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麻烦您补充一下:您所支付款项是货款还是运费?还是只雇佣司机,而车辆是您公司自己的?
您好,贵司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认定后,出口口罩可享受“免抵退”政策。具体流程可参阅http://www.360doc.com/content/20/0325/13/2244419_901565289.shtml。
麻烦您补充一下,您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吗?
一、关于增值税及开票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一)上述补贴若与您公司“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则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发票。
(二)上述补贴若与您公司“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则不缴纳增值税,不需要开具发票。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取决于是否能够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
既然“不在公司发工资”,则并非公司员工。
若公司通过他们采购货物(只能这样描述),货物款项乃至中介手续费(既然不是员工,只能视为中介),当然可以按照市场标准如实支付,并依法取得相应发票。
然而,所谓“加油差旅费”,则属于股东个人支出,不能在公司入账报销。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您虽然说自己是“生产型企业”,但就此业务来讲,“购入两台电动汽车现准备出售”,则为“一购一销”,而非“生产销售”。而对于购销业务来讲,则并无税收优惠。
这取决于扣款原因:
比如说,如果因为您公司违约,依照合同支付违约金,则应当作为营业外支出。
又比如说,如果对方因为您公司使用了这批货物,而收取租金(折旧),则应根据使用用途,计入相应成本费用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