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以下建议可供参考。
一、分为月度工资、年终奖。比方说: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扣完各项)72000元。
若全部作为月度工资:应纳税额=36000×3%+(72000-36000)×10%
若月度工资、年终奖各36000元:应纳税额=36000×3%+36000×3%
二、注意足额使用各项扣除,依法、据实进行申报。比如专项附加扣除、商业健康保险、企业年金等。
三、一项税法免税项目,应当单独区分。比如误餐补助、差旅费津贴、公务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独生费、托儿补助、住房公积金,有的地方还包括取暖费、住房补贴。当然,这些都有规定标准,须依标准处理;具体可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机关。
四、注意一些实报实销项目并不属于个人所得。
另外,符合规定的福利费也不用纳税。比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2年5月7日对此解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也明确,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际处理中,不要为了省事或者内部管理考核方便,所有上述费用都定额至个人。
最后注意基本原则:据实核算、依法报税。
您好,此种情况因未报关出口,不能办理出口退税,应按内销处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
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十四)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对境内的天气情况、地震情况、海洋情况、环境和生态情况进行的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环境和生态监测服务。
3.为境内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水文、矿藏等进行的测绘服务。
4.为境内的城、乡、镇提供的城市规划服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适用何种税率、据何税率开票,取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原增值税项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前提应税销售行为发生、营业收入确认等),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您可依据上述规定,按照交易实际情况,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此确定开票时点及适用税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适用何种税率、据何税率开票,取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原增值税项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前提应税销售行为发生、营业收入确认等),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您可依据上述规定,按照交易实际情况,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此确定开票时点及适用税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总之,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由企业自行合理确定。会计准则按照资产种类准备计提,减值准备计提只有原则上规定,但计提比例完全由企业自己判断,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尤其重要。
当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以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
作为企业所得税预缴计税依据的“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注: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即“税法口径亏损”)。
应纳所得税额=实际利润额×税率,且应纳所得税额≥0。因此,若经上述计算,若实际利润额为负,则应纳税额为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另外,各地税务机关根据相关授权,会有困难减免文件,比如山东省: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房产闲置不用的;
(三)全面停产、停业(依法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除外)连续超过六个月,房产闲置不用的;
(四)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的;
(五)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扶持企业的;
(六)受市场因素影响发生严重亏损的;
(七)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土地闲置不用的;
(三)全面停产、停业(依法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除外)连续超过六个月,土地闲置不用的;
(四)因政府建设规划致使土地不能使用的;
(五)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的;
(六)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扶持企业的;
(七)受市场因素影响发生严重亏损的;
(八)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
具体情况您也可向当地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您好,企业与公益组织共同经营企业无特殊税收优惠,目前有针对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可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90号文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社会团体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其会费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社会团体没有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其会费收入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为免税(企业所得税)收入。
如果社会团体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其会费收入孳生的利息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此业务并不复杂,您这样和对方打比方:“您把您的设备、厂房,自己卖掉;然后把销售所得款项归还我们工程款”。
一、显然,这里就是两笔业务。
(一)对方销售设备、厂房,当然给客户(这里是您,其实与销售给别人一样)开具设备、厂房发票。
(二)您给对方提供工程服务,收到“钱”(设备、厂房当钱),当然给对方开具工程发票。
二、涉及营改增及税率调整,有以下特殊处理:
(一)设备原本开具增值税发票,而厂房、工程服务也应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具体适用税率,设备部分依销售(抵账)时增值税税率。厂房、工程依法各自补缴营业税,补开普通发票不缴纳增值税。
麻烦您补充一下,上述“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是您收取还是支付?收取或者支付的对方是谁?依据是什么?目的是什么?
我们先来看一个总局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从道理上讲,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当然比普通发票严格;既然专用发票丢失,可以使用复印件代替,普通发票自然更加可以。
以下两个地方文件、答疑也可参考: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314号)第四条规定,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年×月×日开具××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账,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3年10月3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14.企业丢失已填开且有明确付款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于企业丢失已填开且有明确付款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发票联),在发票开具方无法重复开具发票的情况下,企业应于发现丢失的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向开具发票方索取曾于某年某月某日开具某某发票的证明,注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记账凭证入账。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