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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在没有明白您的意思啊?“2020年计提的费用”,与“实际发现多计提了税金”是什么关系啊?
一、经营者工资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六条……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若无综合所得,可依税法相应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注:若有综合所得,那就不能在经营所得计税时作上述扣除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一、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以下文件可供参考: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个税改革后如何申报88个问题》明确:
(1)按月正常发放工资的,“是否雇员”选择“是”,填写正常工资薪金报表;
(2)不按月发放工资或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雇员”选择“否”,填写劳务报酬报表。
如上所述,既然“子公司的总经理是母公司的职工,子公司的经营管理、人事、财务都是母公司的人专职负责”(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且“办公场地租金也是母公司支付”(无论转租处理还是代垫收回)。以上各项,皆是基于实质服务活动,而非基于上下级隶属关系之类而收费;若收费金额符合市场原则(关联交易皆应如此),且相关凭证资料真实、合法、完整,自可依法税前扣除。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个问题我是有些纠结的。
财政部会计司就实施“新收入准则”相关答复如下:
问: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时,对于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及相关增值税应当使用什么会计科目?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新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使用“合同负债”科目,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
根据新收入准则对合同负债的规定,尚未向客户履行转让商品的义务而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中的增值税部分,因不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不应确认为合同负债。
根据上述解答,合同负债不含增值税部分。这是与预收账款不同的,预收账款是含增值税的。那么,增值税部分放哪儿呢?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由此看来,确认“待转销项税额”的前提(之一)乃是“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而这儿呢,既然作为“合同负债”,那就是还没有“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这个文件可能您也知道,但是政策就是这些,针对您说的情形,确实也没有再明确的规定,您可以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如果主管税务机关也说不清楚(我们都依据的一套税法),那就好办了:“法无禁止即可为”,只要您确实属于上述“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则对于“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按照“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执行。
相比来讲,下面这个文件就说得很清楚。《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不应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也就是说,发票开具范围乃是经营、销售、劳务服务之类活动。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明确,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
而且,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也明确,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乃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而非视同销售情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正常情况下,由于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应由其承担预缴税款。
您好,如果对方没有sap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只是提供运维,可以确定为服务。
如果对方有sap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在授权贵司使用后再提供类似运维服务,需要有单独的运维合同(独立于特许权使用费外的合同)才能确定为服务,否则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支付。
区分服务和特许权使用费,只要从所有权归属、项目的收费标准、是否有保密条款,是否承诺效果,是否可以重复使用等判断,服务一般所有权归接受服务人,按工时或技能收费,没有保密条款,承诺效果,不可以重复使用,特许权使用费则相反,且收费一般和销售额等挂钩,具体可以参考文件 国税函2009 507号。
您好,可以让乙方出具一下当时吸收合并的资料和证明,证明甲方债权债务已经被乙方承接,并让乙方出具一份说明盖公章。
您好,您的问题未描述清楚,请补充完整以便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