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也就是说,发票开具要求业务真实、票实相符。
一、对于确实向客户销售(包括维修过程中销售)货物,应当据实开具发票。当然,开票项目应当对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据实开具;比如机油应为“石油制品——润滑油”。
二、对于维修工程中发生的其他项目,比如工时费、配件费等,也应据实开具发票,不可混入“石油制品——润滑油”。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0225
一、初始租赁与转租的关系,与厂家销售货物与商场买来再卖一个道理。
二、因此,转租收入,应当全额确认收入、计提税金,支付租金则确认成本即可。
三、初租与转租,本身对于开票并无必然区别。一般纳税人关键在于房屋取得(租入)时间:若取得(租入)于营改增之前,则可依照5%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若取得(租入)于营改增之后,则应按照9%税率计算销项税额,相关进项税额也可依法抵扣。
另外,小规模纳税人无论何时,皆依照5%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0202
个人理解,这属于农业服务项目,应当可以免征增值税。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暂估(通常月底)
借:库存商品
其他应收款(对应进项税额部分)
贷:应付账款
(二)当月实现销售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三)月初冲回暂估
借:应付账款
贷:库存商品
其他应收款(对应进项税额部分)
(四)发票来到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一、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皆已发生,不需要冲销;若成本金额有变,可据实调整之。
二、上述“暂估入库”,是原先基于金额不定而做的权宜分录;现在信息条件下,金额肯定已经确定,则直接做第(四)笔分录,实现销售则做第(二)笔分录;发票到后附上即可。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乃是法人税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分公司原本不是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采取哪种核算方式,皆需要汇总至总公司一并计算企业所得税,自然一并适用总公司相关税收政策(但总公司要包含分公司数据一起来看)。即使分公司所在地是否需要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那也是以总公司作为计税主体一并计算,分公司只是缴纳一部分分摊税额而已。
企业所得税范畴下,没有“分公司”这个概念。总公司数据理应包含“分公司”,“从分公司仓库调拨一批库存商品运送总公司仓库”,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来看,这只是内部调拨商品而已。
二、增值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三、至于账务处理,可以根据是否独立核算情况,自行决定。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第二种情形,购进的红酒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参照文件的第八款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属于视同销售,需要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第三种情形,购进的红酒作为业务招待费用,属于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抵扣增值税的情形,同时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故也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第四种情形,需要区分不同情况,比如法人、领导没有经过分配自用,属于个人消费,不属于视同销售,不得抵扣进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如果是经过分配后自用,参照文件第七款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属于视同销售,应确认收入。
可以依法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农民取得耕地占用赔偿款,显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既然可以“选择”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那么就明确乃是“建筑服务”;比如销售货物,则无权力自行选择。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筑服务老项目、甲供项目、清包工项目,可以依法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按照目前相关答疑,可以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分别选择适用计税方法,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按合同项目分别选择适用计税方法。
因此,对于同一项目,同一纳税人同时选择简易计税、一般计税是不合规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