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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一、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
(三)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目前印花税的申报情况,如果按季度申报缴纳的需要进行税费种的核定,核定后本月即使没有印花税事项,也需要零申报。按次申报的,不需要进行税费种核定,只要有单个纳税项目,比如您说的单个合同,就需要单独进行申报,一个合同填写一行进行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一、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
(二)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根据上述规定,在签署运输合同当期按0进行申报,后期金额确定后 ,再按实际金额申报计算印花税。
一、退税申报操作流程
1、生产型企业免抵退申报操作流程
第1步: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
第2步:选择【出口退(免)税申报】,点击进入免抵退税申报的【在线申报】模块
第3步:点击进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第4步:点击【新建】,在【免抵退税申报明细采集】中录入本期申报免抵退税的明细数据,录入完成后点击【保存并增加】,保存并继续录入下一条明细。
对于需录入明细较多的企业,可进入【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模块,点击【报关单导入】,导入从电子口岸下载并解密的出口报关单数据,并点击【报关单生成明细】,即可批量生成出口申报明细。
第5步:录入完成后,点击进入【确认汇总表】,确认不得抵扣累加数据和期末留抵税额数据无误后,点击【确认】,生成免抵退申报汇总表。
第6步:汇总表生成后,点击进入【退税申报】,点击【生成申报数据】-【确认】后生成免抵退税申报数据。
第7步:生成申报数据后,在左侧方框勾选生成的申报数据,点击【数据自检】,检查生成的申报数据是否有误。
第8步:自检通过后,勾选数据,点击【正式申报】,完成免抵退税申报,另外可点击【打印报表下载】,下载打印免抵退税的申报表单。
Tips:若数据自检结果为自检失败,可以在自检情况中查看自检的疑点条数,三个数字从左到右分别为总疑点条数、警告类疑点条数、错误类疑点条数,点击数字可查看对应的疑点明细信息。其中警告类疑点为允许挑过疑点,若经核实后申报数据无误,可不处理该疑点;错误类疑点为不可挑过疑点,必须点击【撤销申报数据】,再根据疑点情况修改申报错误的数据。
第9步:点击【申报结果查询】,可以查看本次免抵退申报的审核状态和审核流程的进度。
2、外贸企业离线申报
⑴下载安装
纳税人可登录税务局网站 -下载中心 - 软件和操作手册下载 - 出口退税 - 出口退税外贸企业离线申报系统,下载安装最新版的出口退税外贸企业离线申报系统。
⑵系统启动登录
申报系统安装好后,在windows桌面上找到快捷方式:“离线版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并双击运行。
运行后弹出登录界面,登录默认用户名为小写sa ,密码为空,点击“确认”按钮。登录后即可进入“登记企业信息”界面,在此界面配置“企业海关代码”、“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和“企业名称”的信息,或者通过“企业信息导入”按钮,选择备份数据来导入企业信息。然后点击“确认”按钮,即可进入系统。登录所属期应与纳税所属期一致,格式:年+月(例:202008)。
⑶外部数据采集
进行外部数据采集读入出口报关单数据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可实现后续明细数据采集时,输入报关单号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号即可自动填入该凭证下的相关信息。
①出口报关单数据采集
参数设置
报关单数据在读入前,检查当前计算机已有效连接电子口岸卡设备,并且配置的电子口岸卡信息与连接的电子口岸卡设备相符,并且需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功能配置I”中“IC卡号”和“IC卡密码”进行输入后点击“确认”按钮。
报关单数据读入
参数配置完成后,就可以将从电子口岸下载的出口报关单数据,读入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读入过程中系统会自动对数据进行解密。点击“退税申报向导”→“外部数据采集”→“出口报关单数据读入”界面,点击菜单“数据读入”,选择电子口岸出口报关单xml文件,读入成功,提示读入的数据条数。
报关单数据处理
点击“退税申报向导”→“外部数据采集”→“出口报关单数据处理”,查看已读入的报关单明细数据。
点击“增加”按钮,弹出数据采集页面,可根据系统提示录入关单数据,进行数据采集。
点击“修改”按钮,对数据进行修改。
点击“删除”按钮,弹出删除确认窗口,可以将已勾选的数据进行删除。
点击“搜索”按钮可按输入查询条件进行数据筛选查看操作。
数据检查
勾选数据,点击“数据检查”按钮,系统弹窗提示“存在以下汇率位配置,请输入相应汇率”,需手工输入汇率。
数据确认
数据检查通过后,点击“数据确认”按钮,输入正确的所属期和批次,点击“确定”按钮,报关单数据确认到退税申报向导第二步免退税明细数据采集中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中,同时配置出口发票号。
②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采集
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下载
用户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网上服务中心”→“申报退税”→“出口退(免)税申报” → “增值税专用发票下载”界面,在窗口中输入要下载发票的开始日期和截止日期,然后点击“查询”系统进行筛选。
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读入
认证发票下载后,用户进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点击“退税申报向导”→“外部数据采集”→“增值税发票信息处理”界面,点击“数据读入”按钮,选择下载的认证发票文件后点击“打开”按钮。随后,系统会弹出读入发票张数的系统询问窗口,然后点击“确认”读入。确认无误后,系统会提示发票读入完成的窗口,发票读入完毕。最后,点击“退税申报向导”→“外部数据采集”→“增值税发票信息处理”界面查询读入的数据。
点击“增加”按钮,弹出数据采集页面,可根据系统提示录入发票新,进行数据采集。
点击“修改”按钮,对数据进行修改。
点击“删除”按钮,弹出删除确认窗口,可以将已勾选的数据进行删除。
点击“搜索”按钮可按输入查询条件进行数据筛选查看操作。
⑷明细采集
出口/进货明细申报表根据出口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录入明细数据,即退税申报向导第二步,选择申报系统“退税申报向导”第二步免退税明细数据采集,选择“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点击“增加”按钮,进行数据录入。
点击“修改”按钮可对已经录入的数据进行修改调整。
点击“删除”按钮可对录入错误或者不需要的数据进行删除。
点击“序号重排”按钮可对录入数据进行重新排序。
点击“搜索”按钮可按输入查询条件进行数据筛选查看。
⑸数据生成
选择申报系统“退税申报向导”第三步生成出口退(免)税申报,点击“生成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按钮, 输入正确的所属期和批次,点击“确认”按钮。系统自动进行免退税数据检查,若数据检查无疑点,则不会出现弹窗提示,若数据检查存在不可忽略的疑点,则弹窗提示检查结果,需根据检查结果进行明细数据的修改。数据修改完成后重复操作“退税申报向导”第三步生成出口退(免)税申报,点击“生成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按钮,至检查结果通过后生成申报数据包,选择文件存储路径,点击“确定”按钮。
⑹数据正式申报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 - 出口退税管理 - 出口退(免)税申报 - 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 - 离线申报,进入正式申报界面将生成的退税数据包xml文件上传,等待税务机关审核。正式申报分为“仅数据自检”和“直接申报”两种申报模式。
①仅数据自检
出口企业选择仅数据自检,会将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疑点的方式反馈于纳税人,而不会将申报数据传递至税务机关出口退税系统中。
出口企业可根据申报数据自检结果,人工确认是否将本次自检数据作为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传递至税务机关出口退税系统。企业通过正式申报页面,点击“上传”按钮,选择“仅数据自检”,点击“选择文件”选择要上传的申报数据文件,并点击“开始上传”上传申报数据页面会自动跳转到数据自检界面,进行数据自检。
②直接申报
出口企业选择直接申报,平台会将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直接传递至税务机关出口退税系统中,税务机关出口退税系统会将申报数据自动推送至受理环节进行审核。
审核如存在不可挑过疑点,税务机关出口退税系统会自动将审核流程作废并提供疑点信息;如不存在不可挑过疑点申报数据会直接转入受理岗,待税局机关受理审核。平台同时会将受理状态、疑点信息等内容实时的反馈给出口企业,提供查看状态、疑点下载等操作。
企业通过免退申报正式申报页面,点击“上传”按钮,选择“直接申报”,点击“选择文件”选择要上传的申报数据文件,并点击“开始上传”上传申报数据。
企业可通过“反馈信息”、“审核状态”、“操作”等栏查看受理状态的实时信息,以及查看状态、疑点下载等操作。
⑺报表打印
选择申报系统“退税申报向导”第四步打印出口退(免)税申报表,点击“免退税申报表”按钮,选择相应所属期,批次,打印相应表单即可。
二、会计处理:1.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按规定退税的,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出口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在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按规定计算的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在规定期限内,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足部分按有关税法规定给予退税的,应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企业年会发生的各项支出,需要区分以下情况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情况一:因工作讨论需要,涉及到总结本年展望明年、领导述职等工作性讨论的部分,发生的场地租赁费、现场布置费用、视频制作费用、餐费等支出,应属于企业的会议费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情况二:年会项目涉及到表演节目、颁奖、抽奖、聚餐等系列活动,发生的场地租赁费、现场布置费用、视频制作费用、餐费等支出,应当按职工福利费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给员工的现金奖励,应作为职工工资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如上所述,并非“非正常损失”情形,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另外,这个问题也可以参考一下“2009年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
账务方面,将上述原材料成本结转营业外支出即可。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 销售服务是指有偿提供服务……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因此,“单位将自有房屋出租给职工作为宿舍”,即为单位为聘用的员工提供租赁服务,符合上述情形,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境外公司应在境内使用维修合同时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文件并未明确境内企业有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印花税的义务,在办理境外企业印花税申报缴纳时,境外企业应当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以缴纳印花税。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印花税法》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立合同人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88)财税字第255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境内使用时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办理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印花税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十四条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是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但公司的有效经营有时还需要其他条件或资源,因此,在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股东内部对各自的实际出资数额和占有股权比例做出约定,实际出资数额和占有股权比例做出约定的,法律也是认可的。所以长投采用权益法核算,持股比例需要按股东内部约定的股权比例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按照上述规定,应该在确认收入时也就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发票的。
所以您说的只是预收款尚未生产时 未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还未确认收入,不应该开具发票。
在货款未到账、货物未发出的情况下,也未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还未确认收入,同样不应该开具发票。
但《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从这个条款来看,就是说原本应该达到纳税义务时间确认收入时才应该开票,但是如果你没有按规定时间开票,提前开票的,虽然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但只要先开发票了,需要先缴纳增值税。
这需要看你具体外包的业务是什么业务了,需要根据外包业务不同开具不同税收编码的发票,比如如果是人力资源外包,开具的是经纪代理服务的发票,如果是建筑服务外包,提供的就是建筑服务的发票。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适用《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站在税收的角度,食堂如果是企业的组成部门,那么其产生的成本费用需要列入公司支出的话,不管是备用金形式(转钱给食堂)还是实报实销方式,都需要提供合规合法的票据才能在税前扣除。所以不能由食堂自己记账,账务是需要计入公司的成本费用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