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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样,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这儿并未限定“必须是房地产开发企业”。
另外,只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适用加计扣除,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
您好,这要看是否构或香港居民,从而适用大陆与香港双边税收安排。
可以。
比如使用库存商品偿还。
借:其他应付款——股东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此处并未限制“土地何时取得”,因此可以依法差额计税。
“实事求是”即可。
以第一个为例,假如您公司发生了45.97万元研发费用,发生了100万元管理费用,则上述比例就是正确的。
投资亏损应该由投资单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被投资单位,所以如果你说的蒙古公司是被投资单位,是不能计入蒙古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应该计入投资方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的话需要按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留存备查资料,通过申报表填列实现税前扣除。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既然“直接打到个人账户”,作为工资薪金较为合适。至于“协议”,最好还是签订,以便明确权利责任。
分支机构所得税如果是和总公司汇总缴纳的话,是要按照总分机构合计的数据来判断是否享受小微企业政策的,这个不是从19年开始,应该是一直这样的,如果你的分支机构是独立申报企业所得税,那么可以单独适用小微政策。如果不满足条件享受了小微政策,需要更正申报。
您所述信息,与能否适用简易计税无关;准确来讲,您没有给出关键信息。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比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才可以,至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抵扣,或者若是购入时取得专用发票但未抵扣(并非条例第十条所列原因,比如忘记了)、依法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取得(比如考虑价格因素)等情形,则是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那一般纳税人就要依照13%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请您具体描述一下业务详细情况?
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本文件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明确,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说明如下两点:
一、虽然您使用了“存”字,但本人猜想,您公司集团应当没有吸储资格、进而吸收存款吧?(注:存款利息确实不征收增值税;但您的情形可能不属于存款。)
二、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的“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这个政策,指的是“无偿借贷行为”。而您的情形是“取得的利息收入”,自然不属于这个政策规定范围。
这要区分情况对待:
一、如果“对方”乃是您的客户
1、如果针对某笔业务进行验证,可以一并作为这笔业务的收入;
2、如果并未针对具体业务进行验证,可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或者冲减销售费用。
二、如果“对方”乃是您的供应商或者服务商
1、如果针对某笔业务进行验证,可以一并作为这笔业务的采购或者服务成本;
2、如果并未针对具体业务进行验证,可以作为管理费用或者财务费用(与资金有关)。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