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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公司属于销售折让,应当按照规定流程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
顾客获得打折,其应当依法冲减购买成本(费用)及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如果您所说的“计划生育奖”就是上述“独生子女补贴”(这是有规定标准的,不是企业自行决定的),那就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不是这个情况,那就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单就时间问题,并不影响抵扣——当然,若有其他原因,自然另当别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答:你要问商家的账务处理?积分兑换现金,是直接兑换成现金,还是作为购买商品的现金劵?先按你是商家,直接兑换现金处理对待。
一、积分会计处理
1.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2.积分兑换现金会计分录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现金
3.积分兑换现金,该事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税收上,商品销售时,应按实际收取款项确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
如果经济业务实质就是这样,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看做两项销售行为,每一个销售行为都应该是公允的,也就是在销售定价时要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定价公允,不能很明显是进行纳税筹划减少国家税收,否则,税务可能对不公允交易进行调整。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这里的产权包括股权,因此,股权转让合同的印花税适用产权转移书据对应的税率。
合伙律师的工资不允许计算经营所得时扣除,意思就是工资部分也并入经营所得计算个税,不需要对其取得的工资按照综合所得申报纳税!不重复!
最近发布的有关核定征收的文件是《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需要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二、办公楼需要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上面若没有房屋)则只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是指业务招待费按照60%扣除的问题吗?计入开办费当年无需纳税调整,因为不存在税会差异。待营业后摊销开办费的时候,会计金额和税法金额存在差异,在摊销当年申报,作税会差异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您好,参考此案例。http://www.360doc.com/content/21/0331/15/74528909_969939754.shtml
理论上并不禁止。但是,发票开具必须票实完全相符,内容完全一致。比如上述情形,两项内容开具于一张发票,那最起码是上述办公用品乃是从物业公司买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