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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您关注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一、“如果在单位上班每月领3000的工资”,且无其他收入,则不用汇算清缴。
二、如果每月取得5000元劳务报酬所得,则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即原先税法劳务报酬所得税率及加成征收计算方法)。这样每月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800元,全年缴纳96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注意,是并入以后的综合所得扣除上述各项;并非劳务报酬扣除一次、综合所得扣除一次,那样就重复扣除了)。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也就是年度口径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这样如果没有其他收入,每月取得劳务报酬5000元,年度汇算清缴涉及退税,因而需要办理汇缴申报。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一、(三):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这就是“三流一致”原则,即:收款单位、开票单位、销货单位应当是一致的。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开具发票应当一次性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完全相符。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如上所述,合同签订、发票开具皆为B,而收款方却是C,这样是不符合规定的。
您好:
根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备案单证的管理规定”: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如果税务机关对上述备案单证有所怀疑,企业能够取得其他可以证明其空运运输真实性的凭证(例如货代的收货证明、结算单据等),可以参照适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举证,并不影响企业进行申报出口退(免)税。
【解答】您好!请问您是什么单位?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吗?
土地整理中心应依据项目的预算书和任务书建立“拨入专款”、“拨出专款”和“专款支出”等一级科目。
收到上级单位拨付的项目资金记入“拨入专款”科目,向下级单位拨付的项目资金记入“拨出专款”科目,按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在“专款支出”的科目下分为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设备购置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等二级科目。
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该科目下的子目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规划设计、土地清查与勘察、项目招标和工程监理等明细科目。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财政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您的问题没有表述清楚。贵公司是利用制作的模具生产出口产品吗?那国外客户一定会有该模具生产的出口产品订单吧?
国外客户后面有出口产品的订单,且该模具是用于后面订单产品生产用的,那么,这笔收汇可以作为预收的货款。
预收款无需缴纳税款,出口产品时按规定纳税即可。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上述规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税务局征收管理或税务稽查都是根据企业的会计核算资料为依据,结合税收规定对企业的涉税问题进行征收管理。
贵公司可以依据甲方的验收单据和其他完工证明材料,证明2017年垫资赛里木湖项目取得的收入是在2019年以前,只是发票和合同是在2019年签订。但是问题是,尽管2018年所得税是核定征收,贵公司也未按规定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现在确认收入也存在滞纳金问题,未按规定确认收入也存在偷税罚款的问题。
建议:企业按规定调整账务并按税收规定自查补税及滞纳金。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基于以上规定:若股东已经缴清注册资本份额,且该股东确实向企业支付资金(资产)所形成,则企业对于该股东之负债,转入资本公积,自是企业、股东之自行决定权利。
您好!行权的有效与否主要是面临外汇管制问题,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的第六条规定: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以本企业股权或期权等为标的,对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动关系的员工进行权益激励的,相关境内居民个人在行权前可提交以下材料到外汇局申请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手续:(一)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二)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业务登记凭证。(三)相关境内企业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四)特殊目的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能够证明所涉权益激励真实性的证明材料。(五)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境内居民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而“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如果该员工能够依照上述规定办理相应的外汇登记,那么就可以顺利的进行行权。
一、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的业务,而股东涉及印花税(双方)、所得税(转让方)。作为B公司,只是转让标的,涉及实收资本明细科目变化而已。
二、甲公司、A个人涉及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三、甲公司涉及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另外,上述平价转让,可能涉及纳税调整。具体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财务处理:依据 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6〕67号
三、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的财务处理问题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回购股份,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财务处理:
(一)公司回购的股份在注销或者转让之前,作为库存股管理,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转作库存股成本。但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而导致的股份回购,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及合并后如均属于同一股东最终控制的,库存股成本按参与合并的其他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相关投资账面价值确认;如不属于同一股东最终控制的,库存股成本按参与合并的其他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相关投资公允价值确认。
库存股注销时,按照注销的股份数量减少相应股本,库存股成本高于对应股本的部分,依次冲减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低于对应股本的部分,增加资本公积金。
库存股转让时,转让收入高于库存股成本的部分,增加资本公积金;低于库存股成本的部分,依次冲减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
(二)因实行职工股权激励办法而回购股份的,回购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所需资金应当控制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数额之内。
股东大会通过职工股权激励办法之日与股份回购日不在同一年度的,公司应当于通过职工股权激励办法时,将预计的回购支出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中作出预留,对预留的利润不得进行分配。 公司回购股份时,应当将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转作库存股成本,同时按回购支出数额将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转入资本公积金。
(三)库存股不得参与公司利润分配,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其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备抵项目反映。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A向B开具了咨询服务费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A公司与对方生产企业B公司签订管理及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属于提供劳务收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因此,贵公司应依据所签订的合同,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