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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负面清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及第六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另外,企业发生的一般性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被排除在研发活动之外,此类活动发生的支出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主要包括:(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建议贵司进一步核实不能加计扣除的原因,以便判断。
实不相瞒,这个问题确实没有明确规定,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是不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因此,公司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购买方为公司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上注明税额可以依法抵扣。
我们需要明确如下概念:
个人所得税包括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等项目。对于劳务报酬所得来讲,其对象乃是“个人”,而非个体工商户;而个体工商户所对应的乃是“经营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上述各项恰无经营所得;这也没法扣啊,其应纳税所得额乃是税法口径利润,而非某笔支付款项。
您好!
高新技术企业主要有如下优惠措施,但相对要求也比较高:
1. 享受优惠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亏损弥补年限从5年延长到10年(财税〔2018〕7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 部分政府招投标需求需要高新技术资质。
4. 部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地方税收返还补贴与高新技术资质挂钩。
而科技型中小企业没有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但可以享受第2点的亏损弥补年限延长(财税〔2018〕76号),第3、4点的地方政府支持力度相对高新技术企业会更小些。
您好!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对科技人员的定义: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两者主要的区别在于:
1. 高新技术所认定的科技人员要求累计实际的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而研发加计中没有这样的时限规定。
2. 高新技术所认定的科技人员范围会更加严格,“从事研发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必须是专职研发而不能是临时抽调,例如总经理就不能因其兼任研发部门经理而算入科技人员当中,但研发加计中没有这样的专门规定,相对更为宽松。
这属于视同销售活动,或者直接认为就是销售活动,即:销售非货币资产,取得股权作为对价(而不是货币资金,其实一样)。
投资方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若以房屋、土地投资)、企业所得税,受资方涉及印花税、契税(若以房屋、土地投资);而若以房屋、土地投资,则持有期间涉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投资前由投资方缴纳)。
您好!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专家评价过程中可参考如下方法判断:目标或结果判定法。在采用行业标准判断法和专家判断法不易判断企业是否发生了研发活动时,以本方法作为辅助。重点了解研发活动的目的、创新性、投入资源(预算),以及是否取得了最终成果或中间成果(如专利等知识产权或其他形式的科技成果)。根据上述定义,用于形成专利所投入的费用在计算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时,可以按20万元全额计入2019年的研发费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第一条、第二条对房产及房屋附属设备作出了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条、第二条,对房产原值的构成作出进一步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现在利润分配,自然向现在股东分配。至于已走股东,当其股权转让之时,股权转让价格自然已经包含未分配利润因素(自己放弃或者未考虑,则怪不得别人)。此原理从上市公司分配股利可以看得出来。
您好!
从正常角度来说,应当以《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所列示的退运数量与金额同供应商进行结算,否则会有退运补税不到位之嫌疑。贵企业造成实际扣款与退运补税不一致的源头在于未对退运货品单价进行准确核算,建议根据与供应商实际扣减的金额开具红字发票(符合实际退款金额),然后对于扣减金额超过退运计税金额的,应当进行申报补税,相当于前期核算金额不实进行调整,以上建议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