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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公告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包含“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上述文件已经执行到期。但政府工作报告已经明确:增值税阶段性减免延续。具体延续至什么时候,很快就会有文件明确。
一、需要代扣增值税,税率6%;
二、根据增值税一定比例附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三、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五;
四、需要代扣企业所得税,税率1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长期待摊费用(若为租入资产,则其装修应入“长期待摊费用”)或者累计折旧(若为自有资产,则其装修应并入“固定资产”,然后对其一并计提折旧)
涉及企业所得税,也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最后,将此科目结转“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您好,甲公司按财产转让进行处理,处置收益应当计入甲公司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购买房屋时,房屋过户到甲名下,则处置时,还会涉及受让房产土地的契税、转让时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如有可能,不办理过户。
第二种方法,会计处理相对合理,但是,加计扣除值得商榷。
您好,如果合同还没开始就终止了,不需要叫增值税。
合同是中间终止的,则需要交增值税。
如果所得税符合税收协定,可以减免所得税,否则应该缴纳所得税。
稅是否缴纳主要看规定,按规定操作,不会存在多交税的情况,具体建议您和主管税务局确认下。
您好,1、国内购入地板,收到购入地板发票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申报完出口退税,尚未收到退税款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在出口退税环节收到退增值税款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相关规定: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若为此项情形,应取得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并加盖本(接受捐赠)单位(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印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等
您好,母公司将该笔补偿款划拨给子公司用于异地重置资产,不属于政策性搬迁,如果也不符合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不征税的财政性资金,应按规定并入母公司当期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子公司收到此项资金不需要返还,
母公司向子公司拨款时:
借:其他应收款——子公司
贷:银行存款
子公司收到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母公司
后期还款:
母公司做以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子公司
子公司做以下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母公司
贷:银行存款
增值税:母公司无偿借款给子公司不缴纳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条 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第三条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 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第十八条 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一)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二)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5号)第七条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好,如果境内子公司会将社保按支付额再付给母公司,那么母公司是帮子公司代垫了社保。同理,母公司会将工资按支付额再付给子公司,则子公司是代垫了工资。
在发票开具方所在省税务局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根据《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相关规定:
一、银行电子回单属于本通知所称电子会计凭证(之一种)。
二、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
(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要求。
四、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注:电子会计凭证(此原件也)符合条件可以单独入账,电子凭证之纸质件(此复制件也)不能单独入账,必须同时保存原件(即电子会计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