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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中国与意大利签订的税收条约见: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70/c1153185/content.html,目前还有2019.3.23签订的新条约,暂未生效。原有的条款中,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包含有相应的条款,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的规定,该外籍个人符合意大利税收居民条件,且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在境内从事受雇活动取得受雇所得,不是由境内居民雇主支付或者代其支付的,也不是由雇主在境内常设机构负担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方是第十六条董事费条款规定的高管,该个人取得的高管人员报酬按照税收协定董事费条款规定可以在境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按照有关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就无法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
是否能够申报扣除,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判定;而您的描述情况并不完整明确,涉税信息也不全面,所以我也不好直接作为判定。列出以下条款文件,供您对照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也就是说,向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执法局发生支出,可以不必取得发票,但须如上所述取得相关凭证。
一、公司内部人员提成,构成职工薪酬组成部分,一并纳入工资薪金所得,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即可。可凭工资表、提成计算清单、支付单据、个税扣缴申报记录等资料入账。
二、社会人员部分提成,应属于劳务报酬性质
(一)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应当向其索取发票;若每次(日)每人支付不超过500元,可以不用发票,而以内部凭证及收款凭证(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入账。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一、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客户)、管理费用(供应商、总部)
贷:库存现金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
(一)需要扣缴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金额
比如红包500元。假设此500元乃是税前,则上述账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客户)、管理费用(供应商、总部)500
贷:库存现金 4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00
如果上述500元乃是税后,则上述账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客户)、管理费用(供应商、总部)625
贷:库存现金 5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25
注意上述公式:税前×(1-税率)=税后,倒过来:税后/(1-税率)=税前
三、关于税前扣除
一般认为,支付给客户、供应商部分税前扣除问题不大,但给总部人员部分存在异议;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吧。
我们来看全套工资社保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视员工岗位)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及公积金(单位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及公积金(单位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显然,员工承担社保公积金,乃是其工资组成部分;当然,您“在记账中应付工资科目会将员工自己承担的五险一金剔除”并不准确。
既然多确认收入,则据实调减即可。(以下分录,假定您多确认收入时同时计提了税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2019年工程项目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等(即您确认收入时对应科目)
此发票不可以报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按照税法规定申报纳税;若二者存在差异,则在依照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之后,依照税法申报纳税时予以纳税调整。
一、未分配利润可以转增资本。但是,作为国有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主管部门对于国有企业相关特殊要求。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相关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也就是说,25%比例适用于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而非未分配利润转增。若未分配利润已经按照10%计提法定公积金,则其转增资本与剩余公积金多少无关。
母公司、子公司,作为各自独立法人,不应当随意出现“奖励”之类。如果确实给子公司资金,无非就是按照出资、捐赠等项处理;若为捐赠,则通常子公司需要纳税,而母公司不得扣除,因而可以视为出资。谨慎起见,则需要修改子公司公司章程、股权投资协议等相关文件以备查。
母公司账务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子公司账务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这样,除了子公司缴纳万分之五并减半征收印花税之外,不再涉及其他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依据税收法定原则,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非“税”,不适用税收征管法,不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