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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个指标,没有什么一致、统一口径;关键在于使用时如何要求。不必过于纠结此事。
常见的有销售利润率、销售毛利率、销售净利率等。
如果没有特别指明,可以考虑使用“净利润/营业收入”(但是最好排除净利润中的非营业事项影响)。
您好,不可以。可抵扣的凭证不包括非税收入(电子)票据。
您好,可以适用出口退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企业如果适用新会计准则,所述理财产品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持有期间的利息通过“投资收益”科目核算;收回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即可。
如果企业仍适用原会计制度,所述理财产品通过“短期投资”科目核算,持有期间收到的利息,作为冲减投资成本处理。收回时,收到金额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设立当年”指的就是成立的自然年度,你说的二级分支机构成立于2020年7月1日,就是2020年不就地预缴,从2021年开始就需要就地预缴了,所以是从1季度开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你指的是向供应商支付货款,供应商支付你单位利息?如果是这样,可以理解为你们现借款给供应商,到约定付款期转为支付货款,如果有合同或者协议支持,那么就相当于你公司进行了提供贷款服务,需要按6%开具贷款服务的增值税发票,你开专票或者普票对方都是无法抵扣的。账务处理上可以计入你公司其他业务收入。
另外其实,你们也可以协商,按照计算利息金额作为折扣折让处理,这时开具发票就可以按折扣方式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总价款和折扣金额了。这样就按实际付款金额计入采购成本即可。
您好,1,理解正确
2,理解正确
3,货物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国际中转的业务,不涉及到流转税,没有增值税,但是对于企业留存的利润,要根据企业的利润情况缴纳企业所得税。
事实上,是否抵扣,那是购买方的事情;销售方一般没有义务知道。
按照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纳税人可以对发票的开具、申报、缴税、用途确认等流转状态以及作废、红冲、异常等管理状态进行查询统计。根据查询到的风险提示信息,纳税人可以及时开展风险应对处理,有效规避因税企之间和购销双方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涉税风险和财务管理风险。”
具体操作方面,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与固定资产清理本身无关;可能需要(比如因为增值税规定的“非正常损失”而清理),也可能不需要。
不得抵扣(抵扣后需要转出)的情形主要包括:交易不合规(虚假业务)、票面不合规、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
麻烦您具体描述一下这个平台的结算模式、过程。
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您好,未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即使取得海关增值税缴款书,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规定:“一、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