不好理解,但其实城镇化就是如此。
三、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工矿区是需要纳税的。这个可能在农村,也可能在上述城市(市区和郊区)、县城(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之外。
四、上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范围,通常由各级政府依照授权划定。
一、增值税
自然人适用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法,设备租赁征收率3%.
应纳税额=租金(含税)/(1+3%)×3%
二、附加税费:按增值税一定比例计算(一般为增值税10%左右)
三、印花税:税率千分之五
四、个人所得税
适用财产租赁所得,税率百分之二十。
每次(不含增值税)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注:附加税费、印花税也可从不含增值税收入中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如果依照上述规定得以授权汇总纳税,则并无“省分公司、地市机构”等概念,税法范畴上原本就是一个纳税人,产生费用进项税额自然可以依法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