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认定为驰名商标后悔显著增加你们这个商标的市场价值。所以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代理费应当记入无形资产。在认定成功后记入无形资产。
您好,跨境收汇的问题,建议咨询外汇管理部门;问题提到的事项,EPC项目总投入取决于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成本及相关税费,对于如何使涉及的相关税费尽量低一些这一问题,由于缺乏具体的信息和数据,因此难以给出具体方案。考虑到该业务事项重大,建议寻求专业机构做系统咨询。一问一答不能解决问题,且过于草率。已把问题反馈给产品顾问,稍后会与您联系。
是否可以入账,一个必要条件乃是“是否合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也就是说,发票开具必须与实际情况完全相符(注:不仅项目完全相符,销售方也要完全相符;所谓“三方票”,也是虚开发票)。如上所述,如果旅游公司自己有提供住宿服务的能力,兼营住宿服务,据实开具住宿服务发票当然没有问题。反之,则发票违规,自然不得入账、抵税等。
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借款合同计算印花税,合同各方分别缴纳,税率(各自)万分之零点五。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一、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这儿不是能不能抵扣的问题,而是压根不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自然不涉及抵扣问题。
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三、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如您所述,“2014年自建办公楼”,则发票应于2014年开具,而当时则为营业税发票,自然无从抵扣增值税。即使需要补开,也是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也是不能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注:“2014年自建办公楼”,当时应当缴纳营业税;若未依法缴纳,而需要补缴,也是补缴营业税。)
您好,提供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模式下,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扣除,扣除凭证必须是从分包方取得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七条: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可以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即: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执行。
借:银行存款 3040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 30000万
投资收益 400万
此属于对外交易,不涉及抵消分录。
股权对外转让之后,长期股权投资与实收资本之抵消分录也不用再做了。
您说的是“劳务派遣”吗?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若属于上述“劳务派遣服务”,则并非印花税征收范围,此“劳务派遣服务”而签订的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因此,若境外所扣所得税,依法可以抵免,则相应会计分录如下。
一、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收到款项、确认境外缴纳所得税
借: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境外缴纳所得税
贷:应收账款
三、当期正常计提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四、申报缴纳所得税、依法抵免境外缴纳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境外缴纳所得税
银行存款
一、是否借、借多少、利息如何,这是公司间自己的事情,别人无权干涉。
二、以下讲讲税法规定(仅适用于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方面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是否属于企业集团成员应以集团母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为准,或以已经取得的《企业集团登记证》为准。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未支付利息,对您公司来讲,未造成税收流失,自然并无影响。
对于出借一方来讲,则需要依照独立企业、市场公允原则,确认计税(利息)收入。
主要相关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此文件已经延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税收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具体掌握口径,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