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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贷:银行存款
二、债权转让并非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必发票;通过相关合同或者协议、支付凭证(收款凭证)、付款单据等作为原始凭证即可。
参考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
一、加计抵减政策与“申请新办开票税控机”无关。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也就是说,加计抵减要件包括一般纳税人、提供四项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取得法定抵扣凭证并且依法可以抵扣等。
【答复】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因此,目前没有正规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答复】您好!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因此,下一年摊销租赁收入不可以将上年摊销余额加权平均摊入,需按20年的所属期,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因为甲供材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办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因此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首先要确定采用何种计税方式,最主要在条款中约定甲供这样的字眼,包含甲供的材料名称,种类,甲供材如何由甲方转给乙方,同时要注意合同总价款中是否包含甲供材的金额,都要注明。而且对于如果甲方提供某些材料,比如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必须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所以在进行这些材料甲供的时候要想清楚,你是否要选择简易方式,如果不是,就不能进行这些材料的甲供。给您推荐一篇关于甲供材合同签的一篇文章,希望对您有帮助。https://wenku.baidu.com/view/6f028550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6ee140a.html
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五个条件:一、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给购买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根据上述5个收入确认条件,按照你的描述应该不符合全部确认收入的条件,但对于已经开票,并且已经确认工程量的部分,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判断:
1、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已经发生的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结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
2、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应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你大概应该说的是 财税[2019]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这个文件吧,但这个文件规定的是集团成员之间的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您说的关联公司,要具体看是不是属于集团成员,什么是集团 根据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审批后,市场监管总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尽快修订有关法规规定,明确在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的标准和要求。2.强化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的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所以你要根据这个文件判断一下是否关联企业属于集团成员,如果是才可以适用免税,否则不能适用
1、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附件三: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五)殡葬服务。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您所说的墓地租赁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
2、目前对于墓地租赁价格满足什么条件可以免征,没有全国的统一规定,可以借鉴福建国税营改增解答:(12366营改增热点问答(4月19日)2016.4.21)
提供墓穴租赁能否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答:符合规定的墓穴租赁,即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合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墓穴租赁可以免征增值税。
对于殡葬行业物价放开后,有没有专项制定怎样缴纳税款问题,建议您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如下规定: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个人认为对于征税政策的理解还是以纳税人为主,如果是税务机关指导错误,目前你不好提供有效证据,还有是否为税务人员个人理解,能否代表税务部门意见,都是你主张权利的前提条件,对于应补缴的滞纳金建议还是先交纳,然后再与税务部门进行进一步沟通。
给您一个申请减免滞纳金的文件,作为参考,看看是否可以利用这些与当地税务进行沟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滞纳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地税征 [2003]536号)中《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滞纳金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减、免滞纳金:
(一)欠缴滞纳金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能积极补缴欠缴税款,并主动提供其他单位和个人偷逃税款线索的,经查属实,追缴税款数额较大的;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中,积极配合检查,及时足额缴纳查补税款且缴纳滞纳金确有困难的;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清全部欠缴税款且缴纳滞纳金确有困难的;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动补缴税款的。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在缴纳欠缴税款后次日起3日内填写《减税免税申请书》(注明滞纳金),向主管税务所提出减免滞纳金申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滞纳金确有困难的,还应向主管税务所报送当期银行对帐单及财务报表等资料。
麻烦再详细说一下您的问题,不是很明确!是测试费先要向对方预收,然后未必会发生,不发生的话还要退还吗?
根据财会2016 22号文件规定: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次月发票已到,暂估回冲业务不需要附红字入库单,直接冲回原分录,然后按照发票金额和税额进行账务处理,发票附于新做的分录下作为附件。如果既无合同又无协议,在无发票情况下,只是符合货物已到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发票,可以按照双方确认的价格暂估入账,即使没合同协议,对于该笔货物价格双方肯定也是有过商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