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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一般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等企业经营期内未缴纳的税款。
公司账户资金转给老板个人,应作为税后利润分配,需要按照股利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方面,不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将预付卡对外赠送,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非公益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五)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政策依据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三、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一般情况下是按持股比例确定股利的,除非有限责任公司有约定不按持股比例分红。因此,对于增资导致的股权稀释,应当按稀释后的持股比例确认股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粮食
(二)蔬菜
(二)烟叶
(四)茶叶
(五)园艺植物
(六)药用植物
(七)油料植物
(八)纤维植物
(九)糖料植物
(十)林业产品
(十一)其他植物
以上各项皆有明细规定,您可详细查看一下此文件。
虽然并非“必须”,但是,“天上掉馅饼”的事情,虽然人人喜欢,但并不常见啊。如您所述,既然提供培训,那肯定得有老师及其他人工,也得有必要耗材之类,怎么会没有成本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402 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你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请您具体补充一下,要求用于什么用途?
请您具体补充一下:
一、纳税人是个人还是单位?
二、所称“税”后,这个“税”仅指个人所得税,还是包括其他税费(注:其他税费并非代扣代缴,而是应当自行申报)?
三、上述劳务,具体什么项目?
四、上述“20万”,收益期间是多少?
个人所得税属于个人负担的法定纳税义务,不应当作为企业税收总额。至于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肯定属于税收;而从狭义上讲,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属于规费或者基金,不属于税收。但是,从广义上讲,这些有时候也一并列为税收(费)总额。总之,看表格要求。
第一问回答:如果公司A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果注册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并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你作为自然人再投资要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企业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问回答:不能简单地说这两种企业形式哪种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少,因为仅对外投资分得利润这一项业务而言,分回有限责任公司免企业所得税,而分回个人独资企业却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看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相对合适;但如果就此利润再分红,有限责任公司分红给个人投资者,个人仍然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再分红则个人不必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问回答:100%投资分红相对多,交的个人所得税相对多;引入其他投资(非100%投资),分红相对少,交的个人所得税相对少。,
答:如果企业间的业务是真实的,有合理商业目的,可以。但如果业务实质只是为了周转资金,购销业务是虚假的,不可以。