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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处理
企业应于收到补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后续用于补偿损失、费用的
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有结余的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
2、纳税申报
在搬迁期间,搬迁所得产生的税会差异在A105000中调整,将会计核算已经计入本期损益的金额分别在第11、30、35等行相应的“其他”项目中调增或调减。
在完成搬迁年度及以后进行损失分期扣除的年度填报A105110 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
按照74%的比例退回留底税额,剩下的26%要继续放在增值税留底税额里面的,也就是我们按进项税额构成比例计算可以退回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没有退还的部分依然是在以后期间可以留抵或者再次申请的退税的,不应该转为费用的。
申请当期,申报表不应该体现退税的事项,是在申请的下一期申报表中 通过填写附表2的22行“ 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将退税金额转出的,然后体现在主表中14行“进项税额转出”中,将可以抵扣的金额调整了的。
抱歉,你上传图片看不清楚,请重新上传。
1.合作研发,就研发投入应按合作协议,双方分别核算和加计扣除。
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2.不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因此,无论研发活动是否成功,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的支出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非常、完全、十分正确。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一、按照新收入准则第十七条相关规定,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二、关于融资成分问题,是来确定交易计量金额,而非收入确认时点。
三、关于收入确认时点,仍应依照新收入准则第五条及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处理。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一)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二)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三)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四)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六)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1、不能。从会计的角度来讲,B公司从A公司进口货物应当作为采购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应付款项,而不能作为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从税务的角度来讲,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B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交易应当遵循独立交易原则。
2、为缓解B公司的资金压力,A公司可以通过股权投资或者债权投入的方式,将资金以股本或者借款转给B公司。
3、如果是进口货物,那么需要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属于法定事项,不是协议约定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如您所述,“实际未予以出租”,自然最终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但是,从细节上、程序上来讲,由于存在“预收租金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规定,理论上,应当在预收租金时申报缴纳增值税,在确定不会出租、将资金结转营业外收入(即确定这笔资金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时再冲减这笔增值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关于财务报表本身,没有所谓“税务报表”。也就是说,即使报送税务,也是报送会计上的财务报表。不存在上述使用权资产、信用减值损失调整的问题。
二、关于纳税申报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19年修订):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第1-13行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写。本部分未设“研发费用”“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对于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纳税人(基础信息表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在《利润表》中归集的“研发费用”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19行“十九、研究费用”的管理费用相应列次填报;在《利润表》中归集的“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则无需填报,同时第10行“二、营业利润”不执行“第10行=第1-2-3-4-5-6-7+8+9行”的表内关系,按照《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直接填报。
您好,问题涉及方案筹划,如有需要请联系您的产品顾问。谢谢~
这要区分情况(具体表格、具体栏次)来讲。
从会计上讲,利息收入冲减财务费用(利息支出),自然不构成收入。
从税法上讲,收入总额则包含利息收入。
主要参考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3 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五)利息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